【崔媽媽】如何罷免不適任的主任委員/管理委員退場機制 981008─崔媽媽網路通訊─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November 25,2016如何罷免不適任的主任委員/管理委員退場機制
文/黃小黛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主秘2009.10.08
公寓大廈一點通
- 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在規約中增訂「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條約。
- 啟動「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推選管理委員。
- 最好有四分之一、甚至於三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連署要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中有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絕對多數比例同意(如超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實施。
有時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衝突會升高到居民揚言罷免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的地步,可是翻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卻找不出任何可以著手進行罷免的規定。公寓大廈居民碰到了不適任的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難道就無計可施,必須眼睜睜的任其做到任期結束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在法律,而在社區大樓自己的管理機制、規約中是不是針對這種狀況預做準備。
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顧問饒後樂表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的單一任期多為一年,法律規定最多二年。大部分狀況下,管理委員是個沒人想幹的苦差事。因此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產生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使用「推選」這個動詞,十分傳神地傳達了其中「半推半就」、「缺乏主動爭取意願」的態勢。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經常是在一種「犧牲小我、成全大我」、「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情操下慷慨就任。在這種情勢下,如果法律規定在某種情形下,這些欠了管理委員一份人情的居民可以啟動某種機制,把看不順眼的管理委員罷免掉;對於這些「急公好義」的管理委員而言,這種關係叫人情何以堪?
但對社區大樓而言,選錯人或是讓人乘虛而入,導致對管理制度的傷害、對居民基本權利的壓迫,或對內部成員間互信關係的侵蝕,有時必須放下感情立即處理;否則放任不適任的管理委員恣意作為,其對公寓大廈的長期發展所造成的傷害可能將更難以預估,因此社區大樓實有必要預作因應。
但要針對某些或是全部管理委員進行罷免,又會讓當事人感到被否定、羞辱。不管罷免是否成功,他們心裏必然留下烙印,認為其他人無情無義,不懂得尊重體諒;在日後相處關係中,他們會以同樣甚至更嚴格、更不信任的態度要求、挑戰繼任的管理委員。這將造成互信降低與管理成本增加,往往形成惡性循環,或容易演變成派系鬥爭。
另一方面,罷免對其他住戶心裏同樣造成不良影響。對某些人來說,他們學習到透過罷免來教訓、修理不合己意的管理委員,從此養成用棍子代替蘿蔔、用威脅代替協商的習慣。對另一群人而言,他們看到管理委員沒做好的下場、也厭惡高度衝突的對抗場面,他們擔心自己以後成為被懲罰的對象,因此選擇冷漠退卻、不再參與公共事務。
饒後樂說,為避免衝突擴大與內部關係惡化,社區大樓應採用「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來解決住戶與管理委員間無法化解的歧異衝突。亦即當多數住戶不滿意部分或全體管理委員表現時,可以發動「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推選管理委員。原任管理委員如果獲得多數住戶支持,仍可繼續留任。而風評不佳、惹人非議者,則可能因此被其他人取代,其新的管理委員會產生後須推選新的主任委員與常務委員,任期則至原任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的優點
「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優點是沒有人會在衝突過程中成為被針對處理的對象,職務遭去除取代者容易替自己找到下台階,新的管理委員經過最新民意洗鍊,能夠代表多數人對公共事務處理的利益與意向。任期較正常管理委員任期短,如果社區大樓有強制區分所有權人輪流擔任管理委員的規定,可以藉此吸引某些願意「撿便宜」(擔任任期較短之管理委員)的區分所有權人出來幫忙收爛攤子。
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再行啟動改選。
為確保管理組織運作的穩定,避免三天兩頭「全面改選」,社區大樓發動「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的門檻不宜太低,最好有四分之一、甚至於三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連署要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中有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絕對多數比例同意(如超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實施。相關規定應明訂於規約,但如規約中沒有訂定,而剛愎自用的管理委員會卻又已經把情勢搞到天怒人怨、無法挽回時,則應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在規約中增訂本項規定後,再行啟動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