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報

「傳媒與教育」電子報
報主:傳媒與教育
創刊日期:2008-06-13
發報頻率:月刊
訂閱人數:360
官網:

近期電子報


訂閱便利貼


將貼紙語法置入您的網站或部落格當中, 訪客可以輸入mail取得認證信,並按下確認連結後, 快速訂閱您的報紙。
預覽圖
訂閱「傳媒與教育」電子報報
「傳媒與教育」電子報
-----------------------------------------------------------------------------------------------------
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傳媒與教育」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6-03-19 11:00:00 / 報主:傳媒與教育
[公益聯播]志工招募 - 人間菩薩大招生
本期目錄
美國 1996 年電信法 衝擊聯邦與州政府的權力平衡/廖凱弘編譯
電信法20週年:美國成功促使電信市場競爭?/游家榕編譯
蘋果退出線上廣告/那福忠
美國 1996 年電信法 衝擊聯邦與州政府的權力平衡/廖凱弘編譯

美國 1996 年電信法 衝擊聯邦與州政府的權力平衡/廖凱弘編譯

 

美國的1996年《電信法》由前總統科林頓簽署生效至今已 20 年。這幾年下來,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 (FCC) 藉由聯邦政府對州政府具有之法律優先權地位,有許多強勢的作為。正值 20 週年之際,我們也有必要針對此優先權範圍的立法歷史,做一反省。

 

  美國憲法有所謂的「雙重主權」制度,也就是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均各自享有主權,各州得以擁有自己的獨立政府,基本上被授予與聯邦政府區隔的治理功能。依據這樣的精神,美國國會所訂立的《電信法》,也反映出平衡聯邦與州政府雙方權力的途徑。

 

  從當年立法的歷史檔案來看,美國國會清楚陳述,《電信法》總體目的在於,「藉由開放所有電訊市場的競爭,提供一利於競爭的、去管制化的國家政策,設計此架構,以快速提升進步的電信資訊科技與服務予美國人民。」

 

  美國國會更清楚地強調,FCC與州政府「須確保普及服務在費率上達至公平、合理與可負擔。」這裡的說明,不僅有聯邦政府的管制政策,而是需要聯邦與州政府在他們各別的司法管轄領域共同治理。這種法定的雙重主權特性在《電信法》中是顯而易見的。

 

  在1996年的《電信法》第六部份當中,美國國會陳述到影響各方政團的潛力,也許能主張《電信法》應優於其他法律。根據美國國會報告的陳述,該法已清楚限制了聯邦優先權的可能性,也就是「法案沒有影響到任何其他聯邦、州與地方法律,除非此法案中有具體文字規定。」

 

  在 706 段中,國會採用參議院法案版本,說明「應要求委員會決定,是否進步的電信潛力有被合理與即時地促進,特別是應用於學校與教室之中。」,似乎暗示聯邦委員會對州政府委員會具有優先權,然而,在這段文字中,卻已清楚說明,FCC 並無法因此主張,根據憲法及/或立法授權,它具有對州有優先權。因此,任何因而未顯的優先權的範圍,表面上看來,也應侷限於施予州委員會上,而非州政府。

 

  國會為澄清了聯邦的優先權意圖,在《電信法》303 段中,清楚禁止州或地方分支當局,強加任何要求,使之目的或效果為禁止、限制、縮限或附帶條件於有線業者及其分支機構,在其電信服務的提供之上。 本段標題即為,「電信服務的管制當局之優先權」。

 

  在1996年的《電信法》第三部份當中,國會亦在 602 段之 6 中增補「有線服務」的定義。藉此反映所謂互動服務的演進。並且,該段之 3 當中,增補 623 段之 a 規定,「要促進寬頻與雙向電信基礎建設的發展」。

 

  然而,國會更清楚強調,增修 602 段,「目的並非要影響電信服務的聯邦或州政府,對有線系統措施的管制。」也就是說,國會為發展聯邦傳播政策,在此再次考量到,是否應選擇聯邦優先權當作途徑。它決定此優先權並不會被保證,而是標榜雙重主權才是本立法之規範。

 

  1996年的《電信法》受到來自兩政黨廣泛的支持。自從它執行之後的廿年間,縱使政治版圖已有大幅度改變,但《電信法》留下來的一項資產即是,對於平衡聯邦與州政府權力之立法巧思,則是全面而顯而易見的。

 


來源:http://www.insidesources.com/14569-2/

 

電信法20週年:美國成功促使電信市場競爭?/游家榕編譯

電信法20週年:美國成功促使電信市場競爭?/游家榕編譯

  1996年2月8日,美國通過《電信法》,期望透過開放電信市場,重塑美國電信市場的新秩序。時序推回今天(2016/2/8),當美國慶祝《電信法》成立二十週年之際,也正好讓我們檢視,這個意圖導入全面性競爭的新法規,是否達成了它的初衷。

 

  1885年成立的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曾長期壟斷美國電信市場,運用其優勢阻擋其他業者進入市場,直至1981年AT&T被控告違反托拉斯法。在司法部的最終決議中,將AT&T拆分成母公司與其他七個「地區性貝爾電話公司」(Baby Bells),除了母公司外,七家貝爾公司也受到決議規範,禁止從事長途電話業務。

 

  1996年的《電信法》便在此背景下嘗試改變,試圖重新開放貝爾公司進入長途電話和資訊服務市場,讓科技與服務在競爭下得以加速創新,解除過去電信法規的限制,開放市場也促使公平競爭。

 

  過去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禁止區域的市話業者提供有線電視的服務,也禁止當地的電視系統業者提供市話服務。《電信法》打破這些限制,允許市話業者進入有線電視市場,原先各州允許的獨佔市話業務也被全面競爭所取代。

 

  即使新法規開放電信業者與電視系統業者進入市場,但因為缺乏動機,雙方對升級他們的網路設備都感到興致缺缺。眾議院商業委員會主席Thomas J. Bliley Jr. 指出,「法定指引是必要的,讓這些公司在這個資訊時代可以做好各自的商業規劃。聯邦政府不應該透過法規限制,去主導各公司的競爭。」

 

  白宮電信政策辦公室的董事Clay T. Whitehead也曾表示,他認為《電信法》的目的在於「基於開放原則建立競爭機制,讓業者有時間去適應這些產業原則,或選擇離開市場。」

 

  除了開放市場競爭外,《電信法》還背負另一項重要使命:讓全美民眾都可以享有寬頻的服務。這項法案恰恰反映了國會想要更好的網路性能,讓訂戶在美國各地都可以高速、寬頻的傳送各種訊息,包括聲音、圖表或影音等各項服務。

 

  不過,《電信法》並不是在一開始就取得成功。法案實施的五年後,只有紐約和德州的區域電話市場稱得上是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允許貝爾公司提供長途電話的服務。但是這五年間,美國電信產業的集中度確實提高,Verizon、 SBC、 BellSouth 和Qwest四家公司就佔據95%的區域電信服務。

 

  因為新法規的制定,現今區域電信業者與網絡業者都可以提供寬頻服務,也讓雙方都更有動力投資設備更新和建設。根據美國電信協會的統計,提供寬頻的業者從1996至2014年間,已經投資了1.4兆美元。

 

  美國國家寬頻地圖(National Broadband Map)也顯示,一如《電信法》的立法初衷,目前美國各州乃至其他海外領土,都享有寬頻服務。新業者(如Google)紛紛加入競爭行列後,亦促使各業者更積極地升級固定寬頻。舉例而言,目前65%的美國人可以使用至少100mbps固定寬頻來下載檔案,相比2010年的11%,已有大幅度的進步。而行動寬頻業者間的競爭仍然相當激烈,高達97%的美國人可以從至少三家的業者中,選擇想要的寬頻供應商。

 

  雖然種種數據都不能說明《電信法》是否完全成功,但確實顯現出電信法用戶與業者所帶來之益處。而二十年前國會拉起的電信改革序幕,究竟是利是弊,仍有待時間來證明。

 

文章來源:http://www.brookings.edu/blogs/techtank/posts/2016/02/08-was-the-1996-telecommunications-act-successful-brotman

 

 

 

 

蘋果退出線上廣告/那福忠
2010  4 月,蘋果執行長賈伯斯發佈 iOS 4.0 的同時,宣佈蘋果的行動廣告平台 iAd,對象是 iPhone  iPod touch大家可以在這個平台放入 AppApp 之內更可以加入互動性廣告,如同另一個 App,因為 iAd 直接放入 iOS,所以廣告仍在 App 內運轉,不會像別的系統廣告跳到瀏覽器。賈伯斯當時看好這個廣告平台,蘋果有了行動廣告,就可以與 Google 一較長短。
 
  但蘋果畢竟不是廣告起家,不像 Google 有深厚基礎,能力不足,終於五年之後,決定放棄,月前宣佈不再接受 iAd App,現有的 App 可以運轉到 6  30 日。
 
蘋果退出線上廣告/那福忠 
(六年以前蘋果執行長賈伯斯宣佈 iAd。取自 arabmillionaires.net
 
  五年來,蘋果已經成為一家的成功硬體公司,營收大部份來至硬體的銷售,脫離小規模的廣告銷售,把精力放在硬體與服務上,未嘗不是聰明之舉。日前傳出 Google 付給蘋果 10 億美元,交換 Google Search Bar 可以安裝在 iOS,這是在另一案件的法庭透露的消息,原是雙方不願公開的事情。
 
   因為 Google 行動廣告的客源,大部份來自 iOS,以 2014 年為例,Google 的行動廣告 118 億美元的收入,其中90 億來自 iOS,而這一年蘋果單在 iPhone  iPad 的收入,就高達 1300 億美元,蘋果的硬體強勢,不得不讓 Google就範。
 

Google 並非沒有問題,動用了 1000 名員工來清除壞廣告,對科技公司來說是一大筆人力,但必須這麼做,來維持一個健康的廣告生態。但蘋果逐漸退出廣告,不再受廣告所的牽絆,而專注於硬體的銷售與服務。觀察家說這是蘋果一個賭注,也就是假設顧客的滿意經驗重於廣告的潛在利潤,對蘋果的忠誠客戶來說,還是得值得。但對 Google 靠資料驅動廣告的營運來說,未嘗不是一項打擊。
 

蘋果執行長
 Tim Cooke 從未掩飾他對廣告與追蹤技術的不滿,他說矽谷很多有成就的公司,都建立在取得顧客個人資料上,他們從每一個可以得知的地方索取,然後轉換成利潤,我們認為這是不對的,蘋果不會成為這樣的公司。
 

蘋果在隱私的保護上,業界仍然認為是第一名,像是讓
 MAC 用戶私下保存硬體地址,關閉 Cookies 為預設,新的Safari 可以封鎖廣告,封鎖 Cookies  Pop-ups 選項早就存在,而 iAd 又將在年中結束動。現在封鎖廣告逐漸抬頭,當廣告主紛紛尋找機會聯絡他們特定的對象之際,這家世界級大公司卻推動沒有廣告的網路經驗。
 

越來越多的人對線上廣告感到厭煩,分散了注意力,讓人覺得侵入、危險、甚至是污辱,所以開始安裝封鎖軟體,安裝的人近年快速增加。根據
PageFair 2015 年廣告封鎖報告,全球有將近 2 億人使用封鎖廣告軟體,約占全球網路人口的6%,過去 12 個月就成長了 41%,迫使線上出版業與廣告業設法反制。Yahoo Mail 就採取了強硬措施,如果發現瀏覽器裝有封鎖廣告機制,對不起,就不讓你進來看你的郵件。
 
 

封鎖廣告的設計,就是不讓
 DOM 包含廣告,把已知服務廣告的網址建立黑名單,只要阻止瀏覽器連接黑名單的網址,廣告就被封鎖了。而反制封鎖正好相反,製造一個不在黑名單裡的廣告名單,所以廣告就可以顯示了。但封鎖廣告軟體會不斷搜尋,更新黑名單,持續阻擋廣告,反封鎖就會用軟體偵測網頁內是否有封鎖機制存在,如果發現,就拒絕展現網頁,如 Yahoo Mail
 
轉寄『傳媒與教育電子報』這期電子報

寄信人暱稱  寄信人email
收信人暱稱  收信人email

  • 社群留言
  • 留言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