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四二期: 正流行的「微電影」,你看了嗎?/數位消費時代來臨 消保法應與時俱進─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智邦公益電子報
enews.url.com.tw · September 30,2012綠林好漢媒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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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
正流行的「微電影」,你看了嗎?
【責任編輯/陳詩欣】
比起守在螢幕前兩小時的正規電影,「微電影」的特徵是微縮文本長度、製作成本、團隊規模的迷你影片,針對新媒體平台量身打造的內容型態,讓閱聽眾隨時隨地可透過iPad、Smart Phone等行動裝置收視。近日媒體炒熱的微電影如:蔡康永應韓國廠商之邀執導7分鐘短片《縱身一躍》、導演李崗聯手電信業者製作50分鐘電影《布袋甩尾》。
「微電影」的概念可解釋為因應Web3.0到來的影視革新。美國最大的線上影音租賃網站Netflix創始人將Web3.0化為簡單公式「Web 1.0是50K撥號上網、Web 2.0是1M寬頻、Web 3.0就是10M全視訊的網路」。Google首席執行官於2007年發表看法,認為Web3.0主要特徵:應用程式相對較小、數據處於雲端終、應用程式可以在任何設備上執行、應用程式的速度非常快並能進行很多自定義、此外應用程式像病毒一樣地擴散(社交網路,電子郵件等)。
在「微電影」一詞發明之前,前身接近於病毒影片(viral video)、品牌影片(brand video),透過e-mail、即時通訊等快速流通的影片,來源為獨立製作人透過網路發表短片,或者是企業出資製作較有質感的品牌廣告。換句話說,「微電影」在商業與廣告上的應用可視為「順應Web3.0時代被創造的新興行銷術語」。
想要與全視訊網路世代溝通,一般的廣告強調促銷、功能或品牌傳達已經失效,又有時間限制,Web3.0時代的視訊內容必須能和觀眾互動,提供「娛樂、知識或資訊」,進一步促使觀眾透過社群媒體觀看、傳播、分享,增加曝光率。「微電影」吸引許多企業投資拍攝,例如港星吳彥祖為車商拍攝90秒動作片《一觸即發》,敘事跳脫產品介紹,而比照動作片製作規格,搭配新浪「微博」發布,一炮而紅。
相較於傳統媒體,「微電影」適合的題材更新穎,加上為廣告主量身訂做植入產品更為容易,也成為網路影音平台面對新舊媒體競爭下,培養掌握內容製作話語權的出路。打響微電影第一砲的《指甲刀人魔》為新浪網與三星合作投資的「4夜奇譚」系列(4部網路短片)之一,透過廣告植入打造電影規模短片,網路免費收看創造極高點閱率。
中國市占率第一的影音分享網站優酷網於2010年與11位新銳導演合作「11度青春」微電影系列,以豐富的題材呈現青春、奮鬥主題;2011年推出「幸福59釐米」系列,邀請音樂人、廣告人、作家等知名媒體人擔任30分鐘短片導演。皆成功在網友間創造話題。土豆網也宣稱未來將開發微電影等短篇幅的網路原創劇。
日前,台灣電影導演李崗與電信公司合作催生台灣首部新媒體電影《布袋甩尾》,融合布袋戲、真人角色扮演(cosplay),片長約50分鐘,專供手機或平板電腦觀賞。李崗表示希望能將此合作模式複製,讓台灣年輕導演更多拍戲發表的管道。也點出有別於競爭激烈地搶奪上映檔期的電影與電視劇,微電影增加影視產業新銳創作空間與提高作品曝光機會。
「微電影」的定義、概念或許可以錦上添花地加上更多符合潮流的論述,但是在實務上對於影視產業的意義在於,讓更多新媒體與終端平台業者願意投資內容製作,將影視市場的餅做大,媒體融合產業上、中、下游能更緊密銜接。然而,台灣雲端影音服務如雨後春筍,廣達與遠傳合作的雲廣公司、威望國際發展CatchPlay雲端下載與CatchPlay電影創投等等,到底科技提升了台灣媒體產業道何境地?
「台灣發展雲端服務,最欠缺的是內容」,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理事長簡仁德一針見血評論,台灣現在真正落後於中日韓的,不是網路基礎建設,而是內容製作。行政院回應業界需求,今年六月中旬宣布明年將編列九億元預算,推動高畫質電視產業,希望補助業者製播1,855小時高畫質電視節目,鼓勵業者朝電視、電信、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等數位匯流的跨業整合發展。
樂見於多方資源投入影視製作,但是當雲端產業內容儲存、下載、平台營運成本越來越降低,多媒體平台的年代,不論技術如何發展,只突顯「內容為王」的重要性,新興媒體若只以禿鷹掠奪市場的心態,依賴購買外片、廉價重播傳統電視節目等低成本方式,而不從根本內容製作面上支持台灣影視產業,只是加速挖空台灣影視產業地基,終有一天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面對獨缺內容這一記警鐘,期待未來媒體產業有電信、網路等新興媒體業者加入能共創新局。
Our Questions:
1. 上述的微電影你看過嗎,都是透過甚麼平台觀看?你覺得微電影內容有吸引你嗎?
2. 如果台灣新媒體平台推出微電影,你試想甚麼題材、演員和訂價你會買單呢?
媒大事
數位消費時代來臨 消保法應與時俱進
【責任編輯/莊雅茜、陳詩欣】
上個月底Google因拒絕將其所屬Android付費軟體鑑賞期,從15分鐘延長至7日,而為台北市政府以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受罰台幣100萬元,目前已停止台灣區Android Market的付費微型應用程式(App)下載;但同樣供應手機應用程式的Apple公司,在上週四(14日) 給予北市府回應,表示同意給予台灣消費者購買App付費手機軟體7日鑑賞期及退費機制,創下蘋果全球首例,但兩家公司不同的做法,引發各界討論。
Google在該事件中表示,15分鐘鑑賞期是為了保護軟體開發商的創意與靈感,並強調,Android原本就提供完整的售後服務機制,消費者就算是15分鐘鑑賞期過後,仍可透過Google的購買紀錄網頁,直接和程式開發者聯繫,請求退費。Apple迅速同意7日鑑賞期也引發科技評論者的回應,Apple旗下App Store先前退費機制,其實本來就沒有特別限制消費者申請退費時間。於是,引起「台灣官員是否陷入所有產品應符合7日鑑賞期」的僵化思考模式的討論。
然而,不論雙方意見為何,App究竟是否適用於《消保法》的「7日鑑賞期」規定才應是本新聞事件的討論關鍵。首先,適用於「郵資買賣」的《消保法》第19條,並沒有除外條款,也就是說不論是郵購、實體或虛擬的商品都一律適用。不過,日新月異的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種類繁多,其與電影、音樂和電子書等數位內容一樣,未必能適用郵購實體商品「7日鑑賞期」制度。
值得思考的是,於1994年制定的《消保法》是否適用於現今的科技產業?更需要討論與改善,不同軟體商品應有不同處理方式並且適當分類,才能在政府推展數位內容產業的同時,保障軟體業者的智慧財產權益。
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而言,數位產品複製技術已經是普羅大眾嫻熟的知識,文創產品除了考量數位版權技術之外,更應該思考如何令消費者感受文化產品的創意價值,而非復辟文化工業的產製態度,製造一時浮濫的流行垃圾。當Apple與Google皆已是全球化網際網路世界的巨獸,其動靜皆能主宰數位時代消費邏輯,全球一致「15分鐘」退費期限是否也意味著Google霸權的成型?數位消費已蔚為普及的現在,消費者保護與《消保法》都應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