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第三九九期─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September 30,2012編輯室報告
放寬黨政軍三退媒體之政策是修法的首要選項嗎?
【責任編輯:簡旭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修改《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九條,並提出甲、乙兩個修法版本:甲案准許政府或政黨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或受託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事業發行股份總數的5%以下,或直接、間接持有衛星廣播事業發行股份總數的10%以下;乙案是不准政府或政黨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受託人直接持股,但允許間接持股10%以下。
NCC頒布此新修法的理由為黨政軍退出媒體條例在現階段的媒體環境已不適用,且放寬黨政軍資本進入媒體,一方面可以就地合法目前政黨資本轉投資於媒體的情況;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投資於媒體產業的資本來源。在此考量之下,NCC認為依黨政軍能否實質控制媒體來衡量放寬投資的比例是時代的趨勢。
若NCC將放寬黨政軍進入媒體的理由,是基於時空環境的變化,那我們就必須回頭檢視在黨政軍釋股條例之前的媒體環境。1995年自由派團體「澄社」邀集台灣教授協會、傳播學生鬥陣、四○一教改聯盟等九個社運團體,組成「黨政軍退出三台運動聯盟」,此聯盟的主要訴求有四大主張,分別是「三台股權大眾化」、「全面翻修廣電法」、「成立監督委員會」、「確立編採自主權」。雖然上述主張,並未達到傳播團體與學界希冀媒體環境走向更為多元、保障弱勢與公共利益的理想,但卻反映了當時傳播環境狀況,例如:無線三家電視台的產權分別由國家與政黨所把持:台視原隸屬於台灣省政府、中視則為國民黨黨營事業、華視有國防部資金支持。
在此情況之下,三家無線電視台對於政治人物與選舉新聞的報導,明顯受到資本來源者的控制,如回顧1990年代涉及新聞倫理的爭議事件,多半為抗議新聞自由受限、選舉新聞播報比例失衡等問題。然而,當時除了新聞自由受到黨國體制的操縱外,電視台也面臨競爭的壓力(如:衛星頻道與有線電視台進入市場),競逐收視率亦成為媒體場域的常態,衍生出許多違背新聞專業與倫理之事,如:1996年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媒體揣測事件、1997年白曉燕媒體偷跑事件等。皆顯示我國媒體產業一方面受制於黨國壟斷媒體平台而引發的偏差行為;另一方面則是威權體制鬆動之後,政府未對媒體產業有健全的規畫,產權開放的結果是產出更不健全的媒體內容。
再將時序拉回「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2003)」與「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2006)」公布施行後,不滿六年的今天。台灣媒體環境雖已排除國家直接操控媒體的情況,但在資本解禁之後,媒體資本流動卻更為頻繁。有論者認為政府資金在市場上流動,難以避免會遇到下述的狀況:如原本無意投資媒體,後卻因資本流動的關係間接掌握媒體股權。日前台灣大哥大在合併有線電視系統凱擘時,面臨到「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限制,被要求先處理台北市政府於富邦集團所持有之15%的股權。以及更早之前,台達電董事長為使愛爾達電視可以順利申請執照,而以個人名義吃下台達電在愛爾達公司所占的股份的問題。
論者認為與其在每個企業併購案中耗費成本,嚴格執行黨政軍退出媒體條例,不如修法使黨政軍間接或直接持股有所依據。這樣的說法,固然反映了新自由主義之下,全球資本快速流動與變化的現況,提供了具有效率的解決方式,但卻忽略了媒體作為第四權,扮演監督政府的角色,與未將媒介應負的社會責任納入考量。
從社會發起「黨政軍三退媒體」的運動來看,1995年與2009年的媒體環境,事實上並沒有因為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後,有了巨大而美好的轉變。媒改團體當初在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後,訴求我國應有不受政治與商業利益影響的公共媒體。至今,政府雖然表面上回應了公共化的要求,公廣集團也於2006年成立。但實際上,公廣集團仍有其內部組織與《公廣法》修法的問題,公廣集團整體規劃上未臻完善,也未見主管機關之用心。
如今,在拿開政府的手之後,我國公廣媒體的發展並未獲得良好的重視,從政府每年撥款的預算當中,可知人民擁有的傳播權事實上是被壓縮的。在此情況之下,主管機關NCC將「放寬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限制」納入《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法選項之中,雖然可以回應一部分產業的需求,但我們認為NCC的修法,原則上應以健全整體產業發展為首要考量。在私有資本對跨媒體、水平與垂直整合虎視眈眈之際,若再加入政黨於媒體產業市場之中,將使市場出現兩大交融之勢力,媒體仍回歸少數人控管的局面,導致公民的傳播權利將更加緊縮。
如果說,黨政軍三退媒體之前的產業環境是令人詬病的,在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後,媒體環境也沒有變得更好,甚至更糟。那如果再將政府的手以私人資本的形式呈現,就不免令人憂心這是另一種黨國控制媒體的復辟。因此,我們主張主管機關NCC應將修法的優先序列擺在健全媒體產業與落實公眾的傳播權為首要考量,而非隨著媒體企業併購案的議題,出現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狀況。
Our Questions:
1. 你對於「修改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是時勢所趨」的看法為何?
2. 你認為在傳播環境與資本的變動之下,主管機關修法的要點應有哪些基本的原則?
資料來源:
中時電子報(2009.11.10)。〈黨政軍退出媒體?大幅解套〉。
卓越新聞獎新聞倫理資料庫。〈聯合報記者報導國防預算案(1995)〉。網址:http://www.feja.org.tw/modules/wordpress/?p=73
卓越新聞獎新聞倫理資料庫。〈縣市長選聞報導不公事件(1993)〉。網址:http://www.feja.org.tw/modules/wordpress/?p=80
工商時報(2009.10.01)。〈正視黨政軍退出媒體矯枉過正的現象〉。
綠林好漢媒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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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大事
政府應學會尊重新聞自由
【責任編輯:簡永達】
據報載,日前立法院內國安局接受備詢時,一名身分不明的國安局官員一聲不響地搶走中央社記者手中的公開版預算書,引起現場一陣嘩然,然而該名官員遲遲不肯出面道歉,直到國安局長蔡得勝出面道歉後,該名官員才願意向記者道歉。這次的事件該是迫害新聞自由?還是維護國家安全呢?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的爭議再次浮上檯面。
報導中記者所持黃皮的預算書是屬於公開版本,而新聞記者為了人民知的權利加以報導,原本是天經地義。而官員強奪記者資料,主張國家安全而不得曝光,這樣的行為,除了無法排除內容是否涉及違法之外,而且基於國家安全的名目,就可以不受媒體監督,這樣的邏輯也叫人不能接受。
再說,國家安全是個抽象的概念,在具體行為上仍未有明確定義,難免因少數人之所好,而與人民於國家利益認知上有偏差,由此觀之,政府實在不應迴避媒體的監督。新聞自由基於公共利益進行批露報導,彌補法政機關監督闕漏之處,以穩定民主政治穩定發展,是民主國家發展之模範。
然而,台灣政府傳出搶奪記者預算書的事件,再次暴露不尊重新聞自由的惡行。過去扁政府執政曾查扣«壹周刊»並起訴«中國時報»記者,引起國內外輿論撻伐,要求尊重新聞自由,當時國內新聞自由爆發空前危機。時過境遷,馬政府執政後,此次國安局官員的行為仍然可議,除了暴露官員的顢頇之外,也彰顯新聞自由之不受尊重。從扁政府到馬政府,唯一不變的,是主政者想操縱媒體的心。
隱藏在此次事件背後的意識型態,是政治父權主義的復辟,長久以來家父長式的政治風格,政府始終希望操縱媒體,做為用金錢收買的文宣工具,而新聞工作卻必須監督一切權力,善盡第四權監督角色。內在理念與外在壓力的扞格不入,卻成為記者在報導過程的挫敗,扼殺調查性新聞的理想。
面對角色的衝突,長遠之計應是藉由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落實,使得政府決策過程透明化。政府擁有權力,絕對需要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而新聞媒體也應該獲得充分的資訊,唯有尊重新聞自由以及落實民主政治的國家,願意限縮政府的權力並接受媒體的監督與輿論的公評,期盼政府能真正學會尊重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