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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0-11-06 05:00:00 / 報主: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公益聯播]節慶活動
編輯室報告
「責任制」不是記者的責任 
 
【責任編輯/簡永達】
 
在台灣,南亞科技徐姓工程師過勞死的新聞,讓國人開始反思責任制帶來無限工時的弊端,當大家還在為合理工時的制度革命時,橫跨太平洋的另一頭,在美國首先傳來捷報。據大紀元報導,美國洛杉磯法庭判決,台灣聯合報系之《世界日報》強迫員工一天工作超過十二小時,且沒有加班費與誤餐費,編造不實薪資單,危害勞工權益。因此,法院判資方需賠償勞方260萬美元,以及纏訟六年的勞方律師費450萬元。
 
扭曲的責任制
 
在我國勞基法裡,本來對工作時間做了最基本的限定,即每七日中必需休息一天,每天正常工時為8小時,超過正常工時的時間為加班,但加班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工時保障的目的在於每個人都有工作之外充分休息以及享受育樂的權利;但上述對勞動權的保障,卻在民國85年通過的勞基法第84條之1後有了變化。
 
在工作職場上流傳一句話,「399吃到飽,39999做到倒」,這句話聽起來像是玩笑話,但它也有比較學術的名字,在企業管理的術語中稱為:「責任制」。這個看似不合理的責任制,具有法律做為其後盾,即勞基法84條之1另行約定工時的制度。依據勞基法中的規定,有三種職務雇主可另行約定工作時間,分別是「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者。」
 
但勞基法對可另行約定的職務定義仍太過模糊,反而讓雇主多出了自由詮釋的空間,每個雇主都可以認定所屬員工的職務為專業人員或是性質特殊之工作。因此,每位雇主都想和勞工簽下另行約定工時的契約,但勞資雙方共同約定工時徒為具文,因為多是資方定義,可以約定10小時或12小時為「正常工時」。再加上責任制的貫徹,可以不管工人實際上做了多少小時,一律以約定的「正常工時」計算,因此不可能有加班費。因為資方假裝認為,給你的工作量是「平常人」10小時就能做完的,所以你超時工作是你的能力不夠。
 
責任制下的記者

扭曲責任制的工時規定,在新聞從業人員也可見一斑。根據2004年1111人力銀行公佈記者工作及辛苦指數大調查,發現記者平均工作時數高達10.56小時,每天睡眠平均只有6.19小時。記者勞動權益受損的情形,在2010年的今日卻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例如,一位曾進入某大報擔任記者的學長提到,記者除了本身的專業之外,現在更必須身兼業務,負責兜售業配新聞,業績不好隨時都有捲鋪蓋走路的危機。他甚至說:「我都不知道記者的尊嚴在哪裡?」

在媒體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媒體老闆為了爭取最大利潤,不斷地壓縮成本(cost down),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降低人事成本,讓一個記者負擔三個人的工作量。一位在報社工作的學姐說,剛進報社工作就被要求必須自備相機和DV,而且文字記者還要身兼攝影記者,最好能會一些剪輯技巧,連同影音新聞一起製作出來。現在的新聞記者除了被要求「多工」(multiple)外,工作時間亦經常超過10小時,並且有24小時on duty的心理壓力,常常是一通電話就要回公司加班。記者在這樣密集的工作壓力下,除了勞動權益受損之外,連帶地專業自主能力也受到影響,記者在每天馬拉松式的勞動之後,只求不犯錯、不漏新聞,很難有閒暇時間去思考新聞對公眾利益的貢獻,更遑論在新聞界建立調查性報導的制度。
 
勞基法中的責任制
 
再仔細審視勞基法相關規定,首先大眾傳播業在勞基法訂定之初,即被納入適用行業,因此受到工時保障應是沒有疑義。其次,根據勞基法84條之1的規定,工作職務為「責任制專業人員」才可以勞雇之間另行約定工時,否則即適用正常工時8小時的工時限制。因此,若要知道報社老闆能不能對記者實施責任制,就必須先釐清記者屬不屬於「責任制專業人員」?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對於責任制專業人員的定義,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目前被勞委會定義為責任制專業人員的工作包括,資訊業的系統研發工程師、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法律服務業之法務人員等等。根據勞委會各類別薪資調查,上述專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為8到10萬,且享有一定程度的專業自主。反觀,記者的薪資水準,據1111人力銀行統計,新人記者的薪資水平約在2萬5到3萬元不等,記者整體平均薪資則在4萬元左右。就薪資以及上述之記者工作的專業自主而言,實在很難將記者歸類於責任制專業人員之中。

如果記者不屬於責任制專業人員,那會不會勞基法84條之1提到的另一種職務類型,即「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者」呢?查閱勞委會核定適用責任制之工作者的職務類別,根本找不到「記者」的工作職稱,即使與媒體相關的電視業,也只有核定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適用責任制。以上種種證據都顯示,記者不屬於「責任制」的工作類型,但何以媒體老闆仍以「責任制」的說法要求新聞記者延長工時呢?唯一合理的解釋為,企業壓縮成本的考量,對勞動者剩餘價值的剝削;長期以來,導致記者每天在生產線式的工作中,逐漸消磨專業自主的堅持,也讓勞動環境日漸低落。
 
期待記者集結力量的出現
 
新聞工作的勞動環境令人失望,但不可否認的,造成今日勞動條件低落實為結構的共業。社會結構像是一巨輪,無情的碾壓我們,但卻又是我們既可悲又可恨地重複實踐才讓此結構更形穩固。在台灣今日的現實狀況,因為遲遲沒有新聞勞動者集體力量的出現,才讓媒體老闆假責任制之名,衍伸出超時且無酬工作的情形不但沒有任何改善,甚至更變本加厲地取得一定程度的正當性。
 
在美國,《世界日報》的記者願意為自己的勞動權挺身而出;在台灣,我們又怎能天真地期待,沒有記者團結力量的爭取,合理的勞動環境會由資方主動給予?
 
Our questions:
 
 1. 你認為記者的工作型態應不應該屬於責任制的限定範圍?
 2. 記者如果不是責任制,那媒體老闆是否應該雇用更多記者,落實排班制度?

媒大事
公共的電視台,就由公民來提問!
【責任編輯/馬安奇】

第五屆公視董事會提名審查與華視董事會連動改組即將展開,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與澄社發起「公民向第五屆公視董事會監事提問」活動,認為公廣集團在原初的精神上既屬於「每一個人民所有」,則來自人民的疑問與期望,都是新任董事不容迴避的責任。活動透過「民間搶救公視基地」網站匯集留言,目前提問有幾個面向:公廣集團未來的願景為何?如何避免公廣集團淪為政治惡鬥下的犧牲品?以及要求公廣集團運作應更加透明化等。

第四屆董事會風波暴露出公視處在外部政治力干預和內部治理爭議中已焦頭爛額,10月18日公民團體舉辦了「公視需要災後重建」的記者會,認為公視董事會提名審查程序應更加透明化。依據目前公視法規定,公視董事會由17至21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行政院提名之董、監事候選人,須經立法院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

描繪一幅數位匯流的藍圖,然後呢?

要求網路、電信與電視三網合一的數位匯流趨勢已沛然莫之能禦,各種數位內容或服務要在不同之載具(平臺)上傳輸,首先將面臨修法的挑戰。行政院數位匯流專案小組於今年10月12日正式成立,宣布將由原訂的民國104年提前至民國103年6月底前完成。

數位匯流發展方案自今年7月8日通過之後,每隔一段時間就能看到政府將各種口號喊得震天價響!例如宣布將投入95億元,推動6大主軸、21項推動策略、78個辦理措施,使臺灣成為「亞洲新興視訊服務產業中心」。但是這95億將會怎麼分配給「整備高速寬頻網路、推動電信匯流服務、加速電視數位化進程、建構新興視訊服務、促進通訊傳播產業升級,與調和匯流法規環境」這六大主軸?具體內涵讓人民摸不著頭緒,現在恐怕連「數位化」在一般人生活中,都還只是遙遠陌生的名詞!


綠林好漢媒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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