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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0-08-19 16:00:00 / 報主:人本教育基金會電子報
[公益聯播]第四季早上講堂
解聘性侵老師只能靠拉布條?

 ◎ 張萍 / 南部聯合辦公室主任  

二月初基金會接到申訴,痛陳南部某國立高中鍾姓體育組長涉及多次猥褻學生,卻只被教評會決議停聘兩年。也就是說,兩年內鍾老師不必上班卻可以領半薪,兩年期滿繼續任教。

經過追查,我們很驚訝的發現綽號「發哥」的鍾老師不僅是猥褻學生的累犯,甚至在十年前就已經性侵學生;更不可思議的是該校包括學務主任、文書組長、教官都涉及性侵害學生或性騷擾職員,學務處早已被教職員私下稱為「色狼培訓所」。到底是什麼樣的氛圍及校園文化,可以容許一所國立高中長期縱容這些人目無法紀、為所欲為呢?

由於學校從去年九月受理申訴到今年三月,連開八次教評會都以鍾老師提出和解書,或疑似罹患精神病才性侵學生等理由不解聘,所以一得知學校在3月30日要召開第九次教評會,且有某鍾姓立委受鍾老師之託介入關切後,我們便決定去拉布條。清晨七點,我們在校門口拉布條、舉標語抗議,並散發公開信告訴學生:我們為何而來,以及他們要如何自我保護。某記者憤慨的說:「我女兒直到今天還有鍾老師的課!學校為什麼沒有告訴學生要小心?」

由於電視台SNG車及記者都在場,校方的發言人楊秘書急著邀我和媒體進校商談,秘書說:「學校有認真在處理,申訴的學生很勇敢,你們這樣做會讓學生受傷。」我答:「你們如果有認真處理,會讓鍾老師一直傷害學生?我們都已經找到五年前、十年前的受害學生了,你們還說有認真處理?」 

進校後校長不敢面對媒體,還是由秘書接待,針對記者追問通報內容到底是性騷擾還是性侵害?秘書支支吾吾的一直閃避,甚至說出通報單「是由學生勾選」的離譜言論。

某位主任以為我所提的性侵受害人是學校知情的舊案,便說:「十二年前有一群學生受害,其中一位比較嚴重。因為學生選擇原諒老師,所以學校沒有懲處鍾老師,只將他從高職部調到高中部。」又說:「鍾老師都選擇乖巧漂亮白皙的女生下手。」我聽了非常驚訝,原來早在十多年前學校就知道鍾老師的犯行,卻沒有通報,沒有懲處,更沒有加強學生「身體自主權」觀念。只因為「學生原諒老師」,學校就可以視法令於無物,就可以包庇隱匿,讓受害人無法得到應有的協助,讓加害人逍遙法外、食髓知味、變本加厲,從猥褻到強制性交,十多年來受害女學生無可計數。即便有職員反應也被性騷擾,校長只不過在會議時說句:「請老師注意性騷擾問題。」因此,同一辦公室的主任、組長、教官都有樣學樣,肆無忌憚。在堅固的共犯結構下,學校成了狼窩,不知情的家長把孩子送進了狼窩,卻還天真的以為學校是最安全的地方。

抗議行動奏效,在輿論壓力下,教評會當天終於解聘鍾老師。且這次拉布條後的意外效應,是在短短一周內,某特殊學校及某國立高職陸續解聘了延宕多時未處理的性侵老師;當然,接到的新申訴更多,如南部某市立高中葉姓老師以指壓治病為由涉及猥褻、性騷擾多名學生,同樣的,學校教評會還是師師相護,只移送考績會記一大過,打算讓葉老師請兩年事親假後退休,即便教育局退回決議,仍無法喚醒教評會的良知。我們不得不再拉起布條。

5月25日早上七點,一樣到學校門口準備發放公開信給學生,迎面而來的卻是一隊派出所警員,以及某分局刑警共十餘人。學校主任一樣急著請我及媒體進校談。我說:「等發好傳單就進去。」這時兩三位家長把我圍住,說我們會影響學校學生,叫我們不要發傳單、舉標語。我說:「學校沒有教會身體隱私觀念才會發生這種事。我們的傳單是教學生自我保護,才不會被老師侵犯。」

進入學校後,校長一樣不出面,主任則有前後任家長會長陪同,在場還有教師會理事長。我問教師會理事長:「你和葉老師都是教數學、同一個辦公室,你認為葉老師的行為算不算有損師道?」他劈頭就說不方便告訴我他在教評會的投票結果。我說:「你不需要告訴我投票結果,我們只是想知道你的立場。」他又重複同樣的話。我說:「我擔心外面有些傳言對於你及教師會的形象不利,你要不要利用這個機會澄清一下?」他還是重覆同樣的話。我說:「我要提醒你一件事,你們有權利投票,也有責任承擔後果,接受社會的公評,對全校學生、家長及社會講清楚你們支持葉老師留下來的理由。」

事後我們接到多位同學、家長、團體及十名市議員的解聘性侵老師連署函。有學生說:「很感謝讓事件曝光,因為學校只想把事情壓下來,我們很擔心老師會再回來。」又說:「事件發生沒多久,學校就利用升旗時間叫輔導老師跟大家做兩性教育,知情的三年級生都覺得學校補做這件事非常諷刺。」某家長則在連署函上寫著:這種老師還有資格領退休金嗎?

這陣子舉布條抗議後,雖然使得四所高中職及特殊學校終於解聘了性侵老師;然而還有多少黑數是我們不知道的?如果沒有外界持續的監督,等被解聘的老師依法申訴翻盤之後,學校還會堅持下去嗎?而對於那些不通報、不處理,怠於職守的人員,又有誰來追究他們責任呢?這一切難道都只能靠拉布條嗎?

◎本文出自〈2009年人本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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