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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1-06-20 05:00:00 / 報主: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公益聯播]第四季早上講堂
編輯室報告
《兒少法》修法爭議,新聞自由是否走過頭?
 
【責任編輯/簡旭伶】
 
      去年11月,立法院一讀通過之《兒童與少年福利法》擬將原法改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和傳統舊法以保障兒少最低生活、人身安全及保護照顧等基本需求相較,新法增加了以兒少為主體思維的兒少權益保障條文。其中,增列了媒體規範條文:「新聞紙不得刊載描述(繪)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包括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等細節的文字或圖片」引發有違新聞自由之爭議。直至上月,立法院提出新增「媒體自律機制」,未來民眾若檢舉不適的新聞報紙內容,將先根據報業同業公會擬定之自律規範為依歸,由報業同業公會先行判斷與回應,若公會逾期且置之不理,則再交由他律機制介入管制。
 
 
      維持原修正條文,加入自律機制的折衷方案,在未修改法條爭議內容的情況下仍引起報業公會之不滿,並發表聲明指出,就新聞運作實務而言,「犯罪」以「血腥、色情」等詞,定義過於廣泛,若報導細節文字或圖片,動輒觸法,將與媒體應客觀、完整呈現新聞內容之天職相悖,不只侵害公益及民眾知的權利,也將是台灣新聞自由的大倒退。針對報業團體的質疑,兒少保護團體解釋並非所有犯罪事宜皆不能報導,僅是希望限制「血腥、色情」細節的過度描繪。
 
 
      新聞自由與兒少保護之間的爭議點,若從傳播媒體效果理論,和第三人效果研究來看,過於腥羶色的媒體內容未必能完全的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同時,過度的管制似乎亦將落入第三人效果的提醒,其實是自我過度延伸危害對他人造成影響,那《兒少法》修法似乎就有些走太過頭。但本文認為此次《兒少法》修法應放在台灣當前媒體環境的脈絡下來探討,奉市場新聞學為圭臬的新聞環境中,台灣新聞內容淺薄與煽情化的現象眾所皆知,而取材相對容易且故事性濃的社會新聞,早已成為新聞媒體添油加醋的重要場域,如驚世駭俗的動新聞即為一例。又如黑道角頭翁奇楠命案,媒體大幅報導未成年嫌犯廖姓少年的生平事蹟,更誤傳其得血癌之消息。
 
 
      然而,身為一個讀者,本文想要提問的是:「我們真的需要如此貼近犯罪現場,了解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創傷感受嗎?」、「新聞需要自由到在他人隱私與尊嚴中伸縮自如嗎?」
 
 
      所謂的新聞自由,應建立在新聞媒體能發揮以第四權為基礎的自由上,美國Potter Stewart大法官,在1974年體認到美國新聞媒體在越戰時期作為與行政部門相抗衡的角色,以及水門案的調查性新聞報導,有助於促進公眾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和作為監督政府的重要角色,因此提出第四權理論。基於在代議政治底下,民眾缺乏足夠的時間與資源來監督政府,所以新聞媒體負有提供資訊形成公意之責,於是在憲法中加以保障。然而,這樣的權利並非無限上綱,新聞自由是一種工具性的基本權利,為了監督政府而在。可見新聞媒體擁有採訪權和接近使用媒體的權利,皆來自於其所背負的神聖使命。
 
 
      再回歸探討保護兒少與新聞自由間的關係,對於兒童與青少年的保護本來應與新聞自由沒有衝突,如果新聞自由是建立上述為了社會公益著想的良善價值下,新聞媒體在報導社會新聞時,應盡量將該事件構連到整體社會結構之問題,例如:社會福利做得不夠好、貧富差距問題嚴重、社會救濟途徑有哪些、創傷治療輔導機制或是國民教育不足等。在良善的原則下,新聞媒體不會刻意描述、突顯被害者遭性侵、凌虐、家暴等細節和個案故事,更不會製作動畫示意圖鉅細靡遺的將事件交代出來;在報導親權事件時,媒體不會揭露關係人之姓名,或可以指認其身分的資訊。而今天,台灣《兒少法》的修法並不會增加對媒體規範條文,出現如此爭議!
 
 
      最後,再探討民眾知的權利,新聞媒體業者往往以民眾有知的權利做為其採訪自由的保護傘, 然而什麼「知的權利」?根據卓越新聞獎網站媒體25講所言,人民知的權利並非憲法明文保障之權利,開始是由記者、編輯和專業學者所共同定義,為新聞媒體記者所信仰。根據定義知的權利係指,公眾得有接觸政府政策與公共決策訊息管道的機會。也就是說,國家有義務公開政策決策之資訊,人民有知道政府在做什麼權力?但是,人民有知道某一犯罪者或受害者個人生命故事、家庭生活、親屬關係等的權利嗎?
 
 
Our Questions:
1.          請問您對於《兒少法》修法,以及後續增列「自律機制」的看法為何?
2.          請問您所想像的新聞自由應該是什麼?
3.          請問您覺得對於兒童與青少年的保護,在媒體規範上還可以有哪些?
 
參考資料:
 
林子儀(1999)。《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台北:元照出版。
新頭殼(2011.05.26)。《兒少法禁描述犯罪細節 報業公會:定義不明確》。
蘋果日報(2011.05.)。《兒少法再協商 別擋新聞自由》。
媒大事
公視法修法,何時能定案?
 
【責任編輯/田育志】
 
  《公共電視法》修正案在五月中旬繼續進行審查,無奈國、民兩黨在公視人事組織條文無法取得共識,議事一度停擺;僅對「全體董事會二分之一同意,即可解除不適任董座職務」達成共識,卻因全場只剩2為民進黨立委,未達法定門檻,最後並未通過任何決議。

  
        關於本次的協商修法,依舊在公視董座和行政力量對於公視的管制這兩方面陷入膠著。公視董座糾紛已久,目前第五屆名單也僅止於提名而未定案,然而,竟有立委提議重新提名新的名單,光是這樣的提議就令人質疑政府處理公視問題的魄力與決心。
 
 
  另外,公共電視的存在也應是獨立自主於任何行政力量之外,不該藉由修法讓政治黑手有機會伸入公視當中影響營運。如同前陣子傳學鬥接受新頭殼的訪問中所提出的,公視不僅對於當前的媒體環境,以及對於整個民主社會都有其重要性,政府不應該為了各自的政黨利益,將公視做為談判桌上的犧牲品,犧牲了全體公民的利益。

 
調查報導,做為新聞媒體追尋的典範
 
【責任編輯/田育志】

 
  6月3日於台大新聞所舉辦的卓新論壇-「讓事實攤在陽光下 我們需要好的調查報導」,邀請到了對調查報導有豐富經驗的中央社記者陳清芳,獨立記者朱淑娟,以及交大傳科系助理教授林照真,共同討論調查報導對於新聞媒體界的重要性。

  
        同時,調查報導的議題,也是本次傳學鬥春季工作坊的主題,將調查報導定義為對典範的追尋,就像論壇中林照真提到的:「調查報導對於新聞界來說是個基礎,因為記者本來就要對新聞事件做調查與查證,所以調查報導是無所不在的。」的確,面對三不五時就被諷刺是抄襲來的新聞,不僅是對媒體工作者,對於閱聽眾來說都是一個損害,這也是為什麼調查報導需要被重視和提及的原因。
  
 
        其實,調查新聞學並不是如此的遙不可及,如同資深媒體人胡宗駒日前在網路上所發表的看法:「調查報導就是要追求真相,因為真相是新聞的精隨」。若是連真相都不重視,又何來所謂的新聞呢?
 
 
參考資料:
 
胡宗駒(2011.05)。《調查性報導》。卓越新聞獎網站
新頭殼(2011.05.18)。《公視法逐條審查 管碧玲批國民黨缺席杯葛》
 
 
綠林好漢媒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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