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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消費者協會《消保專欄》
報主:台灣消費者協會
創刊日期:2013-11-05
發報頻率: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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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消費者協會《消保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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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消費者協會《消保專欄》
發報時間: 2014-01-30 16:00:00 / 報主:台灣消費者協會電子報
本期目錄
中古汽車里程碼錶被動手腳 台灣消協籲消費者買車注意
一步一腳印 踏實走過 根基紮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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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取行政院消保處評定「優良消保團體」,取得團體訴訟權,本會誠摯歡迎您加入本會網路會員

一、申請資格:(1)依本會章程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凡贊同本會宗旨,符合加入本會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年滿18歲以上者)資格者,均得在本會網站(http://www.twconsumers.org)登入為網路會員。(2)依本會章程第2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但書規定,本會網路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3)依本會章程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會網路會員僅享有發言權及活動參與權。 

二、會員權利:(1)免費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諮詢;(2)受理消費爭議之申訴及調解;(3)免費享有本會電子報。

消費者申訴

請下載《消費者申訴資料表》,填寫完竣後,請回寄至本會電子郵件信箱:twconsumers2009@gmail.com,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單據憑證等。
其他寄交方式:
 (1) 親訪:須電話預約 04-23267569、35079768
 (2) 郵寄:40353台中市西區博館路165號 台灣消費者協會收
 (3) 傳真:04-22851348

[公益聯播]這不是真的!!請協助澄清網路謠言
本圖片業經馬賽克處理,背景業者與本文內容無關。
中古汽車里程碼錶被動手腳 台灣消協籲消費者買車注意

     坊間到處可見中古汽車商行,曾有消費者購車後,發現汽車里程碼錶疑似被動手腳,感覺權益受損而提出申訴;台灣消費者協會,針對針對中古汽車里程碼錶疑似造假的購車糾紛,提出案例說明:

    陳姓消費者於101年9月間購買一部中古汽車,買來滿一年後,開回原廠做10萬公里大保養,廠方技術人員調閱車籍資料及車輛保養明細,進行提示說明時,車主赫然發現,兩年前的保養明細表,登錄的里程數已經是17餘萬公里,和當初購買時親眼所看到的里程數7.5萬公里不相符,讓陳先生驚訝不已難以接受,顯然賣主暗地裡大動手腳竄改碼錶里程,竟然短少10萬公里,陳先生懊悔當初購買中古汽車時,沒多注意碼錶里程被偷偷竄改的情事。

    陳先生質疑前手車主開不到4年,竟然能開到近18萬公里之多,有可能出自租賃車或營業車;台灣消費者協會常務理事、前簡任消保官劉鎮誠說,本件係車行故意將車輛碼錶里程調少10萬公里,疑涉及詐欺刑事,亦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在調解過程中,車行代表推諉給前車主,說該車輛交到他手上時,車輛碼錶的里程數原本就是這樣,不是他動的手腳等云。消費者若無法接受車行的說詞,可以舉證向地檢署具狀提告,若被檢方認定屬實,該車行法定代理人有可能會被以詐欺罪起訴。

    劉鎮誠表示:依民法354條明文加以解釋,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同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本件因系爭車輛交付到陳先生手上已經過一年,若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對車行顯失公平,故雙方同意以免費保養四年或四萬公里方式解決紛爭。

    台灣消費者協會提供購買中古(二手)車應該注意的事項:

    一、車子的資料是否完備,包含原始資料。如為進口車要看出廠證明書、海關進口證明書:證明書內註明有生產日期、汽車年份、生產地、而且海關進口書會標示,產地國、生產日期…等資料,為汽車進口重要資料。(要與行照符合)。  二、出廠日期準年份。  三、.引擎號碼且要核對與證件資料上所登記的是否相符。如果已決定要買,但不是當場交車,最好拍照存證。  四、記下碼表哩程數(並向原車廠調閱保養維修記錄,避免里程數被竄改)。  五、違規罰款是否已經繳納。  六、.證件是否齊全。  七、要車商保證此車不是1.重大事故車2.泡水車3.贓車4.計程車改裝車5.短期租賃車,如有上例情況一個月以內車行應無條件退車還款,如不能保證就不要購買。  八、保證O個月或OO公里免費維修。   記者林劼民整理報導

(本文出刊於2014年1月10日全國旅遊時報14版綜合資訊)

一步一腳印 踏實走過 根基紮穩

一步一腳印 踏實走過 根基紮穩

─理事長的話

蕭達益

    今年度本會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申請補助辦理「102年度消費者保護法暨商品標示教育宣導活動」(含嘉義、新竹、雲林、南投、彰化等地區)及「2013年315世界消費者日之主題『消費正義』-韓日商品之濫觴 中文標示浮濫不實調查活動」,終於在12月18日下午完成全部的成果報告與核銷工作。(11月27日假台中市政府召開記者會的相關報導,請見本冊末附頁)

    回顧去年8月11日,本會匆促於尚在修繕中的新會館(博館路165號)召開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及同年11月10日舉辦第二屆理監事授證暨新會館啟用典禮,期間本會面臨財務窘困,適逢本會副理事長陳朝昌(台中市消費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伸出援手,挹注抒困會館重建的相關經費,期後且逢前理事長陳中全罹病往生(102年4月13日舉行告別式),諸多瑣碎繁雜事情皆賴秘書長高乾仁與秘書楊麗瓊夫妻倆的胼手胝足,共同維繫本會會務的正常運作,至有今天的穩定局面。

    細數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林局長月棗的恩典,重視對我消保團體亟需一常駐辦公處所的聲音,特指由康主任消保官馨壬穿中奔波,協助尋覓到現在的會址,解決我會無一定處所辦公的窘境,讓本會有個根基往下紮根、向上發展的新好契機,相對的,本會挑起的社會責任將更加重大。

    10月28日上午,我與劉常務理事鎮誠前往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地區消費者保護法暨商品標示教育宣導活動」,巧遇彰縣法制處簡處長金晃(前消保官),他告訴我,最近發生不法油品的大統長基和富味鄉的兩家廠商都位在彰化,為了提起團體訴訟,曾經去電向行政院消保處詢問,希望由我會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可惜本會尚未取得被評定優良[1]…,簡處長嘆慰期許,希望我會努力加油,但盼中台灣有一全國性優良消保團體,專為中台灣消費大眾捍衛權益。

    檢視本會歷年與政府部門的關係維繫,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例行業務之外,尚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交通部臺灣地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中央部門的考核、評鑑及研討會等參與;新北市、新竹市、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嘉義市等地方政府聘任本會成員擔任該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

    環顧本會成員,各來自不同的學術領域、不同的事業職場,各有各的忙碌牽絆,致無法全心或分心在本會的會務上。而本會成立宗旨係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設立登記之法人,性質屬於對政府應為措施的監督,對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與服務應為保障的維護,是以本會實乃一壓力型與任務型的非營利組織團體,與一般國際社團或人民職業團體大不同,所以長年來本會不會強力成員在財務或會務上多所投入,但為兼顧本會實體運作的基本條件(會員數),很希望全體理監事能針對此一指標性的500人以上社員人數,多給予支持與努力。

    一步一腳印,踏實走過,根基紮穩。

    台灣消協從無到有,是全體會員的相挺支持與默契配合,才有今天內部人事的穩定發展,外部人際的平和契合。

    冀盼明年再生新氣象,共同攜手合作,開創新契機。

2013.12.22 于台中



[1]第49條:「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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