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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url.com.tw · March 13,2018美國 1996 年電信法 衝擊聯邦與州政府的權力平衡/廖凱弘編譯
美國的1996年《電信法》由前總統科林頓簽署生效至今已 20 年。這幾年下來,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 (FCC) 藉由聯邦政府對州政府具有之法律優先權地位,有許多強勢的作為。正值 20 週年之際,我們也有必要針對此優先權範圍的立法歷史,做一反省。
美國憲法有所謂的「雙重主權」制度,也就是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均各自享有主權,各州得以擁有自己的獨立政府,基本上被授予與聯邦政府區隔的治理功能。依據這樣的精神,美國國會所訂立的《電信法》,也反映出平衡聯邦與州政府雙方權力的途徑。
從當年立法的歷史檔案來看,美國國會清楚陳述,《電信法》總體目的在於,「藉由開放所有電訊市場的競爭,提供一利於競爭的、去管制化的國家政策,設計此架構,以快速提升進步的電信資訊科技與服務予美國人民。」
美國國會更清楚地強調,FCC與州政府「須確保普及服務在費率上達至公平、合理與可負擔。」這裡的說明,不僅有聯邦政府的管制政策,而是需要聯邦與州政府在他們各別的司法管轄領域共同治理。這種法定的雙重主權特性在《電信法》中是顯而易見的。
在1996年的《電信法》第六部份當中,美國國會陳述到影響各方政團的潛力,也許能主張《電信法》應優於其他法律。根據美國國會報告的陳述,該法已清楚限制了聯邦優先權的可能性,也就是「法案沒有影響到任何其他聯邦、州與地方法律,除非此法案中有具體文字規定。」
在 706 段中,國會採用參議院法案版本,說明「應要求委員會決定,是否進步的電信潛力有被合理與即時地促進,特別是應用於學校與教室之中。」,似乎暗示聯邦委員會對州政府委員會具有優先權,然而,在這段文字中,卻已清楚說明,FCC 並無法因此主張,根據憲法及/或立法授權,它具有對州有優先權。因此,任何因而未顯的優先權的範圍,表面上看來,也應侷限於施予州委員會上,而非州政府。
國會為澄清了聯邦的優先權意圖,在《電信法》303 段中,清楚禁止州或地方分支當局,強加任何要求,使之目的或效果為禁止、限制、縮限或附帶條件於有線業者及其分支機構,在其電信服務的提供之上。 本段標題即為,「電信服務的管制當局之優先權」。
在1996年的《電信法》第三部份當中,國會亦在 602 段之 6 中增補「有線服務」的定義。藉此反映所謂互動服務的演進。並且,該段之 3 當中,增補 623 段之 a 規定,「要促進寬頻與雙向電信基礎建設的發展」。
然而,國會更清楚強調,增修 602 段,「目的並非要影響電信服務的聯邦或州政府,對有線系統措施的管制。」也就是說,國會為發展聯邦傳播政策,在此再次考量到,是否應選擇聯邦優先權當作途徑。它決定此優先權並不會被保證,而是標榜雙重主權才是本立法之規範。
1996年的《電信法》受到來自兩政黨廣泛的支持。自從它執行之後的廿年間,縱使政治版圖已有大幅度改變,但《電信法》留下來的一項資產即是,對於平衡聯邦與州政府權力之立法巧思,則是全面而顯而易見的。
來源:http://www.insidesources.com/14569-2/
電信法20週年:美國成功促使電信市場競爭?/游家榕編譯
1996年2月8日,美國通過《電信法》,期望透過開放電信市場,重塑美國電信市場的新秩序。時序推回今天(2016/2/8),當美國慶祝《電信法》成立二十週年之際,也正好讓我們檢視,這個意圖導入全面性競爭的新法規,是否達成了它的初衷。
1885年成立的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曾長期壟斷美國電信市場,運用其優勢阻擋其他業者進入市場,直至1981年AT&T被控告違反托拉斯法。在司法部的最終決議中,將AT&T拆分成母公司與其他七個「地區性貝爾電話公司」(Baby Bells),除了母公司外,七家貝爾公司也受到決議規範,禁止從事長途電話業務。
1996年的《電信法》便在此背景下嘗試改變,試圖重新開放貝爾公司進入長途電話和資訊服務市場,讓科技與服務在競爭下得以加速創新,解除過去電信法規的限制,開放市場也促使公平競爭。
過去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禁止區域的市話業者提供有線電視的服務,也禁止當地的電視系統業者提供市話服務。《電信法》打破這些限制,允許市話業者進入有線電視市場,原先各州允許的獨佔市話業務也被全面競爭所取代。
即使新法規開放電信業者與電視系統業者進入市場,但因為缺乏動機,雙方對升級他們的網路設備都感到興致缺缺。眾議院商業委員會主席Thomas J. Bliley Jr. 指出,「法定指引是必要的,讓這些公司在這個資訊時代可以做好各自的商業規劃。聯邦政府不應該透過法規限制,去主導各公司的競爭。」
白宮電信政策辦公室的董事Clay T. Whitehead也曾表示,他認為《電信法》的目的在於「基於開放原則建立競爭機制,讓業者有時間去適應這些產業原則,或選擇離開市場。」
除了開放市場競爭外,《電信法》還背負另一項重要使命:讓全美民眾都可以享有寬頻的服務。這項法案恰恰反映了國會想要更好的網路性能,讓訂戶在美國各地都可以高速、寬頻的傳送各種訊息,包括聲音、圖表或影音等各項服務。
不過,《電信法》並不是在一開始就取得成功。法案實施的五年後,只有紐約和德州的區域電話市場稱得上是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允許貝爾公司提供長途電話的服務。但是這五年間,美國電信產業的集中度確實提高,Verizon、 SBC、 BellSouth 和Qwest四家公司就佔據95%的區域電信服務。
因為新法規的制定,現今區域電信業者與網絡業者都可以提供寬頻服務,也讓雙方都更有動力投資設備更新和建設。根據美國電信協會的統計,提供寬頻的業者從1996至2014年間,已經投資了1.4兆美元。
美國國家寬頻地圖(National Broadband Map)也顯示,一如《電信法》的立法初衷,目前美國各州乃至其他海外領土,都享有寬頻服務。新業者(如Google)紛紛加入競爭行列後,亦促使各業者更積極地升級固定寬頻。舉例而言,目前65%的美國人可以使用至少100mbps固定寬頻來下載檔案,相比2010年的11%,已有大幅度的進步。而行動寬頻業者間的競爭仍然相當激烈,高達97%的美國人可以從至少三家的業者中,選擇想要的寬頻供應商。
雖然種種數據都不能說明《電信法》是否完全成功,但確實顯現出電信法用戶與業者所帶來之益處。而二十年前國會拉起的電信改革序幕,究竟是利是弊,仍有待時間來證明。
蘋果退出線上廣告/那福忠
Google 並非沒有問題,動用了 1000 名員工來清除壞廣告,對科技公司來說是一大筆人力,但必須這麼做,來維持一個健康的廣告生態。但蘋果逐漸退出廣告,不再受廣告所的牽絆,而專注於硬體的銷售與服務。觀察家說這是蘋果一個賭注,也就是假設顧客的滿意經驗重於廣告的潛在利潤,對蘋果的忠誠客戶來說,還是得值得。但對 Google 靠資料驅動廣告的營運來說,未嘗不是一項打擊。
蘋果執行長 Tim Cooke 從未掩飾他對廣告與追蹤技術的不滿,他說矽谷很多有成就的公司,都建立在取得顧客個人資料上,他們從每一個可以得知的地方索取,然後轉換成利潤,我們認為這是不對的,蘋果不會成為這樣的公司。
蘋果在隱私的保護上,業界仍然認為是第一名,像是讓 MAC 用戶私下保存硬體地址,關閉 Cookies 為預設,新的Safari 可以封鎖廣告,封鎖 Cookies 與 Pop-ups 選項早就存在,而 iAd 又將在年中結束動。現在封鎖廣告逐漸抬頭,當廣告主紛紛尋找機會聯絡他們特定的對象之際,這家世界級大公司卻推動沒有廣告的網路經驗。
越來越多的人對線上廣告感到厭煩,分散了注意力,讓人覺得侵入、危險、甚至是污辱,所以開始安裝封鎖軟體,安裝的人近年快速增加。根據PageFair 2015 年廣告封鎖報告,全球有將近 2 億人使用封鎖廣告軟體,約占全球網路人口的6%,過去 12 個月就成長了 41%,迫使線上出版業與廣告業設法反制。Yahoo Mail 就採取了強硬措施,如果發現瀏覽器裝有封鎖廣告機制,對不起,就不讓你進來看你的郵件。
封鎖廣告相爭的是「文件物件模型」(Document Object Model,簡稱 DOM) 的內容,DOM 是網頁的程式介面,瀏覽器在展示網頁之先,要建立一個這一網頁的 DOM,也就是網頁的模型,可以讓 JavaScript 把網頁原來的靜態資料,轉換成活躍的網頁,所以 DOM 掌控你所看見的的網頁內容,包括有廣告、或沒有廣告。
封鎖廣告的設計,就是不讓 DOM 包含廣告,把已知服務廣告的網址建立黑名單,只要阻止瀏覽器連接黑名單的網址,廣告就被封鎖了。而反制封鎖正好相反,製造一個不在黑名單裡的廣告名單,所以廣告就可以顯示了。但封鎖廣告軟體會不斷搜尋,更新黑名單,持續阻擋廣告,反封鎖就會用軟體偵測網頁內是否有封鎖機制存在,如果發現,就拒絕展現網頁,如 Yahoo Mail。
封鎖與反封鎖,聽起來像是網路的病毒與防毒,但廣告終究不是病毒,在技術上不斷攻防,反而失去廣告的原意。世界報業協會,在上週聚集了各國約幾十名報紙發行人,技術人士,隱私團體代表,以及許多專家,用一天的時間,認真的從各個角度,研討廣告封鎖的問題、意見、不同的看法。
一天的討論當然不可能有結果,但有一個想法卻不失為可行之道,就是大家訂定「好廣告」的標準,封鎖軟體因為是「好」廣告,在職業道義上,可以放行,如果各方面能坐下來懇談,為了網路的活躍,或可相互諒解,達成協議。
至於蘋果能主導沒有廣告的網路?當然不太可能,尤其是對行動廣告影響並沒有想像的那麼大,因為僅能封鎖 Safari 的廣告,卻不能封鎖 App 內的廣告,專家們認為影響不大。PageFair 認為封鎖廣告的趨勢是直線、而非曲線,大家高估了急迫性。不過蘋果大張旗鼓要淨空網路廣告,正好給機會讓大家思考一下「廣告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