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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1-08-02 16:00:00 / 報主: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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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
新聞自由衝撞社會秩序維護法,釋憲法庭面面觀
 
【責任編輯╱劉瑋哲】
 
      六月十六日憲法法庭針對蘋果記者王煒博提出釋憲一案展開言詞辯論,媒體以「政府軍」、「蘋果軍」形容庭上攻防。這次釋憲法庭召開目的在於判定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是否有牴觸憲法「人民有言論、出版自由」、「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等條文,憲法法庭在兩造辯論後,將在今年八月十五日前做出解釋。
 
 
      本案為蘋果日報集團刊登神通集團接班人苗華斌與第三人間對話內容,苗深覺遭竊聽,寄發三封存證信函;但蘋果記者王煒博仍先後在美容院、苗家與飯店門口定點守候欲採訪,被台北市警中山分局警官歐陽俊以違反《社維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開罰 1500元。王煒博成為《社維法》施行以來第一個受罰記者。
 
 
      這次釋憲堪稱是新聞自由與人身隱私權的角力戰,當新聞自由在侵犯他人權利時是否仍不受限制呢?王煒博代理人尤國祥律師指出,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違憲的理由在於違反明確性原則,究竟是行為規範或裁罰規範定義曖昧,且「跟追」一詞定義不清,私人糾紛若經由警方勸阻亦違反平等原則,「無正當理由」定義模糊更讓當事人難以事前衡量。
 
 
      劉靜怡教授以「資訊充足是民主的基石」為開頭,舉大法官釋字六百一十三號,明確認定我國憲法保障通訊傳播、取得資訊、發表言論等自由。新聞自由範圍不只有報導自由,還有採訪和編輯的自由,其中採訪自由包括資料蒐集和內容查證的義務。劉靜怡強調「記者不可能預知這個新聞是否有公共利益,而是經由採訪的過程加以判斷是否有公共利益」,基於利益衡量,應宣告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違憲。
 
 
      關係機關代理人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反駁,「個人工作的擁有不能以犧牲他人的自由與幸福作為代價」,並用「拿彈弓打酷斯拉」來形容裁罰三千元是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蔡震榮教授說明社維法是基本權衝突的規範,警方考慮的是被跟追人心生恐懼,爾後經勸阻跟追人不聽,才做出裁罰的動作,構成要件具備,沒有法律明確性的問題。陳清秀教授指出,「媒體是社會公器不得私用,新聞自由保障的目的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增進公共利益、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質」,若新聞內容沒有公共利益是自由濫用,新聞採訪手段要是侵害人性尊嚴、人格自由、幸福的權利,就毫無正當性可言。
 
 
         鑑定人翁秀琪教授以新聞專業提出不同的思維,她先舉美國傳播學者Lasswell定義的媒體有資訊告知、傳承文化、監督管理、提供娛樂四大社會功能,但媒體也須負擔社會責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問責機制(account ability),問責又分為他律、自律、社會協商三種模式,當自律和社會互動沒辦法解決問題時,他律的手段才須進來。新聞媒體要扮演好第四權的角色,牽涉到新聞記者和消息來源的互動,過程的權力關係是非常複雜的,社維法的「無正當理由」,沒有辦法含括新聞採訪實際複雜的情境。
 
 
      翁教授更指出了新聞採訪的重要性,「現場採訪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一部分,也是新聞媒體對記者的要求,更是盡責記者的自我要求」。社維法若要施行,必須區分新聞記者和一般民眾,新聞記者的認定應由專業機構來認定,將來若是訂定較完整的《新聞記者法》,會有更完整的規範。翁教授更說「要達到讓媒體的品質能夠提升,並不是靠對記者的採訪行為就可以達到,更重要的是就結構管制,甚至可以部分進行內容管制」,記者規範應該是採取問責機制中的軟性模式,採訪目的是不是有涉及公共利益,應該透過民事等相關司法途徑解決,而不是新聞機關逕自對新聞媒體或新聞人員加以行政裁罰或是限制。
 
 
      看完上述專家學者的說法之後,不禁要問,新聞自由和隱私權保障之間要如何取捨呢?
 
 
      從社會實際情況來看,近年蘋果小報化新聞學在台灣蔚為風潮,蘋果強調感官和煽腥色為優先的聳動式報導,對國內傳統報社帶來不少衝擊。蘋果進入台灣市場猶如雙面刃,其產權結構在沒有政商包袱的情況下,於媒體揭弊監督的表現上較為積極;然而,娛樂類的軟性新聞,藉由長期的偷拍和跟蹤影藝名人,來滿足大眾窺探欲刺激銷售量,也是蘋果日報的賣點。但是,此類八卦式新聞對社會發展並無助益。倘若媒體沒有自我監督機制,對社會的影響將難以彌補,因此,新聞媒體自律是努力的方向,自律應比法律有更高標準,方法是創建媒體內部的自律委員會,導入第三公證人的機制,開放外部力量如大眾、社會專業人士,社會監督團體,解決媒體素質問題。最終,應落實媒體素養教育,教育大眾辨別媒體優劣,逐步淘汰惡質媒體。
 
 
      綜合上述,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條文明確性不足,經由警察判定是否有侵犯隱私或有無正當理由實為不宜,在大法官沒有做出限縮條文內容適用情形之前,社維法用來裁罰新聞記者不甚妥當。但新聞工作者除了享有新聞自由的權利外,更應負起其社會責任。若新聞記者以非法方式侵害影視名人隱私權為報導,報導內容無涉及公共利益,法律做合乎比例原則的裁罰,小編認為是正當且合理的。但管道是經由民刑事救濟,而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因裁決還是交由司法機關判定較為周全謹慎,而不是由警察逕行裁罰。至於新聞報導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應該就新聞報導內容為判斷,而不是在新聞採訪階段就予以認定,如此才是可行合理的做法。
 
 
 
Our Questions:
1. 請問您對於警察用《社維法》來裁罰記者合理嗎?
2. 請問您對於媒體自律有什麼想像呢?
 
媒大事
谷歌攜伴大英圖書館與書商產業轉型
 
【責任編輯/呂莛鈺】
 
     未來三年間,搜尋引擎谷歌(GoogleInc. US-GOOG)預計擴展其電子書之功能,將大英圖書館(British Library)25萬本於18及19世紀出版不受著作權保障之書籍掃描做典藏,數位化讓舊書籍成為一股新潮流。
 
 
      谷歌至今已與40家以上的圖書館合作掃描其藏書,該發言人表示,將資源透過網路傳遞分享給更多民眾,對於資產保留是相當重要且令他們引以為榮。不過,谷歌此舉引起了捍衛人士的反彈,如藝術家和出版商。他們認為這對文本著作權是種傷害,在隱私保密上缺乏安全感,印刷書本的販售量和電子資料的自由下載也成為一種反差。
 
 
      E化改變了以往的閱讀習慣,也影響了出版業的發展。新科技和舊習慣中各層次問題逐漸顯現:書商是否要因應科技發展而改變其販售模式,以及傳統業者是否被新興業者所取代,同樣令人值得思考。
 
 
人肉搜索之道義何在
 
【責任編輯/呂莛鈺】
 
      上月中旬,網友們撻伐捷運上翹腳女不讓博愛座,與一老伯互罵之影音紀錄,在網路上,如批踢踢、FACEBOOK和Youtube形成討論風潮,更進而演變成一人肉搜索事件。
 
 
     拜科技之賜,人人都可以是社會實況記錄者,例如前陣子台大生違反交通規則事件、小孩與老人在公車上相互謾罵的新聞等。透過影音檔和拍攝者所陳述的片面看法,網路成為新興的自我實踐場域,但在言論責任上著實留下一個問號。
 
 
     媒體效應的形成與散佈,代表著民主功能的體現,也帶來了社會教育、知識、價值觀等之意見交流。可惜的是,現代人對知識的接收重視感官享受,重視訊息帶來的感覺大而非其背後的意義。
 
 
      人肉搜索中一再強調將心比心,卻忽略了受訪者本身,甚至未經他人同意就擅自攝影,並將影片上傳至網路上。這樣的搜索行為,難道不是助紂為虐的另一種樣貌嗎?所謂將心比心之道義值得思忖,人似乎都被自己的發明所消費了。次外,更該反思的也許不在科技本身,而是人們學會如何尊重他們的態度。
 
 
參考資料:
 
林子儀(1999)。《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台北:元照出版。
賴祥蔚(2006.04)。《新聞自由的臨摹與反思》。新聞學研究。
蘋果日報(2011.06.17)。《記者跟追 逼不法總統下台》。
蘋果日報與中國時報(2011.06.17) 相關系列報導。
聯合新聞網(2011.06.15)。《捷運跩女佔博愛座 翹腿罵老翁「沒大沒小」》。上網日期2011年7月6日,取自: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6397520.shtml#ixzz1RI7aa31w
陳昱婷(2011.06.02)。〈谷歌飄書香攜手大英圖書館〉。《中央社》。上網日期2011年7月6日,取自: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03284&id=2&i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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