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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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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電子報
發報時間: 2011-07-26 16:00:00 / 報主:台灣人權電子報
本期目錄
梅根法案的討論與反思
無限期之強制治療保安處分的規範實踐困境
權利保護不應以踐踏權利為實踐手段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庫。各國比較。
<天線寶寶之停車暫借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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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聯播]用「愛」點亮「礙」的成長能量~「十方」需要您伸出愛的雙手,扶持慢飛天使
梅根法案的討論與反思
前言
由於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修法的提案各方都有不同的意見,要如何防範性侵加害人再犯之問題成了各個的團體、專家學者共同關注討論的焦點,有幸我們參與了盧映潔教授在七月三日對於此議題的講座,主題是「從性侵再犯事件看台灣法治問題」,內容主要在探討社區治療、再犯評估、強制治療與保安處分的實行困境,另外就是溯及既往的爭議,做簡單的介紹,讓我們對於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以下文章簡稱白玫瑰)所提出的修法條提案有了不同的見解。
鑒於大眾經媒體在訊息上的傳播,主要了解的都是以白玫瑰所提出的修法條例為主,所以我們在此以盧教授的想法來看看白玫瑰所提出的強制治療與保安處分的部分,提出我們的疑慮與白玫瑰修法的盲點,來討論修法後是否能夠實行的可能。 
台權會實習生 詹家僥
無限期之強制治療保安處分的規範實踐困境

1. 醫療與監禁並存的強制治療場所?-------過去法務部打算在國軍台中醫院執行性侵犯強制治療,曾引起居民和病患家屬抗議。法務部和衛生署指出、醫院擔心這些犯人有危險、多半不願意收治,法院的裁定並沒有考慮執行上的困難。惟此種作法,是否又使治療處分等同於監禁?這正凸顯現行強制治療的兩難。

2. 標籤欺瞞的強制治療保安處分-------依現行所設計的無限期的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倘若某性犯罪人一直是評估為高度再犯罪危險,治療將一直持續下去。如此一來是否會壓縮有限的治療資源。是否形成予盾:無限期之人身自由剝奪凸顯治療無效用?

3. 欠缺程序正義的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因強制治療保安處分是屬於剝奪人身自由、具備強制性質。基於我國憲法第8 條有關人身自由以及訴訟權的保障。因此,為符合法治國原則要求下最基本的當事人參與機會、保障受辯護權、實質審理等等聽審程序,以避免司法機關過度侵害人民基本人權。

表一:盧映潔教授在講座對強制治療與保安處份的看法 台權會實習生 陳冠霖
權利保護不應以踐踏權利為實踐手段

 台權會實習生 林家宇

台權會曾於2010年11月份的電子報提及有關於美國梅根法案在實際上施行所碰到的問題,在七個月後的今天,白玫瑰對於將梅根法案之精神納入性侵害防制法中的呼聲日益高漲,並提出了民間版性侵害防制法的修正版本,而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也就此一議題提出另一個修正版本,兩者大體來說沒有太大差異,僅僅在一些重要的原則上有所齟齬,今天筆者試著就白玫瑰的觀點及法律的觀點做出評析。


再犯率的迷思

白玫瑰不斷倡議應公開性犯罪加害人之相片供社區民眾閱覽,主要的論點是基於性犯罪之高再犯率,但根據我國法務部99年所作之再犯率研究報告指出,我國性侵害犯罪之再犯率為25.3%,相較於搶奪罪的65.6%或竊盜罪的55.4%,都可說是小巫見大巫,在此我們並不討論25.3%的再犯率是否為高,因為只要是犯罪,縱然只有1%都是極為不幸的事情,只是,如果就高再犯率為公開加害人之相片之基礎,那麼我們是否也應公布搶奪罪及竊盜罪加害人的相片?就白玫瑰以防治犯罪的論述而言,當我們知道身邊有人會做搶奪或竊盜的行為時,知道加害人的長相也有利於我們及早預防。 


相片閱覽幫了誰

 
但事實上真的是如此嗎?從美國的經驗中我們無法得知,公布加害人的相片對於潛在被害人的保護是否有助益,但可以確定的是,公布加害人的相片往往被有心人士利 用,作為私刑復仇或處決的工具,縱然加害人沒有受到如此極端的對待,在日常生活以及工作求職上也會受到相當歧視或排擠,如此一來將使得加害人不得已去從事 法所不允許的工作,或者被塑造成反社會型的人格,這不僅是對於已服刑完畢的加害人的不義,對於整體社會也是有危害的,另外一方面,在資訊如此流通發達的年 代,加害人的相片一但被公布,即刻會從各式各樣的管道流通出去,君不見網路上流傳的圖片,就算經過了十幾年仍舊會存在,且很多還被加油添醋過了,而根據同 一份報告,不論是搶奪罪、竊盜罪或者是性侵害犯罪,經過五年以後,再犯率都低於0.3%,也就是說,公布相片對於再犯的防治效果將會是逐年遞減,甚至可以說是趨近於零,但是公布相片對加害人所造成的傷害只會隨著時間的過去而增加、擴大,至死方休。 

 
刑罰?治療?

 
原本性侵害防制法中規定經鑑定、評估後,主管機關得就有必要者聲請強制治療,但此一規定是於民國94年才增訂,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得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在民國94年以前犯性侵害之加害人,不適用於強制治療之規定,而白玫瑰就此一規定做出補充規定,認為強制治療的本質是治療,而非屬拘束人身自由之手段,所以並沒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民間團體亦指出美國於1994年聯邦最高法院Kansas v.Hendricks 1994案中多數大法官認為刑後強制治療的本質為治療而非刑罰(a treatment in nature),故不涉及不溯既往之刑罰原則,但我國性侵害防制法中所謂的強制治療,就是刑法第91­-1條所規定「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很明顯這是個以治療為目的,但執行方式為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所以不論它的目的為何,最終仍無法避免涉及拘束人身自由,為了降低拘束人身自由的程度至與監獄刑有所區別,其治療場所自然不能在監獄執行,而應於普通醫院。


強制治療的困境


據報載「民國98年法務部為執行「月光守護計畫」而選定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院區為性侵害犯罪刑後治療專區,引起立委及居民的強力反彈。」此一新聞明白的說明了於普通醫院執行刑後治療的困境,人人都有not in my neighbor的想法,而在台灣要找到人煙罕至的醫院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最後刑後治療還是只能回到監獄的附設醫院做執行,但如此一來即如同是拘束人身自由的監獄刑,無論如何解釋都無法自圓不違反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的說法,且每年高達9-12萬美元的治療費用,究應由法務部編列公務預算支付,還是由全民健保支付?或者會如愛滋病防治一般,先由健保支付,後變為公務預算支付,最終變成需病患部分負擔?這絕對是一個值得財政難稱餘裕的政府深思的問題。


溯及既往vs既往不究


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就是所謂的罪刑法定原則,要說明它的重要性,必須由刑罰的目的及源由說起,早年人類社會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秩序是靠大家的共識來維持,隨著社會的演進,秩序越來越不能依靠一個不確定的共識來維持,因此法律就產生了,用來維持民事的秩序及制裁刑事的犯罪,在過去君主獨裁的社會中,法律的訂定由君主單方面說了算,君主可依個人的好惡來決定整體法律乃至於個體案件,而審判官對於個體案件也有近乎無限的裁量權,這造成了法律的不確定性,使得有法律不如無法律,因為如此不僅沒達到它原本希望維持秩序的目的,更成為上位者名正言順欺壓下位者的工具,唐朝太宗最早發現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因此貞觀以後即在唐律中明定:「無正條不為罪」,也就是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不成立犯罪,以此推斷,當行為後才有規定,自然不能加於行為人身上,而行為後的法律若有變動,應適用較輕之規定,因為刑罰變輕,代表著這個行為的可非難性已不像從前那樣高了,那麼我們就沒必要在現時給予行為人那樣重的刑罰,而刑罰變重,雖代表著行為的可非難性比以前來得重,但因為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只有認知到當時的「正條」,那麼我們自然不能加重行為人的刑罰,不然就失去了無正條不為罪的精神,唯有貫徹這樣的原則,才能使人民有明確的行為準則可以遵守,不必生活在動輒入罪的不安與恐懼之中,這就是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重要之所在,援此,刑法上既往不究並非在放縱或容認犯罪,而是在保護遵守法律的我們免於生活在動輒入罪的恐懼之中。

如果我們為了某些原因在不可退讓的原則上做讓步,那麼改天我們也會為了其他原因再做出更多的讓步,直到那個曾經是不可退讓的原則完全消滅為止,最後,我們又必須再付出數百年甚至數千年的慘痛代價才能再把它給找回來。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庫。各國比較。
 

國家

是否建立性侵加害者資料庫

誰可以查詢資料庫

是否公告加害者資料

做法是否引發批評

澳洲

是。Australian National Child Offender Register

警察

 

加拿大

是。National Sex Offender Registry

警察

 

德國

是。

警察

否。

 

法國

是。資料庫包括戀童癖及尚未被判刑者。禁止這些人任教於學校。

特定機構才可以查詢,需保密。

有些戀童癖後來發現是無辜的,卻被冤判及登記,而引起民眾反感。

英國

是。Violent and Sex Offender Register

警察。居民如認為有必要,需申請查詢。

僅公告於登記報到期間而行蹤不明者。

是。歐盟部分議員認為英國的做法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義大利

無。但教師要申請教職,需提供無前科之證明。

歐盟

有些議員希望建立歐盟性侵犯資料庫,但也有人反對。

美國

各州做法不同。有的是開放所有民眾查詢,有的是提供民眾申請查詢特定人士。

是。各州做法不同。有的會分級公告,有的沒有分級。有的是要加害者出獄後自行刊登廣告及寄信給鄰居,有的是政府公告於網站,或通報當地社區。

是。Human Rights Watch曾做調查報告,批評美國的做法侵害人權,導致出獄之後的加害人被報復、騷擾,找不到工作、不停搬家。

日本

警察

 

韓國

今年1月修法,對不滿19歲者性犯罪,且再犯率高者,在網上公開照片和姓名。目前,法院做出有罪判決,同時勒令公開個資共16人。其中,因緩期執行獲釋的10人成為首批公開對象。民眾進入「性犯罪者公佈欄」網站,用身份證號碼通過成人驗證後,可以在地圖上看到加害者的住址。點擊進入可以看到照片、姓名等訊息。

 

台灣

警察。幼稚園、托兒所、學校得申請查詢。

 

整理/台灣人權促進會

<天線寶寶之停車暫借問>
2011年7月13日下午一點,台權會的實習生們跟著人權工作者們的腳步來到了位於青島東路的NGO會館當中,在會館裡實習生們遇見了天線寶寶,而天線寶寶正在為自己的勞動訴求發聲,與以人民火大行動聯盟與台北市產業總公會的勞動先進們,一起在這邊奮鬥,向人們傳達它們的信息。
<天線寶寶之停車暫借問>紀錄片《天線寶寶之停車暫借問》5分鐘搶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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