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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2-05-05 16:00:00 / 報主: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公益聯播]信義、南港區身心障礙者資源中心-徵求行政志工!!!!
編輯室報告:良好公民新聞模式 大小媒體應合作
 良好公民新聞模式 大小媒體應合作

 

【責任編輯/莊雅茜】

本月3日在台北市政府回應都更案的記者會現場,立報記者在提問時遭中視記者制止,並強調「這是電子媒體的記者會」,希望其他媒體不要佔據發言時間。該事件一發生隨即引發獨立記者的不滿,事後中視高層在接受訪問時,再再強調這僅是同業間的摩擦,並非如網友所說主流媒體對抗獨立媒體那麼嚴重。

 

筆者在此無意站在其中一方立場,倘若真如業界所說,該事件僅是同業在工作場合的小爭執,但其中來自非主流媒體的記者的身分和採訪權利問題,卻乘著這次的事件再次引起各界討論。當今台灣的獨立與小眾媒體日漸增多,有長期觀察並支持社會運動的「苦勞網」,以及關注移民移工的「四方報」等,另外還有更有無數部落格與多個公民新聞平台。獨立媒體記者多次在國內新聞奬項上獲得肯定,在此不多論述,然而筆者好奇的是那些既非屬主流,又非隸屬任何獨立媒體的公民記者,到底算是「公民」還是「記者」?如果答案是後者,那麼他們的採訪權又該如何保障?在於人人是記者的網路時代,公民記者的品質和專業又該如何把關?

 

公民記者並非趨勢,已然成為事實,這些問題確實值得我們進一步深思。

 

公民記者的定義:公民vs.主流記者

在探討公民記者的採訪權及其新聞專業之前,首先必須定義何謂公民記者。公民新聞學(Citizen Journalism)一詞在1990年左右首度出現,承襲公共新聞學(Public Journalism) 的不依附在傳統主流媒體,並主張人和公民都能成為業餘新聞記者的概念,透過新傳播科技作為媒介,而發展成的一種新型態的新聞模式。從對商業體制的不滿,走向非營利媒體的建構,公民新聞的出現,在當時主流媒體未能提供多元資訊的環境下,別具意義。

 

坊間對於公民記者的定義眾多且不一,但主要概念卻如出一撤:即公民記者為不隸屬於任何媒體機構,通常以報導形式介入社會議題,經過資料搜集和撰寫後,在個人部落格或網路平台進行報導。若從記者的背景和所學來看,記者主要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從未受過新聞專業訓練、自行摸索嘗試的公民記者,像是針對特定議題進行報導的部落客;二是受過部分新聞專業訓練,但從未在專業媒體工作過的公民記者;最後是從傳統主流媒體離開,投入公民新聞的獨立專業記者 ,像是台灣的李惠仁和朱淑娟。

 

相較於主流媒體,公民記者採訪的動力來自於個人的日常生活和其對社會的關懷。在報導寫作上,公民記者得以擺脫媒體立場的限制,能以較不客觀、中立的角度,直接涉入公共政策;在報導議題上,則不需聽命於廣告主及組織的立場,對任何公共議題進行報導;在報導呈現上,則能利用網路媒介的特性,置入超連結等功能,讓讀者能連結至不同網站及文章,以對該議題有更深入的瞭解。

 

台灣的公民記者概念是在2007 年由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成立PeoPo之後,才被大眾所注意,此後開始有較具系統規模的發展。像是2009 年莫拉克颱風在台灣帶來嚴重災情,公民新聞發揮網路串連力量,協助救災;此外,在2010年的苗栗大埔事件中,公民記者也應掌握第一手的消息和影像,吸引近十萬人次的瀏覽,甚至迫使主流媒體跟進報導,使該事件的能見度大為提高,間接顯示公民新聞在媒體市場中,已有某程度上的議題設定功能。

 

對公民記者的疑慮:合法性和專業性

然而,公民新聞發展至今,亦引起各界對公民記者相關的疑慮,其中最廣為討論的即是公民記者的採訪權和新聞專業問題。

 

大法官釋字689號指出:「新聞自由所保障的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也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有新聞價值的資訊於大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的新聞採訪行為。」儘管此段釋憲文中所指的「一般人」包含獨立記者和公民記者,然而至今仍有許多公民記者在採訪過程中,因背後沒有主流媒體的支持或採訪證明,常在記者會現場不得其門而入,就算取得採訪資格,也常因非來自主流媒體的身份,而遭受受訪者的敷衍或拒答,種種因素皆致使採訪過程窒礙難行。

 

再者,由於架設和經營個人新聞網站(或部落格)的成本較低,人們只須具備書寫能力及簡單的設備,即可經由網路報導週遭的公共議題,從報導多樣性來看,公民新聞學因提供不同議題或視角的報導,不僅能夠彌補主流媒體的不足,亦能轉移當前新聞權威的本質,著實有助民主的演進;然而另一方面, 隨著公民記者數量與日俱增,不僅記者素質良莠不齊,同時亦沒有相關機制給讀者判斷記者專業與否,最終將導致公民記者缺乏公信力。

 

解決疑慮:大、小媒體應合作

筆者認為,欲改善上述兩大問題,必須從公民新聞學的實踐模式進行討論,在此以南韓的OhmyNews作為良好的實踐典範。

 

OhmyNews為半開放式的新聞平台,公眾若要在此投稿,必須要先透過身份證文件與詳細的個人資料,登記為該網站的公民新聞記者,方有資格於該平台進行報導。而所投的稿件會先由網站的員工選取,查證並核實資料內容,有需要會作出修改,然後才發佈。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公民新聞都可以在主網頁上呈現,所有稿件皆會透過編輯的篩選後,選擇性刊出。

 

目前台灣公民新聞學實踐方式多為個人部落格,類似OhmyNews的實踐模式,peopo公民新聞算是其中之一,但可惜該網站也沒有保證報導及記者品質的相關機制。OhmyNews的實踐模式並非完全的放任政策,儘管可能對參與的記者有所限制,然而這種做法,卻能控管新聞內容及記者的質素,同時維持該網站的公信力。

 

筆者認為,公民新聞和傳統新聞並非處完全競爭關係,反而在報導內容及角度上,與主流媒體形成相輔相成之效。因此,未來公民新聞發展,若能朝向獨立於主流媒體之下的半合作形式,並採用OhmyNews的事前編輯機制,事後紀錄報導的正確率和內容品質,做為是否賦予記者身份判斷依據;如此,公民記者不僅能借用主流媒體的身份,獲得記者應有的採訪權,主流媒體也能因公民新聞的內容,讓報導更具深度及多元,雙方能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之下,達到雙贏的結果。

 

Our Questions

1.你有固定收看公民新聞嗎?

2.你認為公民新聞和一般主流媒體新聞有何不同?

 

參考資料:

1. 王晴玲(2007)。《從公民新聞平台的守門機制看公民新聞的實踐:以南韓 OhmyNews與國內 PeoPo 公民新聞平台為例》

2. Serena Carpenter (2010). A study of content diversity in online citizen journalism and online newspaper articles

3. Farooq A. Kperogi (2011).

Cooperation with the corporation? CNN and the hegemonic cooperation of citizen journalism through iReport.com
媒大事:毒藥或良藥?──如何看待置入性行銷?
 

毒藥或良藥?──如何看待置入性行銷?

 

【責任編輯/沈珮如】

本月中旬,藝人包偉銘與製作人賴勛彪代表台灣演藝產業發聲。因政府對影視產業的規範過嚴,致使電視台經營不易、影視從業人員生存困難,故要求放寬節目置入性行銷標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處長何吉森對此表示,NCC屬監理單位,須顧及民眾不想看廣告的心理。如今戲劇節目置入性行銷普遍,但「只要不明顯推銷,不至於受罰」。目前NCC已擬定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將放寬相關規範。

 

所謂置入性行銷,是指廣告主付費置入行銷宣傳,卻將廣告包裝成節目的一部分,以降低閱聽人的抗拒心理。在美國,戲劇、綜藝、體育等節目置入行銷係屬合法,例如美國偶像(American Idol)、慾望城市(Sex and the City)等節目,置入比比皆是。英國亦於2009年鬆綁,允許商品品牌在該國節目中明顯地出現,開放理由為「禁止置入行銷使英國節目製作者處於競爭劣勢」。

 

故「置入」不該被毫無彈性地禁止;也不應以「不明顯推銷,不至於受罰」模糊地規範。電視產業需要鬆綁,加上適當的法律配套。比方區分節目類型,像是新聞、公共電視、或兒童節目,基於第四權、服務閱聽人、以及主要收視觀眾欠缺分辨能力等考量,自然不應開放政策或商品置入。行銷產品如香菸、處方用藥、高脂高鹽高糖食品、博弈等關乎民眾身心健康者,亦應受到限制。

 

借鏡英國媒體監管機構( Ofcom)對置入性行銷的但書規定,包含:不得影響節目內容與排檔之自主性;業者須告知節目存有置入性行銷,於節目開頭、結尾、及廣告時段後,清楚揭露Ofcom發布之統一識別標示,提醒閱聽眾注意。我國NCC與其推定「不明顯推銷,不至於受罰」;不如明令「不明確揭露,應當受罰」。

 

依台灣當前狀況,除了業者有告知提醒的責任外,政府亦應注重增進民眾的媒體識讀教育,使閱聽人對於報導或廣告訊息具有思辨查證的能力,並擁有自主判斷的解讀。畢竟英國的置入規範透過長達五年的公民討論會產生出來,台灣省略了民眾參與的過程、又長期忽視媒體議題的重要性,更應藉此機會反思如何喚醒閱聽眾對置入行銷的警覺心。

 

綠林好漢媒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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