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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日期:20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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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1-06-24 16:00:00 / 報主:「傳媒與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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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英國將考慮解除法庭拍攝禁令/何鉅華(資深媒體人)
讓公共電視真的很公共電視---丹麥公共圖書館與公共電視合作兒童節目/周傳久(資深媒體人)
言論自由的價值/黃旭田、戴智權
英國將考慮解除法庭拍攝禁令/何鉅華(資深媒體人)

 

英國將考慮解除法庭拍攝禁令/何鉅華(資深媒體人)

  塞爾維亞頭號戰犯姆拉迪奇(Ratko Mladic)落網,轟動一時,英國觀眾可以在電視上看到荷蘭海牙國際法庭進行審訊的實況,但這也不期然在提醒民眾,英國為何在這方面仍遠遠落後於眾多歐美國家,英國法庭的審訊,不論大案小案,現時全部都將電視攝影機拒之門外。

  英國所有法庭一向嚴禁攝影錄音,過去一百年來,新聞媒介的法庭報導,在視象(影像)方面,亦只限於畫家筆下的掃描而已。

  不過,這種情況現正醞釀變化,近月來,英國廣播界已一直進行遊說工作,而兩大電視新聞機構--天空新聞台(Sky News)及獨立電視台(ITV)更已聯名向當局提出書面建議,要求容許新聞廣播機構在民事及刑事案的審訊中拍攝部份庭審過程,包括法官宣判情況。據報,英國司法部目前對此正予以考慮中。

徵詢意見階段

  司法部發言人表示,司法首長在現階段會先徵詢資深法律界人士的意見,研究應否在特殊情況下容許廣播機構有限度拍攝庭審過程,而下一步才會考慮是否實現媒介的有關建議。

  司法當局若應允媒體之要求,就意味須修訂現行法律,順利的話,目前正在草擬中的相關刑事法案,將會納入有關的條款,最快會在今年之內提交國會審議。

  廣播界對解禁的機會表示樂觀,並普遍認為現在已是時候該好好落實准許庭內拍攝的問題。

  當然,任何重大改革都總有正反不同意見。贊成的認為,准許拍攝將有助促進公眾了解司法制度。反對的則認為,這僅會使嚴肅公堂淪為電視影棚,令司法制度儼如娛樂業又一部份,至怕是人們只會出於看熱鬧的心態,而非本著渴求正義伸張的心情來觀看法庭審訊。

  天空新聞台副總編輯西蒙‧畢克斯(Simon Bucks)表示:「法庭開放拍攝是符合公眾利益的。這就是民主嘛!民主制度現時就僅餘下這一部份,還在將電視拒之門外,這一禁令現時理應解除的了。」

  英國編輯人協會(Society of Editors) 總幹事波比‧塞區維爾(Bob Satchwell)也贊成解禁,他說:「實行這一步就是要將法庭的事情公開攤在陽光之下。」

  面對媒體的一片改革呼聲,首席檢察長科爾‧斯塔摩 (Keir Starmer)上星期已公開表態,他表示原則上贊成在民事案及刑事案都准許庭內拍攝。

法律界仍多反對聲音

  目前的反對聲音,主要還是來自法律界人士,而且都是圍繞維護隱私權的相關問題。一些資深大律師表示,若准許庭內轉播,對出庭的案中受害人可能會帶來更大的精神創傷。同時,一些證人有可能因怕電視轉播而不放心出庭作證。此外,有些證人甚至一些律師,亦有可能因為電視轉播而在鏡頭前故弄玄虛,矯揉做作。

  一名資深大律師修‧湯姆林森(Hugh Tomlinson)表示:「目前絕大部份的資深大律師都贊成對於不涉及證人作證的案件可以庭內拍攝,但大多數都反對在刑事案進行庭內拍攝。」

  對於這一方面,廣播界也提出了一些折衷性的辦法,比如在拍攝時,不得拍攝證人(專家證人可除外)及陪審團,尺度如何可由各案主審法官酌情決定。

  廣播界也同意改革步伐可分階段逐步推行。業內人士指出,就正如國會的電視轉播一樣,在1989年才首次准許電視拍攝,其後也是分階段逐步全面推行。

  對於此項改革建議,報界也對廣播界大力支持,會員主要來自報界的編輯人協會表示,改革對整個媒體有利,報界在文字報導各宗大案之時,也可以將電視轉播片段放上報紙網站。當然,將來這會涉及分擔拍攝成本的問題,須由業內進一步商訂。

  以現在的情況看來,英國法庭解除拍攝禁令似乎勢將實行。天空新聞台副總編輯西蒙‧畢克斯指出:「現在已是21世紀了,電視和錄像正是人們獲取消息的一個主要渠道…儘管有關問題仍須從長計議,但法庭轉播的普遍實行,肯定是大家都樂見其成的。」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

可參閱報導:
Should TV cameras be allowed inside UK law courts? | Media | The Guardian

讓公共電視真的很公共電視---丹麥公共圖書館與公共電視合作兒童節目/周傳久(資深媒體人)

 

讓公共電視真的很公共電視---丹麥公共圖書館與公共電視合作兒童節目/周傳久(資深媒體人)

創新公共服務

  公共電視基於社會教育與公共服務的核心理念之外,還能為社會做什麼?丹麥公共電視一年前開始與公立圖書館合作巡迴直播節目,這項創舉獲得好評,今年從六個圖書館已經擴展至全國更多的圖書館,同時為公共電視和圖書館創造新局,當然,受惠的是所有民眾尤其兒童。

  這個節目每週一到五在丹麥公共電視兒童新頻道(頻道稱為Ramasjang)播出半小時。其中週三是現場直播,由公共圖書館選一名優秀的館員與電視台為溝通橋樑聯繫企劃,每次有五百到一千位兒童參加。丹麥圖館的雄心可觀,打算以圖館結合網路和公共電視,創造新的有願景、有競爭力的丹麥兒童文化。讀者可由此網址欣賞節目。 (http://www.dr.dk/Ramasjang/ramasjang-live/Forside/forside.htm)。

  節目初期是由Aalborg地區公共圖書館開始發想,如何將圖書館搬上電視舞台?有六個公共圖書館為轉播地點,安排適合電視表現的活動主題為節目內容。可能是討論書籍、知識猜謎、圖書館外的休閒運動、文化交流、家庭作業、評論電玩等。由於迴響不錯而擴大合作範圍,現在丹麥所有公共圖書館都有機會上這個節目。

  節目原始起因於北歐強大的公共圖書館體系因應社會變遷下民眾使用資訊行為改變,圖書館思考作為公共資訊與教育平台,未來要如何配合社會需求提供創新服務,並將挪威、瑞典、芬蘭以及丹麥的策略匯集成Public Libraries 2.0一冊於2010年圖書館會議中討論。大項目包括數位服務、實體服務以及外展服務。

  在丹麥部份,後來在許多策略中有一項是與同樣以公共教育服務為使命的公共電視合作。節目經費來自丹麥國家圖書館發展委員會以及丹麥文化部。丹麥公共電視本身係由收稅支持,本身已是資源最大的電視台,但這個節目另案再由文化部支持,可見該國對此事的重視。

為兒童創造無限學習空間 

  據節目製作人Lotte Lykke對筆者表示,公共電視製播這種節目為公共圖書館帶來無限的空間,圖書館可運用這種機會介紹新書、介紹服務,讓兒童從資訊消費者變成資訊創造者。今年丹麥公共電視新購轉播車,讓不同地區兒童分享各地圖書館兒童活動。這輛巴士並非上面只有或都是一些轉播設備,還有兒童可以吃喝的空間,有點像一個吧台。主持人可以與兒童在此討論各種飲食問題,甚至巴士的電動門還可以貼上糖果讓兒童矇著眼鏡比賽吃糖果。

  節目結構常一開始先有遊戲,再接下來才是更多討論或主題討論交流。很多遊戲其實不止是遊戲,例如玩一種類似台灣龍球的遊戲,把龍球當棒球,主持人與兒童來賓互相切磋怎樣進行才是竅門。這不就是學習,如果再介紹一些可以進一步到圖書館查詢的資料,是不是對圖書館的資源更有感覺。  

  但也不必所有的活動一定要有非常嚴肅的教育目的,能豐富兒童生活而吸引兒童的,都可成為活動主題。有人說,產生學習只有在感到樂趣與專注的情形下比較有效,這個節目選擇主題也往這個方向走。又例如有的內容是到一個文化古蹟觀光區介紹歷史,這時圖書館的角色是支持節目需要的資訊和參與設計介紹流程,甚至有點像旅遊節目。

  還有些單元就是討論。其實未必靜下來討論就失去吸引力。要看主題和進行的方式。丹麥公視與圖書館也同時發動一項研究,在持續觀察這種節目對兒童與圖書館的關係有什麼發展,因為閱讀素養和資訊素養也受關切。

利用網路新媒體實現Web2.0

  配合這個節目的網路平台點進去,除播過的節目外,其他內容堪稱虛擬兒童大樂園。有各種有趣的電玩,有分享個人畫作,還有與節目結合的猜謎。兒童也可以將自己的動畫網頁上載分享。電玩有打蒼蠅、日本武士道等很多花樣,和純粹只是機械式的打飛機或者打打殺殺的遊戲差很多。結合自然、生活、環保、異文化,高山深海無遠弗屆的想像空間和探索,互動性和幽默感都很強,讓人看到原來電玩也可以是這樣。

  或許有台灣觀眾會質疑雖然預備這麼多資源,兒童是否只用到電玩部份,或者更鼓勵兒童沈溺電玩。主導計畫的負責人Lisbet Vestergaard表示,從兒童的觀點經營節目很重要。圖書館有電玩但也有更多的書籍。她認為這都是兒童資訊的一種,因為在真實世界中兒童生活有這些事物和樂趣,圖書館本於知識管道的原始定位,和幽默與互動的經營策略,應考慮回應社會的需求。要把求知變成好玩的事,而且是兒童覺得好玩。

  這個節目讓更多兒童,包括不同族群、不同地區、性別以及不同年齡和特點的兒童在自然的情境充分表達和充分參與,展現各式各樣的才藝創意,學習與人溝通、過濾資訊和合作能力。這些正是數位化、全球化時代的競爭條件。丹麥小學沒有考試,去補習更是少見,這種節目將各地兒童活動交流使兒童生活更豐富。顯示下午到傍晚時段除了播外國卡通和少數資訊節目以外,為兒童製作的節目還有很多可能。這種類型的兒童節目和兒童每日電視新聞可謂都是歐洲公視傍晚為兒童設計的代表性節目。 

看見社會公共節目的需求

  由此可見,一個社會如何看待和使用公共電視,讓公共電視發揮電視的功能,真的回歸傳播學者所言,聯絡社會各肇的娛樂教育和服務功能。增加公共電視資源和看見社會需要發展創新節目一樣重要。如果有特別需求,政府還會特別支持。這樣的節目大概也很難招致曲高合寡之類的爭議。

  曾有一段時間,包括荷蘭芬蘭丹麥等公視體系先進的國家發現,一再流失年輕觀眾,後來增加轉播運動試圖維持公共服務有一定廣度的族群。丹麥這個圖書館節目從經營年輕觀眾的角度來看也很有啟發。雖然兒童越來越多時間上網而不是看電視,但電視依然可以發揮新的功能嘉惠兒童,也「養起」更多年輕族群。而同樣是擁有SNG車等新科技設備,除了轉播抗議和政治人物講話以及意外事故以外,傳輸科技還有更多用途。簡言之,就是與時俱進的讓公共電視真的很公共電視。

言論自由的價值/黃旭田、戴智權

 

末日預言 引發爭議

  近來媒體大幅報導「王老師」的「世界末日」預言,原來不是世界末日來臨,而「是芥末日」。5月11日當天,許多民眾聚集在埔里,見證預言的破功。許多民眾打電話去氣象局抗議,要求氣象亂象,避免未來出現更多「天災名嘴」。內政部長江宜樺更指出,如果有人因此自殺或喪命,會要求當地警調調查是否成立犯罪。5月12日,南投縣警方傳訊王老師,他坦承是自己在部落格上po文,警方經過偵訊後將他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法辦。

言論自由 並非無限上綱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指出,「言論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但是,「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換言之,言論自由並非不得限制,而是必須在公共利益的架構下,才能予以限制。

  以《刑法》的「誹謗罪」為例,每一個人的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仍然必須兼顧他人的名譽與隱私。因此,立法者在衡量說話者的言論自由與被害人的名譽權以後,在《刑法》制定了「誹謗罪」,希望立下規範,讓每個人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前提下,享有言論自由。

  同樣的邏輯,放到「五一一預言」的個案,只要立法者基於公益目的制定法律,就能夠對人民的言論自由予以限制。對於「五一一預言」,《氣象法》已有所規範。依據《氣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王老師如果擅自發布地震、災害性的天氣預報,氣象局應命其停止。如果他拒不停止,就會被處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然而,國家對於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應適度地自我節制。如果王老師認為《氣象法》第24條第2項有違憲的疑義,得用盡救濟途徑後,聲請大法官解釋。別忘了,大法官肩負「人權守護者」的角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參照)。

  事實上,科技發達的今日,是否將要發生天災,氣象局幾乎都能預測。本件新聞發生當時,氣象局也呼籲民眾應該理智、相信科學,不要相信無來由的說法。民眾未來面對「末日預言」,應該冷靜謹慎,才不致造成恐慌。台灣走過威權時代,要珍惜得來不易的言論自由,發言時必須要多多考慮,看看是否會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引起負面的影響,才能真正發揮《憲法》賦予我們言論自由的價值。

同樣都是罰錢 內涵就是不同

  王老師發表「末日預言」,經過媒體的大幅報導,造成部分民眾的恐慌。南投縣警方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的規定,已函送法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如果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處三天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時常在媒體報導上看到「罰鍰」、「罰金」或「罰錢」。媒體的報導,經常將這三者混用。但事實上,這三個用語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內函,所適用的程序也不同。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並沒有「罰錢」的概念,但是,「罰鍰」與「罰金」會造成「罰錢」的結果。一般而言,罰鍰是行政罰,而罰金是刑罰。

  政府為了達成其行政目的(例:維護公共秩序),課予人民行政法義務,若違反此義務將受到處罰,而這個處罰就是行政罰。以本案來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主管機關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下罰鍰。這就是為了達到「維護公共安寧」的目的,所以,經過南投縣警察偵辦後,可以直接對於王老師處罰。若以「開車不繫安全帶」為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本文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1500元以下罰鍰。這也是課予人民行政法上義務,若人民不遵守就會被處罰的典型案例。

  可是,刑罰與行政罰並不相同,刑罰的規定存在代表著有一個被認定為犯罪的行為,而一個行為只有在被認為是最嚴重的反社會行為,才會被當作犯罪行為。因此如果立法者經過價值判斷,將處罰項目設計為「罰金」,那就與「罰鍰」的意義大大不同了。簡言之,罰金與罰鍰最大的不同,在於其本質、處罰機關與救濟方法。由前述例子可以得知,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行政機關經過適用法律後,可以直接給予人民處罰。但是,所有的刑罰卻必須由檢調單位偵查後,經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參照)。接著,再由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後作成判決,才能確定人民是否受到那一種「刑罰」的處罰,而「罰金」正是「刑罰」的一種。

  如果對於行政機關所作成的罰鍰處分有所不服,應該遵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的程序救濟(《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參照)。但是,對於法院所作成的判決有所不服,應該直接向上級法院上訴救濟。對人民而言,同樣都是罰錢,可是二者的內涵與適用的程序,就是不一樣。因此,媒體報導類似案件,應該要予以區分,不能混淆,以免積非成是,造成錯誤的觀念流通。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3/112011051400251.html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8716/112011051200092.html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385124/IssueID/20110513

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3/article.php?storyid=73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刑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刑事訴訟法》
《氣象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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