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者電子報-NO.34(社維法釋憲)─目擊者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October 08,2012【新聞人語】公視走一條什麼樣的路?
公視新聞部今年5月自華視大樓遷回公視本部。(圖/林靜梅提供)
文/林靜梅 (公共電視記者)
公共電視特別為打造的無帶化製播系統,以及嶄新的辦公空間,終於在上個月16號,等到了我們新聞部員工,搬回家了。
辦公場合的廁所是否清潔也影響工作心情。(圖/林靜梅提供)
設備需要更新,但新聞工作者也需要進行深度報導的時間與空間。(圖/林靜梅提供)
【新聞人語】我也當過蔡英文的狗仔
文/林朝億(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 )
是的,我當過跟蹤蔡英文的狗仔。那是2000年9月底的下午,無意間得知民進黨團幹部被通知到某個地點集合,且不要被外界知道。不久,就看到他們低調地坐進了一輛停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前廂型車。等到了那時還叫做來來飯店的17樓後,不久,我看到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頭低低地走進去跟他們密會。
會面後,電話打一輪得知,原來蔡主委是跟他們報告前幾天她與新加坡資政李光耀會談內容。隔天報紙刊出,《中國時報》、《聯合報》同業馬上跟進,蔡英文跟在野黨立委報告的內容也一五一十地刊在報紙上。回顧當時社會氛圍,朝野領袖紛紛晉見李光耀,出來後不發一語,不對國人說明,一副台灣又回到了密室政治的時代。
我必須坦承,一開始跟蹤民進黨立委與蔡英文時,純出於新聞記者的好奇心與第六感,沒有什麼「正當理由」。比照2008年《蘋果日報》記者跟蹤受訪者被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處罰為例,我是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被罰3千元的。幸好大法官會議已經受理《蘋果日報》記者提出的釋憲申請,並打算在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除了將討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關係外,也讓我們得以審視這個違警罰法被宣告違憲後,拼拼湊湊修改而來的《社維法》的現時性與妥當性。
新聞採訪就是這麼一回事。像個偏執狂一樣,隨時隨地懷疑新聞對象有什麼不軌之事,或又對你隱瞞了哪些事情。但這樣的假設,十個有九個摃龜。既然摃龜了,對於多數人而言,當然就難以構成所謂的「正當理由」。但沒有所謂的正當理由,並不就代表沒有公共利益。因為,這個公共利益其實很大一部分是植基於替公共人物卸妝,或是凸顯他們言行不一的本質。
這些年從事新聞工作下來,我們必須坦言,由於媒體產業需要龐大的資本投入,以及社會本來就存在著不平等的現象,說媒體是為民喉舌,是言過其實。即便再怎麼高舉公眾對媒體的親近權,多數版面刊登著只是強者的聲音而已。尤其是為了取得這些強者的信任與信息,搶到獨家,多數的記者其實不太願意跟自己的消息來源對抗。久而久之下,「公眾人物的利益」就會被當作是「公共利益」了。
其實,「公眾人物的利益」有時候是跟「公共的利益」衝突的,甚至是可能反民主的。要打破這種「公眾人物的利益」的結構,除了媒體人必須自我反思外,也必須磨練出不同方式取得訊息的技巧。這其中除了類似歐美的《資訊自由法》透過司法訴訟逼迫官方揭露隱匿資料外,跟監新聞當事者也是不該被排除的方法之一。
不幸地,我們卻驚覺原來用來保護夜歸婦女不被宵小跟蹤的《社維法》第89條第二款,居然也被拿來箝制記者的採訪權利。一條保護弱勢的法令居然被拿來當強勢者的保護傘,不禁令人膽寒。我們承認,任何文明社會總是該有個機制防止受到他人無謂的騷擾。以較文明的《家暴法》為例,要禁止有施暴紀錄的人接近被害者的保護令,都還需經法院審理,但《社維法》卻任意授權警察機關只要接獲當事者檢舉,告稱「勸阻不聽」後即可裁罰,未免授予警察太大的權力吧?
筆者作為新聞工作者當然會比較站在主張新聞自由的立場上講話。因此,如果有人批評記者總是把自己採訪權益無限上綱,忽略了受採訪者的個人隱私;對此,我們願意虛心接受。只是作為關心台灣自由民主發展的一位公民,我們希望在平衡這種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爭議中,是否應該有更文明、更進步的方式呢?也就是,一、除非牽涉到保障兒少、身障者等弱勢者權益外,關於《社維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制止令,都應經由法院審理;二、除非跟蹤者再度違反法院制止令,否則要處罰跟蹤者時,法院也應科以原告必須提出確有因跟蹤行為而導致身體或精神上損害之舉證責任才對。
【記協會訊】2011反收買新聞校園講座:台灣師範大學
時間:2011/5/25 PM 7:00-9:00
地點:台灣師範大學 正302教室
講者:
台灣師範大學大傳所 陳炳宏 教授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林朝億 會長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陳曉宜 常委
記錄:田育志
上半年度的最後一場新聞置入性行銷座談會,在五月底微涼的夜晚中,於國立師範大學的教室中舉行。首先,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執委,目前在自由時報服務的陳曉宜 分享了她自己對於新聞置入性行銷的看法,她提到置入性行銷,早期是置入到廣告或是戲劇內,而世界各國都有一個規定,就是在新聞以及兒童節目是不能置入,因 為這兩類節目是不能欺騙觀眾的。
民眾反映因為新聞置入現象,導致公共議題在媒體空間日益貧乏。(宋小海攝)
之前總統大選時媒改團體曾要求候選人簽署禁止新聞置入性行銷的承諾書,但當時的馬英九只承諾簽署不做政治置入性行銷,但不承諾簽署禁止政策置入性行銷;但是新聞置入性行銷的問題核心是形式而不是內容,新聞是媒體工作者覺得應該要被報導而被報導的東西,而不是接受了廣告的資金之後做的報導。即便是預防SARS的政策內容,也不應該用新聞呈現,而是應該用廣告呈現。所以內容沒有正當不正當的問題,是不能用新聞的形式來呈現。
前陣子,陳曉宜也接下了撰寫新聞置入性行銷的報導,關於這段經驗,她指出當初會接下寫新聞置入性行銷的原因,不是為了要討好老闆,而是當這樣的報導在自家報社刊登之後,怎麼還敢要求自家的記者做新聞置入性行銷呢?這就是一種體制內的抵抗,是要讓之後的同事可以比較少面對到新聞置入性行銷的要求。
而在做這個專題時花了兩個多月,因為新聞置入性行銷的辨識實在是太難了,背後的對價關係很難被發現;當時除了用新聞記者的敏感度來判斷,另一個方式則是先查閱政府的標案,在比較相關的報導呈現。
以下是陳曉宜所整裡關於新聞置入性行銷手法:
一、電視新聞報導(包括跑馬燈、SNG)
二、電視新聞節目(專題節目、政論座談)
三、報紙新聞報導(記者具名撰寫,內容與形式和新聞無異)
四、報紙座談會(政府出錢,由報社高層擔任主持人,記者是記錄,但根本沒有觀眾)
五、報紙專輯(上頭會註明專輯或是廣編特輯)
此外,陳曉宜認為新聞置入性行銷最嚴重的是已經影響了許多記者的專業認知,因為有些記者已經合理化新聞置入性行銷的行為是對的事情;甚至有媒體將新聞置入性行銷制度化在考績當中。所以不正視這樣的問題,會讓許多底層記者對於新聞專業認知的消逝,也會讓老師在學校教了新聞倫理之後,學生出社會之後會不知道新聞置入性行銷究竟是可以還不可以的兩難,最後就變成積非成是的問題。
最後陳曉宜更直言現在新聞置入性行銷的情況是一種新聞專業與新聞教育的危機,但不管抗爭會不會成功,都還是要保有這種抵抗意識,即便十次有九次失敗。所以每個記者在組織裡面,要保有抵抗新聞置入性行銷的意識。
接續陳曉宜的論點,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林朝億也贊同每個人都要保有抵抗新聞置入性行銷的意識。因為在報社當中都會知道誰肯做誰不肯做,所以當記者保有這樣的意識時,可能就不會被叫去做新聞置入性行銷。
林朝億接著從歷史的角度切入,列舉了新聞置入性行銷的發展歷程;政府做新聞置入性行銷,早期(2000-2001左右)是從文建會開始,因為當時有很多報紙要取消掉文藝版,讓文建會很緊張,就演變成是政府機關出資買媒體的報導,後來就越來越多的政府單位跟進。
2002年時,民進黨政府為了核四停建案和中時聯合的關係搞的不好,但又發現政府各部門的廣告經費有大部份都是花在中時聯合這兩個批評綠政府最多的媒體上,所以想打破這兩媒體承攬過多政府廣告預算的局面。所以當時就把政府的廣告預算整合在一個統一採購的單位,而這個單位就會對於媒體的內容產生很大的影響;同時,有許多民眾對於政府訊息的接受是很低,做成廣告的話效果不彰,但是若是將政策置入在戲劇當中時,效果就比較明顯。而當時還沒有特別討論到新聞的置入性行銷。
而在2005年左右,在新聞置入性行銷的量忽然變很大,一來是因為2004年底的立委選舉,再來是因為2005年的縣市長選舉;例如在那段期間,就曾有媒體經常大篇幅的報導縣市首長候選人的政策新聞報導(此時已經不是用廣告的形式了)。所以記協在2008年時,才要請總統候選人簽署不做新聞置入性行銷的聲明。
而林朝億在結尾更大聲的指出,在世界當中,置入性行銷前進到新聞內容當中,其實並不多見,所以台灣這樣的情形其實很丟臉;新聞置入性行銷對媒體的傷害,就是政府的力量侵入了新聞自由。
新聞置入現象日益嚴重,記者除了在新聞戰場繼續努力,
也自願在公開座談面對民眾的質疑。(宋小海攝)
在兩位與談人各自分享了關於新聞置入性行銷的看法後,便開放現場的參加民眾提問,以下是QA的整理:
Q1
剛剛有談到花博報導,之前有公視馮賢賢因拒絕報導,所以就只剩短短幾十天的任期;那這之間真的有這麼大的關聯嗎?
A1
陳曉宜:
我們其實不知道馮賢賢下台是否與花博有這麼緊密的關係;但是花博的確花錢買新聞的情形很嚴重,甚至已經有同業戲稱自己是駐花博記者,因為公司拿了花博的錢,所以被迫要每天都要產製一篇新聞。
陳炳宏:
嚴格說,馮賢賢下台與花博應是沒有關係。但當時的背景是因為政府認為花博是全國的大事,所以政府就發函給政府自認為的政府媒體(中央社,央廣,公共電視),而馮賢賢拒絕是因為他認為自己是公共的媒體而不是政府的媒體,所以是否要報導花博的新聞應由專業來判斷。馮賢賢的主張的確是對的,因為像公共電視以英文來看的話,其實是state-owned media,而不是government-owned media,state-owned media 是屬於公共的。
在國外也是這樣,難道美國的政府不想要控制媒體嗎?政客在台灣和美國都是一樣的,但是差別在於,美國民眾知道政府是不能介入媒體的,所以才有制衡的力量。台灣的人民應該要有這樣的意識崛起才對。
陳曉宜:
我還是認為媒體的自律意識是重要的,應該就算消息來源不給錢,還是會報;如果政府覺得報導的量不夠,那政府就買廣告,而不是要買新聞。
Q2
建國一百年在新聞上常常出現的報導也是置入性行銷嗎?另一個問題是連許多成年人都無法辨識了,那未來的小朋友要怎麼分辨?未來媒體識讀要加入課綱當中,是否有什麼建議?
A2
陳曉宜:
這點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的確新聞置入性行銷已經越來越難分辨了;而且這樣的情況還會造成民眾對於媒體的不信任,如果媒體短視近利為了政府資金而做新聞置入,等於是降低的民眾對於媒體的不信任。另外,媒體識讀不只是傳播學院的學生要學,而是應該所有的學生都要學,因為對於新聞置入的反制,最重要的是主動的閱聽人。
陳炳宏:
媒體的正常發展需要靠自律、法律、他律,其中他律就是一般民眾可以做到的,即便他律可能是一盤散沙,但是是希望之所在。
新聞置入性行銷可怕的地方,就是當每個民眾打開電視,都不相信當中的報導的話,就是台灣民主政治的崩潰(因為一般人對於民主政治資訊的獲得,多半是來自於新聞媒體)。所以台灣的媒體改革是很重要的,不然台灣就不會有民主化的一天。
林朝億:
希望不要讓一般民眾覺得,新聞置入性行銷是記者自己的道德問題,為什麼人民要去監督他,也不要覺得記者就自己辭職就好了,因為這是和民主化相關的。
Q3
記者也可能不承認是有收錢而做這則新聞報導,也有些記者會憑著自己的專業去欺負民眾不懂。那是否有更積極的方法去抑止會對抗?
A3
陳曉宜:
這種問題真的在消費記者上也很明顯;至於有什麼積極的方法,媒體至少要做到編輯部與廣告業務部要完全的分開,讓廣告歸廣告,新聞歸新聞。
【國際瞭望】法新社罷工反對變更組織章程 歐洲記者聯盟聲援
陳詩婷/編譯
5月27日,歐洲記者聯盟(EFJ)加入聲援法新社從前一晚開始的24小時罷工行動,並呼籲決策者出面和員工進行公平、公開的討論。
「法新社在整個歐洲及全世界,都是具有指標意義的通訊社,它的獨立性不僅對於法新社的員工來說不可或缺,對於使用法新社新聞資料的媒體、記者,以及仰賴其公信力的社會大眾來說也同樣重要。」EFJ理事長阿恩‧柯尼格(Arne König)說。
法新社的組織章程訂於1957年,這些年來讓法新社得以維持其獨立性,然而目前卻受到一項修正草案的威脅。在這項未經過任何內部協商便被提出的修改草案中,不僅降低了線上新聞工作者在董事會中的代表人數,還跟政府多了一條「合議」。這些都將削弱法新社在政治上的力量。
另外,法新社的籌資水平也將隨著修正案而降低,因修正案主張「法新社應重新登記為一般商業團體,因此法新社使用的公共經費比例,應不得超過本章程中的規範。」
聲援這次法新社罷工的工會與新聞工作者表示,該修正案應該經過法新社內部的討論、相關提案應獲得員工同意,且國會或參議院內的任何決定,也應以法新社董事會的多數意見為基礎。
【新聞人語】報導公共議題 記者侵犯肖像權?
記者(圖右1、2)採訪都市更新議題,因建商人員(圖左2)一度主張「肖像權」而產生衝突。(圖/鐘聖雄攝)
文/呂苡榕(台灣立報記者)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某一天我和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約好訪問,帶著攝影大哥一起到理事長辦公室談了半天,講到他們將要舉辦的一些活動,為了報導需要,所以訪問結束後便請理事長帶著我們一起到附近繞繞,拍幾張配圖。
只是沒想到這麼巧,正好碰上某都更受害者與建商人馬正在大吵,吵架聲音從樓上傳來,我們一行人也趕緊衝上去看看狀況。只見一名警察站在被拆爛的公寓門口前和另一位住戶爭吵,而透過沒有門的門口看進去,則是建商方面工地人員與另一位受害者正在吵架,門邊還站著另一位警察,顯然是再袖手旁觀。
吵架內容大約是建商找人來進行工程,畢竟這戶人家同意都更,所以房子產權已經落到建商手中,其他住戶的確不能隨便侵入他的產權,只是這公寓裡還有其他人住,每天施工聲音讓人精神衰弱,而且建商動不動就告住戶,搞得大家神經緊繃,一看到建商又來,難免情緒激動。另外建商不滿住戶隨意跑到「他的房子」,所以叫來警察主持公道(?)。
兩邊人馬吵的激烈,攝影大哥忍不住伸手按了按快門。沒想到建商衝出來對著攝影大哥狂喊,你是誰?你幹嘛拍我?等我們告知我們是記者之後,建商然仍不甘示弱繼續咆嘯,「記者證拿出來我看!」偏偏我們離開理事長的辦公室時把背包都丟在那兒了,證件當然也都不在身上。畢竟誰會料到正好遇上建商和住戶吵架。
「記者證不在身上。」
「那你去拿來給我看。」
「好啊。」
「但你相機要留下來。」
「為什麼?」
「裡面有我的照片!」
「相機是我們的,為什麼要留下來。」
之後建商轉頭面向警察,開始大吼他莫名其妙被偷拍,對方又無法證明身分等等。警察問我們,記者證在哪?我們告訴他在理事長的辦公室,警察接著說,那你們去拿,相機留下來。真搞不清楚他是基於什麼理由要我們把相機留下來。
總之在我們堅持不願留下相機後,建商開始轉變策略,他大吼著他有肖像權,我們無法證明身分又隨意偷拍,等於侵犯他的肖像權,之後他從皮夾中拿出身分證遞給旁邊的警察,「我現在要告他侵權,他是現行犯,你們一定要受理!」
所謂的肖像權在法令上定義十分模糊,通常認定為「人格權」的範圍內。而人格權指的是存在於權利主體自身上,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人格權。人格權為綜合性、一般性的概念,其中包括許多具體的權利,主要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等。
另外肖像權屬「告訴乃論」,也就是說,當事人若要主張肖像權遭侵害,須由當事人舉證是由這張照片造成的損失,並由法官認定損失明確且清楚是由此照片所造成,才會達成有效的控告。而通常以將他人照片非法做為商業用途,構成侵害肖像權。所謂的現行犯,定義上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所以建商所為捍衛肖像權,以及攝影大哥是個偷拍現行犯是否成立,恐怕還有爭議空間,而警方就這樣受理建商的提告,這個過程到底有沒有問題,另外建商要求留下照相機,是否又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恐怕得請法律高手來釋疑
囉。
隨後在警方的帶領下,攝影大哥前往辦公室拿到記者證。看了記者證之後,建商丟下一句「那我撤告」,結束了這場鬧劇。我們攝影大哥也在五分鐘內經歷了如三溫暖一般的提告與撤告過程。
【記協會訊】2011反收買新聞校園講座:世新大學
時間:2011/5/19 PM 2:00-4:00
地點:世新大學傳播大樓CB307教室
講者:中正大學傳播學系 胡元輝 副教授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陳曉宜 執委
前中國時報調查室主任記者 黃哲斌
紀錄:田育志
黃哲斌(右一)自剖在反抗新聞置入等現象時,在新聞媒體內、外的不同位置上,都有各自抵抗的方法。(宋小海攝)
「人的一生當中會碰到很多困局,總需要在千鈞一髮之際要做出選擇;例如在新聞上,攝影記者在事件當場遇到的選擇,是要按下快門拍下歷史鏡頭,或是 放下相機救人?而有些困局是不去面對就好像不存在,但是卻會對社會大眾造成傷害,這時該怎麼辦?去面對可能會失去新聞工作,去隱忍又可能會對社會造成負面 影響......」在胡元輝老師富有磁性的聲音中,首先以這樣的故事做為本次座談會的開頭,向大家提出了一個問題:「面對這樣的社會困局時,新聞工作者該 做什麼樣的選擇?」這也是今天座談會的討論核心。
記者協會的執委,同時也在自由時報服務的陳曉宜首先提到,新聞置入性行銷最重要的問題,並不在內容,而是宣傳的形式;這不牽涉到政治問題,只要是將廣告偽裝成新聞的方式,不論內容是不是好的政策,這就是一個欺騙民眾的做法;同時,新聞置入性行銷也影響了新聞工作者的專業性。而這樣的問題核心,不只是許多政治人物搞混,連許多傳播學者也同意正當性的政策內容可以在媒體上用新聞呈現,忽略了內容與形式上的差別。
深入探究新聞置入性行銷的缺點,陳曉宜認為對於新聞工作者的自主性還有專業性已經造成危害;但現在有許多記者卻不認為這是一種不好的方式,代表了新聞置入性行銷已經慢慢的侵蝕了新聞工作者的專業,所以當許多記者認為置入性行銷是稀鬆平常的事時,才是嚴重的地方。
另外對於怎麼發現新聞置入性行銷,其實是有一定難度的;例如商業置入的話就很難有證據證明,而政府置入只能從政府標案著手,找出政府有出錢的標案,再對比出有相應的新聞報導,所以政府的部分只能從預算法著手去規範;但即便是預算法,也無法規範到商業置入的部分,商業置入只能靠媒體自律,然而台灣的媒體自律目前是很微弱的,這是未來要努力也是新聞教育要注意的地方。
在陳曉宜分享關於一位業界記者對於新聞置入性行銷的看法後,去年12月才從服務十六年半的中國時報離職的黃哲斌談起他離開的這段故事。他認為每一個新聞工作者都要有一個抵抗新聞置入性行銷的意識,而抵抗不一定要在體制外,留在體制內同樣也是可以的,只是會更辛苦而已。當初之所以會離開媒體,除了感受到同事的被壓迫之外,同時也想藉由離開來提醒媒體同業其實有說不的可能與權利。
同時,黃哲斌也提到,雖然到現在,新聞置入性行銷這個名詞已經有比較多人知道,但是仍是有許多人對於新聞置入性行銷的本質不清楚。起源於美國的置入性行銷,其實只限於在一些戲劇電影或是運動賽事的過程當中放入一些商品LOGO。在國外的置入性行銷法規當中,所規定的最低限度,都是規定在兒童節目與新聞節目當中不能做置入性行銷。所以黃哲斌也贊同陳曉宜說法,認為新聞置入性行銷沒有好或不好,是本來就不可以。
根據以往在業界的工作經驗,黃哲斌認為在新聞置入性行銷當中,是用廣告價格取代新聞價值;並且,當新聞報導成為被廣告主買下業配之後,廣告主就會要求見報的字數,而擠掉了其他記者的稿件,進而影響了新聞專業。例如花博的消息每天都見報,就是因為接受的政府的標案置入,所以必須要在特定時間內不停的生產新聞,而扭曲了新聞的價值。
而黃哲斌也分享了促成他離開記者崗位的契機,是去年十一月十三號,有一群阿公阿嬤北上反國光石化的事件。這則新聞當然被媒體大幅的報導,但是令人生氣的是,當天反國光石化的報導見報後,卻有另外一個篇幅是國光石化自己的報導;當然做平衡報導是媒體的義務,但這篇報導卻是政府和大企業買下的版面,並在當中暢所欲言的成為所謂的平衡報導,而這樣的篇幅還遠大於反國光石化的頁面。面對這樣的媒體失衡現象,讓黃哲斌毅然決然的離開了媒體工作。
在分享了自己的故事之後,黃哲斌則進一步提出他認為新聞置入性行銷最大的傷害是:一、抵抗與防線的消失;二、勞動工作權受壓迫(當初進報社要應徵的是記者,但是後來在業配新聞上,本來是由廣告部去拉業配,現在是讓記者自己去拉業配;造成了每個記者在監督政府的同時,還要去找政府拉業配這樣的矛盾心態);三、 體制化與合理化的危機(在體制內擁有抵抗新聞置入性行銷意識的人已經越來越少了)。
現場學生提問。(宋小海攝)
結束了兩位與談人的分享後,接著進行的就是現場的問答時間;以下是相關的問答整理:
Q1:請教陳記者,記者在制度內抵抗置入性行銷的情形是不一樣的,例如有些報紙把置入當成是業績的制度化,記者本身可能就比較無法抵抗,所以很想要了解在台灣當中,有哪些媒體有這種制度性的規定?另外一個問題是,像是工研院或是農委會的新聞,其實本身也有新聞價值,那是否也可以不拿錢而做報導?
A1:
陳曉宜-
關於第二個問題,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業務部與編輯部完全分開,將眼光放遠,維持新聞媒體的信賴度,將有新聞價值的內容做報導,讓廣告主將預算下到廣告就好而不要下到新聞這邊來。
而第一個問題,目前就是聯合報最有制度化,除了列入業績的考量之外,每一組新聞也都有置入性行銷的配額。
黃哲斌-
就第二個問題來說,本來就應該回歸新聞的本質,如果一則新聞值得被報導值得被讀者知道,就算是一毛錢都不拿,不管是用什麼方法都要將這樣的新聞報導出來讓讀者知道;同樣的,如果一則新聞沒有價值,就算再多錢,連一個字也不應該被報導出來。
以往的中國時報還很嚴格的地步時,在編輯部編輯新聞時,廣告部是不能踏進編輯部的!
而的確在新聞置入性行銷盛行的現在,常有許多NPO/NGO團體好不容易辦了活動請記者到場,記者卻明確的表示這樣的新聞即使寫了也不會見報,要見報的話就只有付錢,而這樣的惡性循環就不斷地在媒體生態當中存在。
胡元輝-
在解嚴之前,當時的媒體生態是處於政治威權統治底下;而在解嚴之後,已經到了一個時代是認為置入性行銷有什麼關係的時期,認為經濟是大家生存的命脈,這是已經不是政治影響,而是商業影響,這時就出現了一開始提到的倫理的困局。
所以當時的選擇是決定不要繼續待在商業媒體而到公共媒體去服務,但是商業媒體仍是在台灣的體制下需要健全,這就需要體制上的改革。
Q2:有時候看到新聞的時候,會無法判斷出什麼是置入性行銷的新聞,是不是在媒體識讀的教育當中,去教授這樣的課程?
A2:
黃哲斌-
的確每個人都需要去區辨什麼是新聞置入性行銷,但是這確是很困難的,就算是連自己都只能分辨大概七成的置入性新聞,通常都是關於消費類的新聞。另外在春節期間,下最多業配的是宗教廟宇的拜拜,這真的是很難區辨的。就像是詐騙新聞一直有在演變,所以只能一直保持警覺心。
陳曉宜-
置入性新聞真的是很難辨認的,所以才要先從政府的置入下手,一來是因為商業太難辨認,再來政府又是最大的廣告主,更重要的是,這樣的置入新聞會影響政策的走向。特別是在中南部的地方政府常常用置入性行銷的手法來推廣政策,這麼難分辨所以才要用法規來規範。
同時,也認為媒體識讀是很重要的,最好能變成通識課,因為閱聽人不會只有新聞傳播科系的學生。
Q3:新進記者應該要抵抗置入性行銷,但是媒體機構卻不願意教導記者相關的倫理,該怎麼辦?另一個問題是,在美國也開始出現新聞系整併的問題,台灣也有許多新聞系畢業生不進入新聞媒體工作,那是否台灣還需要新聞系?
A3:
黃哲斌-
其實沒有念過新聞專業而從是記者工作的人比較幸福,因為沒有在學校被打過預防針,長官叫你做什麼就做什麼,所以其實媒體的長官也要負上不少的責任;至於新聞系在台灣的現況,一來是認為並不能以就業當做是念新聞系的依歸,二來是認為現在的新聞科系有點太多了。
陳曉宜-
第一個是認為記者的薪資太低,再來是認為新聞自主沒有被保證,所以認為應該要清楚的論述記者這樣的勞工和一般的勞工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要把記者的新聞專業自主權列入勞基條件的保障當中。 但還是認為新聞傳播學系應該要留著,就像是媒體識讀也是要從新聞傳播學系開始培養人才。而置入性行銷氾濫其實也是新聞教育的問題,所以才要在學術當中進行改善。
胡元輝-
在公視做總經理的時候,總經理要和編輯部簽公約,不能干涉新聞自主;今天置入性行銷的問題,傳播學界當然要負一定的責任,因為可能有一些老師認為置入性行銷是可以接受而妥協了,所以若是學生對於置入性行銷有任何問題,也應該要和老師交流溝通。
在以往不是本科系出身而進入新聞媒體的新人們其實是有許多憧憬的,認為可以改變社會,但是現在很多不是本科系出身進入新聞媒體的新人們,已經對於現今的商業主義體制妥協了,所以現在新聞系學生是更有sense的。
Q4:若是要法規來規範置入性行銷,為何不要讓政府砍預算就好了?
A4:
陳曉宜-
為何會推預算法,是因為一開始都從NCC的廣電三法來推,但是NCC只能管到廣電不能管到報紙,所以才要從預算法來推動;而關於政府預算不能砍的部分,是因為政府本來就有所謂的宣傳預算,只是應該要規範這樣的預算可以辦活動做宣傳但是不能花在新聞置入上;不過現在預算法也有規定,在政府捐助50%以下的團體是不受規範的,這就是個漏洞。但至少有預算法的存在,審計部就有監督的必要。
黃哲斌-
一開始的置入性行銷可能是公民運動,因為政府是拿公民的錢,所以可以用公民的力量去監督政府不做置入性行銷,未來關於商業置入,可能可以用消費者運動來做抵抗。
Q5:剛進入媒體時,一定會被要求跑業配,那怎麼樣可以像陳記者說的那樣在一開始就培養自己的風格。
A5:
陳曉宜-
在體制內抵抗十次有九次是失敗的,但是至少要有抵抗的意識。而也無法一個步驟一個步驟的來教授怎麼去抵抗,但是有一些資源是記者可以運用來抵抗的,例如抵抗的意識、資歷、或是工作經驗的累積等等。即使抵抗常常失敗,但是還是要去做,小記者當然常常會被欺負,但是總有一天會是大記者或是主管,所以要存有這樣的意識。
黃哲斌-
一直保有抵抗意識是重要的,而不進入媒體的話就沒有抵抗的機會了。
其他講座場次紀錄連結-
◎2011反收買新聞校園講座:清華大學
◎2011反收買新聞校園講座:政治大學
【焦點現場】跟拍遭罰 記者聲請社維法釋憲
6月16曰憲法法庭開庭,同時首次對外網路直播。(記者宋小海攝)
編按:
司法大廈入口排放各家電視新聞台採訪轉播車。(記者宋小海攝)
法庭工作人員穿梭遞送資料。(記者宋小海攝)
記者王煒博以個人名義聲請釋憲,聲請訴訟代理人律師尤伯祥(右)與關係機關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左),在辯論前握手致意。(記者宋小海攝)
法庭場內規定記者僅能於開庭前進行拍攝,記者們在有限時間內等待各方人馬入場。
王煒博入座後,後面各家媒體記者呼喊「請」他接受攝影拍照,同樣身為攝影記者的王煒博隨後起身配合。(記者宋小海攝)
辯論宣告結束後,釋憲案兩造人馬先後於同一場地向記者說明。(記者宋小海攝)
【傳媒動態】有線電視未來可跨區經營
特約記者戴智權/報導
2011年6月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在NCC濟南路7樓辦公室舉行「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暨受理申請」公聽會。學者葉志良表示,NCC已經心存定見,公聽會的實益不大。有線電視跨區經營後,短期內雖然讓業者彼此競爭,但最終仍然導致一區一家的結果。但是,已卸任的NCC委員謝進男認為,競爭力差的業者就應該淘汰,為什麼要怕競爭?
跨區經營 促進競爭
1993年,行政院新聞局委託中興大學進行「台灣地區有線電視分區」之研究,作為劃分有線電視經營區的基礎。1994年1月,新聞局又參考當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生活圈型態之經營區劃分意見,將全國劃分為51個有線電視經營區。1994年5月,依法公告受理有線電視業務之申設,並經六梯次審議後,於1997年共核發156張籌設許可證。
但是,根據NCC的統計資料,至2010年12月底,共計39個經營區是獨占市場,12個經營區屬於雙占市場,所有經營區的市場結構呈現獨占(monopoly)或雙占(duopoly)之型態,市場集中度相當高。因此,NCC為了讓消費者享有多元平台的選擇機會,希冀促進產業內的競爭。行政院在100年3月24日第3239次會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6條允許既有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跨越既有經營區限制,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想要跨區經營的業者,必須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服務。在立法院修法前,NCC擬在今年10月先行推動有線電視跨區經營。
業者反彈 跨區經營有害數位化的實現
NCC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TBC)法務長林志峰認為,跨區經營不是促進競爭的好方法,將會造成業者的惡性競爭。既有業者為了鞏固自我市場,與新進業者削價競爭,會沒有資源可以投入數位化建設。除此之外,林志峰更質疑,在立法院修法之前,《有線廣播電視法》並未要求業者數位化,NCC要求擬跨區的既有業者或新進業者以數位化的方式提供收視服務,法規依據何在?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祕書長彭淑芬認為,從過去的經驗得知,有線電視具有「自然獨占」的特性,即使開放系統業者跨區經營,最後也會經過不斷地整合與併購,消費者還是只有一家業者可以選擇。而且,線纜重複舖設,也浪費社會資源。她建議,如果NCC要推動有線電視跨區經營,等立法院修法過關後再執行。
然而,高雄市政府代表贊同NCC的作法,贊同擴大經營區,一旦有了競爭機制,對於消費者就有正面意義。但是,新進業者舖設線纜時,必須將線纜「地下化」,避免影響市容。已卸任的NCC委員謝進男也嚴厲指出,業者不要害怕競爭。他說明,現有的業者都是身經百戰,從早期的六百多家業者競爭下來的,不要害怕跨區經營。而且,中華電信的MOD在全國都會提供服務,擴大經營區對有線電視業者絕對有利。另外,他說明,只要有錢就可以進入市場,根本不一定要向NCC申請執照。2010年,蔡明忠、蔡明興兄弟就挾帶龐大資金,成立大富媒體,併購凱擘股份有限公司。現在NCC也正在審議蔡衍明併購中嘉網路的個案,這都證明有錢就可以進入市場,業者為什麼要怕競爭?
放寬「三分之一」上限?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系統業者與其關係企業所擁有的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數的三分之一。針對此「三分之一」條款,業者希望NCC能放寬,重新檢討此規定的合理性。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規暨同業關係處副處長丁憲文認為,中華電信的MOD全區經營,訂戶數並沒有受到「三分之一」條款的限制,而有線電視卻要受到此限制,非常不公平。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李南玫指出,條文裡的三分之一,分母只有計算「有線電視」。但是,在數位匯流的趨勢下,民眾收看節目未必只透過有線電視,仍然有中華電信的MOD提供另一個選擇。因此,她建議計算「三分之一」時,法規上也應該將MOD納入分母,以「視訊市場」為計算準則,對有線電視產業較為公平。
廣告開口 也有爭議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1項,除非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有「書面協議」,否則系統業者切換到自己製作的廣告內容,就是「違法蓋台」。換句話說,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有「書面協議」,就可以切換到自己製作的廣告,這是「廣告開口」。
但是,《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將「廣告開口」刪除,一旦修法通過,只要系統業者切換到自己製作的廣告,就是「違法蓋台」。對此,立法委員徐耀昌認為,有線電視是「地方媒體」,必須讓地方發聲。他以餐廳業者為例,地方的餐廳業者要在電視播送廣告,如果透過地方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廣告費用並不會太高,而且接收到廣告的都是地方的民眾。然而,一旦廢除了「廣告開口」的機制,餐廳業者就必須直接與頻道業者接觸,播送全國性的廣告,徒增該名業者的成本。因此,是否要廢除「廣告開口」,他請NCC要再多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