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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日期:20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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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2-02-17 16:00:00 / 報主:「傳媒與教育」電子報
[公益聯播]第四季早上講堂
本期目錄
7天鑑賞期 保護消費者/黃旭田、戴智權
北愛警方要求調用BBC新聞片段遭法庭駁回/何鉅華(資深媒體人)
美國報業的今後十年/那福忠(資深媒體人)
7天鑑賞期 保護消費者/黃旭田、戴智權

  許多人透過手機下載應用軟體(Application),但消費者如果下載錯軟體,或發現軟體根本不是自己需要的,應該要怎麼辦?Google提供消費者15分鐘的鑑賞期,在15分鐘以內,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費。但是,這樣的作法並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引發臺北市政府與Google雙方的法律爭議。

  2011年6月27日,Google拒絕手機軟體提供消費者7天鑑賞期,遭臺北市政府裁罰Google一百萬元。Google表示,將暫時停止銷售臺灣消費者付費軟體。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委葉慶元認為,Google以停售付費軟體,顯然是意圖綁架消費者,換取拒絕遵守法律的特權。

  經過長達一個月的協商,Google的態度已有軟化,願意與臺北市政府協商,並認同《消費者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合理檢視商品的權利。在這一個月當中,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理事長黃鎮隆、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李錫敏、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俞國定與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理事長何飛鵬聯合發表公開信,呼籲政府應「與時俱進」,而且應考慮每項產品的使用方式,重新規範鑑賞方式與交易流程。他們認為,7日鑑賞期沒有配套措施,會讓數位內容業者面臨營運困境。為什麼業者要跳出來反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值得探討。

鑑賞期 保護消費者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的統計, 2010年台灣數位內容產業整體產值約5,225億元,與2009年相比,成長了14%,主要的遊戲、動畫、影音、學習和數位出版的產值高達1,675億元,各方均一致看好數位內容產業。在終端設備漸趨普及的情形下,出版業者將內容數位化,使消費者更容易閱聽電子視聽資訊,甚至可能取代傳統的閱讀書籍與刊物,然而緊接而來就是消費者與業者之間的「數位」消費糾紛。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在「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兩種消費行為類型,消費者受到特別的保護,收到商品之後,如果不願意消費這個商品,在收到商品後的「7日內」,可以「無須說明理由」及「無須負擔任何費用」退貨,並拿回當初給付的價金。

  為什麼要給予消費者特別的保護?因為在「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及第11款參照)這兩種消費行為的類型中,消費者沒有充分的時間可以檢視商品是否符合自己所需,很可能是在「被突襲」或「思慮不周」的情況下掏腰包購買產品。舉例而言,愈來愈多人透過電視購物消費商品,即使不出門,也能透過電視買到自己想要的東西。可是,消費者無法透過螢幕「檢視」商品的性質、功能等,更在主持人的激動鼓吹下,消費者的荷包就失血了。

  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功能在於能否提供消費者相當的時間,讓消費者使用這個產品,瞭解產品是否為自己所需。本條文賦予消費者7天「鑑賞期」,就是要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消費者「被突襲」或「思慮不周」。

業者要提供試用版
  近幾年,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變得十分普及,等公車的大學生、坐火車的上班族幾乎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消費者不但能與友人聯繫,還能利用3G或Wi-Fi享受隨時隨地上網的便利。除了智慧型手機以外,平板電腦也異軍突起,成為消費者手中流行的電子商品,不但能收發電子郵件、發送訊息,更重要的是,消費者能使用平板電腦閱讀電子書或報章雜誌。

  在Google與臺北市政府的爭議中,對於「鑑賞期」沒有共識。Google認為,數位內容的鑑賞期,只需要15分鐘就夠了。但是,按照我國法規,業者必須提供7天的鑑賞期,無論是哪一個產業的業者,想要進入市場、提供服務給消費者,就必須負擔相關的法律義務。

  其實業者的思考,可能不只是鑑賞期的長短,也有可能是認為有些產品(如遊戲)也許消費者使用一次就無意再使用,若可以有鑑賞期,等同是免費;另一方面若電子產品有容易大量複製的特性或者,即使不是複製,卻在同一載體上於7天內不斷供周遭朋友、家人使用,也與複製無異,同樣會影響到業者收益,這些都與業者所經營之電子數位產品特性有很大關係,也難怪業者不惜摃上消費者有關「鑑賞期」的規定。

  然而,數位內容的鑑賞期的爭議,這也不是第一次,在法制上也有提供保障業者的機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下稱消保會)早在2003年就作成行政函釋,「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就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適用。換句話說,只要是「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消費者都能在7天鑑賞期限內無條件退貨,但只要業者提供消費者「檢視機會」,排除消費者「被突襲」或「思慮不周」的情形,消費者就不能在7天內無條件退貨。

  因此,與其繼續陷入消費者保護與商業利益的衝突,業者與政府也許應該思考有無可能找出更周全的商業模式讓消費者可以適度「檢視」數位內容商品,以評估商品是不是自己所需。例如,如果數位內容業者可以提供消費者「試用版」,讓消費者試用之後,再決定是否購買「完整版」,這樣消費者就不能無條件退費了,或許就可以化解爭議共創企業與消費者的雙贏,也可以把電子數位商務消費活動的餅再做大!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楊正海(2011年8月03日)。〈7天鑑賞爭議 Google認同合理檢視商品權〉,《聯合晚報》(台灣),A7版。
楊正海(2011年7月29日)。〈7天鑑賞期爭議 業者提試用版機制〉,《聯合晚報》(台灣),A14版。
張博亭(2011年7月19日)。〈四大公協會:數位產品應建合適機制〉,《聯合晚報》(台灣),A12版。
楊又肇(2011年6月27日)。〈問題在哪? 看蘋果、Google付費退費模式〉,《聯合新聞網》。取自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327132

北愛警方要求調用BBC新聞片段遭法庭駁回/何鉅華(資深媒體人)

  警方偵查重大罪案,為了廣泛搜羅證據,有時也會調用媒體手上的資料,從單純的守法意義來說,媒體理應合作,協助當局維護法紀,但這樣做也有負面效果,媒體將被公眾視為已淪為執法當局的差役,再談不上什麼超然地位,公信力及權威性也都將大打折扣。基於此點,新聞媒體無不極力抗拒警方這類要求,非經法庭命令都絕不輕易就範。

  最近,英國國家電視台BBC新聞部就曾拒絕跟警方合作,不肯交出警方要求的一些新聞錄影片段,警方為此呈上法庭,不過,法庭經審議後還是將警方的要求駁回。

  全國記者工會(National Union of Journalists)對法庭的裁定大表歡迎,認為意義重大極了。

  有關的新聞錄影片段是2011年4月復活節期間在北愛爾蘭德里市(Derry)拍攝,地點是在市立墳場,當地天主教徒民眾每年都在該處舉行一些紀念北愛爾蘭歷史性動亂的大遊行。在這次遊行隊伍中,以一向爭取北愛爾蘭脫離英國與愛爾蘭合併的「愛爾蘭共和軍」( IRA)一個支派的表現最為令人觸目。該支派組織名為「真愛爾蘭共和軍」(Real  IRA),有10名成員全副戎裝,人人用絨帽矇住頭面,昂首闊步參加遊行。其中一人並發表演說,措詞激烈,向當地警方發出挑戰。該支派組織當時也曾揚言會對快將前往愛爾蘭訪問的英女王不利。

  事後,北愛爾蘭警方一直計劃對該批人士採取檢控行動,警方並跟BBC聯繫,要求調用曾在現場拍下的錄影片段(包括已播出及未播出部份)。警方表示,憑著這些大漢的步行姿態,或絨帽所蓋著的面部輪廓,將可以辨別出各個人的真正身份。BBC對此要求則已回絕。

  BBC向法庭解釋稱,若交出有關錄影片段,將會危害到BBC職員的安全。BBC並稱,北愛爾蘭警方也早知該次遊行的性質,它既阻止不了遊行發生,也不自行拍攝過程,與人無尤。

  法官(Judge Tom Burgess)在本月中駁回警方申請。裁決中指出,北愛爾蘭警方未能充分證明有關的遊行片段確實可以協助警方辨認出各人身份,而警方也提不出充分證據證明該些片段對調查工作會起到實際作用。

拒絕交出資料並非次次順利
  新聞媒體保護消息來源及新聞資料是一場長期的鬥爭,也是有勝有敗,尤其是在長期紛擾多事的北愛爾蘭。在此之前,北愛爾蘭警方已曾多次成功要求媒體交出有關當地騷亂的錄影片段。前一次是在上個月,英國三家電視台BBC、 UTV及 ITN都被警方經由法庭施壓,交出在去年8月時德里市另一場新教徒騷亂的錄影片段。

  全國記者工會過往已曾多次提出抗議,指責北愛爾蘭警方動輒要求媒體交出片段,將對記者的採訪拍攝工作帶來莫大危險。

  對於今次最新的法庭裁定,全國記者工會自然大表歡迎,並希望此一裁定可讓警方知道不該再用這類搜羅資料手法來協助查案。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

可參閱報導:
Police application for BBC's Real IRA footage rejected - Press Gazette

美國報業的今後十年/那福忠(資深媒體人)

美國報業的今後十年/那福忠(資深媒體人)

  美國南加州大學 Annenberg新聞與傳播學院,月前發表研究報告,論述美國過去十年的數位進展與影響,其中對報業則發出警訊,預估五年之內,絕大多數的美國報紙都會關門,只有兩極端的會倖存,一端是超級大報如紐約時報、今日美國報、華盛頓郵報、華爾街日報,另一端是超級小報,像是地方或社區每周發行一次的免費報。

  消息傳出,反應並不如預期熱烈,業界多說五年的說法過於悲觀,十年比較合理。美國有 1400 家日報,平均每週至少關門五家,才能達到五年的預估,自然機會不大。但十年、十五年、甚至二十年,機會就升高不少,但對這一趨勢大家似乎心知肚明,沒有異議。

  2009 年是美國報業最壞的一年,有西雅圖 Post Intellignecer 與丹佛 Rocky Mountian Post 兩大報先後關門,另外兩大報,舊金山記事報與波斯環球報也岌岌可危,最後在工會重大讓步,裁撤數百高薪的記者與編輯之下,得以倖存。工會的讓步導致報老闆的全權裁員,單在 2009 年全美就裁撤一 萬五千人,以後兩年又裁撤了六千七百人,這還不包括未宣佈的裁撤。

  資深媒體人Paul Gillin 分析美國的報業是給自己買時間,大多數的報紙都減少張數,減少地方版,同時提高訂報費,寄望忠心的讀者多給一點支持,藉以收支平衡。但報業的時間有限,因為美國讀報人口的平均年齡是 56 到 60 歲,這一年齡層不但凋零的最快,也是最不受印刷廣告吸引的族群,對報業來說是一個壞的組合。

  美國報紙的發行量,正以每年 8% 到 10% 的速度下滑,今天報紙所以仍然存在,是靠降低成本與提高訂報費來支撐,Paul Gillin 形容這好像是鎖螺絲釘,但總有鎖緊轉不動的時候,到那一天即使讀者願意付費,恐怕也沒有人有能力開動印刷機了。

  更有人直接的說這是簡單的財務問題,因為投資人無法從中獲利,只有另尋出路,這與報紙、內容、上層或下層員工,都沒有多大關連,而且當末日來臨,會快速掃過。

  南加州大學的報告也帶來不少激勵,許多市場與廣告專家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首先是每天出報是否必要,現在的經濟環境已經減少了每天出報的必要性,像是星期一的報紙內容不多、張數也減少,那是不是可以停印;星期日的報紙因為有大量夾報廣告,深受讀者歡迎,但前一天星期六的報紙,也未嘗不可以停印。

  市場專家 Marc Swank在他的網誌上更提出新的構想,與其把半數以上的經費用在紙張、油墨、發行上,不如停止印刷改出電子版,贈送 Kindle 或 iPad 閱讀器與讀者簽約三年。這樣既節省大筆的經費,讀者簽約又有保證的收入可供穩定發展。他說這一模式最適合地方報紙,因為當地人其實只要新聞、並不要紙。

  南加州大學的報告把紐約時報列為第一名,或許有一些蛛絲馬跡可尋,據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發表的哥倫比亞新聞評論,說紐約時報自從去年電子報收費以來,已經累積了六千多萬美元的數位訂閱營收,加上別的數位項目,年數位營收高達兩億美元,已超過編輯部門的支出,所以理論上可以停止印刷仍能獲利。

  美國報業近年的下滑眾所周知,今後五到十年應該是關鍵,即使如預估印刷機不再轉動,報紙仍會以另外型態存在,只不過這樣的轉型要付出很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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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eMail: frank.na@gmail.com 給我您對本文的看法。
原文刊於ePublishing 電子出版簡訊2012/01/09(http://www.magazine.org.tw/ImagesUploaded/news/132609142604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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