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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1-01-20 11:00:00 / 報主:崔媽媽網路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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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社會住宅論述導言

2011-01-20
作者  華昌宜/國土規畫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資深研究員

聯合國 UDHR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大家引用聯合國人權中居住權來推動社會住宅。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UDHR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是於1948年通過的。二次大戰中因死傷太大,特別因有六百萬人的猶太人死於集中營,所以當時最關注的是生命權,然後才是政治權(民權)。這部宣言是當時屬於左派的羅斯福夫人所領導的,後面有很大的猶太人支持推動,引起很大的回應。

  從那時起,UDHR逐漸演變了兩種不同人權案的簽署,一個是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出於最初宣言的關注;第二個則是 Covenant on 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Rights(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是與今天所談居住權最有關係。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被認為是天賦人權,每人生下來就應有的,如果被剝奪就要爭回來,不涉及資源問題;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Rights是想糾正天人間條件的落差,包括居住環境,是為弱勢團體伸手來争取資源重新分配的問題。

  這兩種人權的性質完全不一樣,其應有的輕重先後迄今仍在辯論中,兩派人士關係有點緊張,每個國家對此的著重點也不一樣。例如馬克思認為第二種的人權才最重要,不在經濟基礎上面來談民權,那是資產階級的觀點,談自由民主是為了保護他財產的;而歐美國家多認為沒有第一種人權,第二種人權可能沒有意義,希特勒史大林治理下的人民社經文化條件有何可羨之處?在爭議之後,聯合國的共識立場就是前述二類人權是不可分割的。

  中國是一個很好的案例。共產黨現在不願推動民主化,是認為在落後國家中,飯沒得吃,褲子沒得穿,談其它人權都是假的。共產黨最大的成就是把13億人帶到這種生存和温飽境界,再慢慢談其它。即使在第二種人權中中國也是以經濟發展為第一優先,然後再談社會發展,包括住房。不過就社會住宅而言,實際上1949年全國都市中百分之百是社會住宅,因為房產全部己轉化為公有,住户祇需繳極低微的租金。三十多年過後,覺得不對勁了,才知道要開始住房改革。

  1981年我剛去中國的時候,看見人民居住情況悽慘。當時在上海,平均人居面積五平方米,一個八坪的房間平均五個人住在裡面,這樣擁塞的情況是出於因為沒有經濟發展,政府和個人都沒有資源投入在住宅,所以三十年來房屋越來越破爛。他們是在改革開放帶來經濟發展後才談住房改革。而他們的住房改革最重要手段是商品化,藉市場力量推動住房的量和質的提昇。總之中國是以社會經濟人權第一,民權第二;前者也是從經濟發展之後,才談住房。

經濟社會人權後面的相關理論

‧ 社會正義 (Social Justice) 論

  經濟社會人權的基礎「社會正義」是近代名詞,但其中與住宅比較有關係的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在西方却有很豐富的歴史論述,遠可溯及阿里斯多德。其中有兩句簡單清楚易憧的一項原則:Treat equals equally;treat unequals unequally。第一句很適用於上說的第一種人權,因為人生來本來平等,有生命,會講話,所以祇要平等對待,不要剝奪他們的生存權和言論自由,這是基本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第二句Treat unequals unequally,很適用於第二種人權:在經濟上社會上,人們不平等時,就應該要有差別待遇,這應是住宅補貼的根本基礎,也很容易了解。

‧ 當代的分配正義論

  哈佛哲學系John Rawls教授的A Theory of Justice是影響全世界最大的一本書,他本人是屬於自由主義派的,大家一聽到自由主義就會去和資本主義掛勾,認為是社會不平等之源;但請好好的去讀一讀這本書。他的正義理論具分析性、從基本人人認可的假設中演繹出來不可避免的結論。他認為人在來到這個世界上以前,不知道會生到社會上哪一種地位,這時候你要他簽一個契約,希望這個社會是怎樣一個體制,包括資源財富名位的分配。他推導出這樣的一個體制會認可差別性,每一個人都可以不一樣,有人有才能、有錢都沒關係,但是這個體制却必是對弱勢的人有利,一切政策都是從改善最弱勢者為首要目標。這不是出於慈善和施捨,而是基於社會契約。

‧ 基本需要 (Basic Needs)

  為哈佛經濟系教授、諾貝爾獎得主Amartya Sen所倡導,他主張如不解决從貧窮中衍生出來的基本需要(包括居住),其它的人權並無意義,這後面有理論呈述。他來自印度,對貧窮問題有深刻的認識。他的最大貢獻還包括怎麼精確衡量一個社會的絕對貧窮和相對貧窮。台灣的低收入戶佔全國只有百分之一點多,這是人為衡量問題,所以目前出租社會住宅不到0.05%也就不奇怪了。他如果來台灣可能會問:好像有時候感覺中國人非常有慈善心,另一方面却又吝嗇,為富不仁,不知該怎麼解釋。

經濟學上的住房補貼

  經濟學上是以自利為根基的,每個人為自己利益而發展了市場,却是對大家都好,是一個很了不起、有意思的辯證法。

‧ 慈善效用函數 Ua= U(Xa1, Xa2, Ub(Xb1,Xb2…)…)

  經濟學上每一個人都有他的效用函數Ua,取决於他的消費如Xa1是食物Xa2是住房等等,這是傳統的效用函數。慈善效用函數則是把別人的效用也算是他的效用,例如Ub是他的子女或其他人的效用。他的消費雖然從Xa1、Xa2减少了,但從Ub他可能得到更大的快樂(效用),這可延伸到解釋慈濟為什麼做功德,所以可以用經濟學來解釋慈善以及住房補貼。

‧ 社會福利函數

  功效學派(Utilitarianism)認為政策目的在使最大多數人達到最大多效用,這可將上述的個人效用函數形成社會福利函數來表達,但就原則論這是可以犧牲個人福利的、而這有違自由主義特別是Libertarian學派的。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提出自認為是對的社會福利函數。這使得你提出的主張才會有一致性。如要依John Rawls的社會福利函數來求最佳社會政策,則資源分配要從最不幸的人朝上一步一步來分配。他也是自由主義者,可是從這一點(包含住宅補貼)來論,他應該是比共產黨還左。

‧ 庶民語言

  台灣目前要說庶民政治,也就是應該要人人聽得懂。我們是中產階級,我們認為已經納了稅,做了好事,主張政府可用預算幫助窮人,所以要有醫療保險、有九年國民教育。但為德不卒是不行的。幫了他的醫療,他的住房卻爛的不得了,住在面容易生病也就浪費醫療補助;小孩子住在窮困的地方,連看書的地方都沒有,給他九年教育功課也難跟人拼。事實上住在這樣的環境,心理上已經受到損傷了。這說明協助住房的效率是高過其他補助的。如幫助一個弱勢者十塊錢用在其他部份,至少應幫助他三塊錢改善居住條件,這會提高其他部份的效率。

  1950年代中期美國Johns Hopkins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曾舉辦過一個大規模的研究居住在窳陋環境會對家庭有什麼影響,包括病患、安全、子女教育、離婚率等等,証明了居住的外部性。但是這外部性不應僅限於貧窮家庭的其它消費和結構,還會影響中產階級的福利。你隔壁的爛房子會影響你,他的疾病也可能會傳染影響到你。他失火你也遭怏;何況把附近環境改善,自己的房價也會升值。我認為在美國有6.5%的公共住宅,是中產階級部份出於自利而呼籲出來的,因為最低階級沒有政治興趣,也沒有那個力量,所以必須由中產階級去推動出來。

社會運動

‧ 訴諸於情? vs 訴諸於理? vs 訴諸於利?---後者比較更有效

  現在的社會運動多訴諸於情,年輕人比較容易採取這個方式,因為比較有運動活力,但不易持久,必需要有公理依據,這也是今天討論的目的。但是有情有理未必就有效、就一定會得到社會認同。不如訴諸於利,也就是應促進大多數人的利益,幫助別人也就幫助了自己(效率)。能在求公平正義中找到效率大概就會成功。

‧ 在台灣推動社會住宅不談土地改革?

  現在沒有人再談台灣的土地問題。但是目前推動社會住宅,到最後關鍵還是土地來源。土地問題要怎麼解決,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觀點,推動社會住宅的每個人都應該要把他的一套想法結合到土地上去。然後對財產、市場、政府的關係是什麼,要有通盤一致性的看法。不只是社會住宅,在推動其它社會運動時都會牽涉到台灣土地問題。都市改革的核心就是在此。

‧ 土地可經由地價稅社會化,以美國為例

  美國雖然是資本主義國家,但是從財務觀點而言房地產却是相當社會化了的。因為在美國以市價計房地產稅率全國平均約是1.5%,若以銀行存款利率2.0%計,可說房地產價值已經有75%屬於了當地政府。(你有房子一幢市價一百萬,每年繳稅1.5萬,不啻市府有一筆款75萬存在銀行每年收利息1.5萬。)台灣以市價計的地價稅率約為美國的十分之一。如果逐步提昇此實際稅率到美國程度,也就是緩和的推動土地社會化,不僅解決了台灣地方財政問題,也會促使土地有效利用,因為不再會有人屯房空置,而會釋放到租屋市場,另一方面也使地價正常化,這樣社會住宅才有根源。以地價稅來進行土地改革是一切。

結論

  土地改革尚未開始,同志仍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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