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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
報主: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
創刊日期: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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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1-04-01 05:00:00 / 報主: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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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文章

懷念未曾停止

                               文:前馬偕安寧療護中心社工師/蘇絢慧

 

親人的死亡是人生裡極重大的失落與壓力。死亡與分離所引發的感受:沉重、痛苦、無力、空洞,令人惶恐不已,急於想擺脫。所以,一些聽似安慰,卻又十足隱含著自身的不安、無奈、悲傷、失落感的話語,相繼傾出:「別哭了」、「別傷心了」、「別再想了」、「人死不能復生,別難過了」、「節哀順變」;這些話帶給喪親者的疲憊、傷害遠遠的超過安慰與扶持的意義。

   

悲傷是不好的、想念死去的親人是阻礙生活的;是社會對於喪親反應的想法,所以喪親者的情緒感受見不得光,想念、懷念成了隱私的個人活動,只能自己獨享。許多病人的家屬,在親人過世後,會經歷一段失眠期,當夜深人靜時,懷念與悲傷佔據了整個心頭,與逝者過去的種種;曾做過的事、說過的話,都猶如電影放映,一幕幕的上演,整個夜晚難以入眠。

 

    在人的腦內,儲存著大量的記憶,越是相愛的人、越是親近的人、越是長時間相處的人,我們所擁有的記憶就越多。在親人過世之後,龐大的記憶對我們訴說著刻骨銘心的經歷,這是無法遺忘的,若遺忘,似乎就連帶遺忘了我們自己的過去。何況,記憶並非說遺忘就能遺忘。

 

    大部分的人並沒有給喪親的人足夠的時間哀悼,往往我們會認為將葬禮、告別式辦完,悲傷就該告一段落,喪親的人不應再沉浸於悲傷的氣氛中,快快打起精神,繼續為著人生的道路邁進;勇敢、堅強、努力。

 

就因為這些所謂的鼓勵,把喪親的人推到孤獨的角落。他必須學會成為奧斯卡金人,偽裝自己的軟弱、孤單、悲傷、無力,把快樂、理性、堅強展現出來。他們擔心自己的難過成為別人的心理負擔,他們也害怕被人貼上軟弱無能的標籤。

 

    我很慶幸,許多的家屬對我表示他們真正的感受,無論是對親人的想念、對於生活的無助、對於新角色的疲累,我清楚明白,他們並非需要有人拯救他們脫離什麼,他們也非失去奮鬥的意志,他們只需要溫柔的心,去與他們分享、分擔內心無人傾吐的心情。

 

    人死亡後待處理的事務繁多複雜,生者必須要維持夠多的理性才足以面對,死亡登記、殯葬處理、財物處理、還有一堆宗親要求的禮俗,把逝者的親人壓得喘不過氣來。預立遺囑在台灣,仍然推動困難,加上死亡為忌諱言談之事,逝者只好沒有交代一句、沒有意見地入土。但在世的親人可沒這麼輕鬆,許多親友提供各種的意見、習俗,若遇上不道德的殯葬業者,不只心力交瘁、還財力困難。誇張虛華的葬禮費用常使經濟困難的家庭無法負擔,現實的狀況是,任何福利救助也無法提供幫忙,這不僅浪費社會資源,亦是間接助長殯葬的惡質風氣。值得注意的是,繁忙的喪葬事務處理結束時,真實的情緒感受開始逐漸浮現。親友、殯葬業者都從生活中退場,關心也銳減,大家都回到各自的生活軌道,喪親者正式面對失去逝者的生活。

    從小到大的生活中,一直都在經歷大大小小的失去。較小的失去像是失去了一個禮物、一個擁抱、一個注意、搬家、轉學。大的失去則可能失去一隻心愛的寵物、失戀、失婚、與一個摯愛的親人或朋友分離。失去是人生的重要經歷,也是一定會發生的事,有相聚就有分離;有擁有就有失去。如何讓自己有能力去面對失去、如何將失落感受處理好,並且對於自己及他人皆不具傷害性、攻擊性,是需要學習的。

 

    有學者主張悲傷的喪親者需要完成悼念的過程,悼念中需要完成四個任務,四個任務並無優先順序,但四個任務都非常重要,任務若完成,悲傷的情境及反應會得到緩和,也得到較好的調適。

 

    四個任務分別是:
      接受失落的事實

    體驗到痛苦悲傷的情緒

    去適應一個沒有逝者在的生活環境

    能投注生命的活力在新發展的關係上

 

    調適的過程有多長?多久算正常?

    這是喪親者會自問的問題,也是喪親者身旁的親友關心的問題。面對失去的悲傷反應,並無強調需要調適多久才是正常的範圍,每一個人調適悲傷的時間都不同,腳步也不一,有的人需要一兩年,有些人卻需要更長。這其中的變數包括死者與生者的關係、死者與生者的情感依附、死亡的形式、人格特質、死者的年齡、家庭的變化、生活的壓力等。

既然無法確定需要調適多久,倒是可以說至少需要一年。一年是重要的經驗,第一年,許多重要節日的體會,會格外明顯及深刻,例如第一個沒有逝者的除夕夜、第一個沒有逝者一起過的生日、父親節、母親節、端午節、中秋節,甚至第一個忌日,皆會令人翻動存在內心的難過、不捨、哀傷。這些痛苦、陌生的第一次,使得喪親者會打電話給我、或來醫院找我,訴說心情也好、找尋安靜的力量也好,傾聽、尊重、允許悲傷及個別差異是陪伴的原則。


      我自己也經歷過悲傷調適的過程,在不知道能怎麼表達悲傷的情況下,我繼續過每天的生活,不太談論自己的失去與悲傷,總是以堅強、樂觀、歡笑去掩飾內心的傷慟。我最厲害的高招,便是以微笑代替許多的感受,以空白代替許多的想法。

    從失去的發生到意識到失去的事實,我花了十一年才能接受。接受後,徹底經驗到內在強大的痛楚,再多的忍耐、壓抑都無法否認、漠視悲傷的感覺。十一年的來的累積,早把悲傷發酵成好幾倍大,強大的力量籠罩住我整個人。

    悲傷並不會消失啊!也許悲傷的細節早已遺忘,悲傷的感覺卻早在心底駐營。於是,我發現悲傷需要一個出口;一個溫柔的導引,讓悲傷慢慢地流動,慢慢地找到通道,流出來。文字抒發、找尋專業心理諮商者的協助、閱讀相關書籍、與有喪親經驗的朋友分享、信仰的支持,都成為自己走過哀傷的通道。


   
讀者文摘在二ΟΟΟ三月號報導一位兒子在成年後,與母親建立一座天使雕像慰藉之泉,來讓母親喪女之痛得以有個出口。四月號則報導一位女士在兩年內連續失去愛女與丈夫,她在女兒十六歲的生日那天,到女兒的班上送給班上的每一名女孩一枝玫瑰,並向她們致謝,來紀念女兒。這是一份寶貴的力量;能不懼怕表達真實的想念、能把失去化為珍惜與感恩的生命力量,能以祝福克服怨懟。

    懷念是如影隨形的,懷念若是提醒自己曾經有過的愛、懷念若是幫助自己善加對待自己與身旁的人、懷念若是增加自己活下去、活得好的力量,懷念就是值得的。 


照顧Q&A

文:紀冠伶律師-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前理事長/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

 

Q志明已婚,育有二子,太太是家庭主婦,一個月平均收入約新台幣伍萬元,由於志明與父母親同住於父母親的房地,少了房租及房貸費用的支出,故收入所得尚得維持一家生計。怎知,年邁母親日前因中風而住院;父親則經醫師診斷罹瘓老人失智症。夫妻倆為照顧年邁的父母親,疲於奔命之餘,一個月五萬元的收入根本不足支應一家四口及父母親的醫療費用。志明有兩個哥哥,及兩個妹妹。兩個妹妹都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暨夫家認為扶養父母親是兄弟的責任為由,拒絕分擔父母親的醫療及日常生活費用;志明的哥哥則以工作忙碌為由,對於志明所作分擔醫療及照顧責任之要求,敷衍以對。志明氣憤不已,想請問在法律上妹妹們真的可以不用負擔父母親的扶養責任嗎?另外,對於不負責任的哥哥們,他可以告遺棄罪嗎?

 

A

一、扶養義務:

依照我國民法親屬篇扶養的相關規定可知,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責任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而且,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不因為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到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由於父母親在子女年幼之際,扶助、養育子女,子女們方得長大成人;但伴隨子女成長的同時是父母親的年華老去,故子女自應於父母親年邁後善盡扶養照顧之責,以報答父母親昔日的養育之恩。所以,法律特別規定成年子女在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全部家人時,父母親是第一順位應該受到扶養的人。而且,子女即使因為負擔了父母親的扶養責任後,以致於使自已生活有難以維持的情形時,仍必須扶養年邁的父母親(民法第1118條)。畢竟沒有父母親的撫育,怎會有今天的我們,所以法律如此的規定,無非是中華民族【孝道】的真正體現。

 

此外,由於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不因為受扶養的對象為兒子或女兒,而有不同,所以不論是兒子或女兒成年後,除非具備民法第1118條之1所訂得減免扶養之事由,例如:父母親曾棄養未成年子女達兩年以上、父母親曾對未成年子女施暴或性侵等傷害未成年子女等情事,否則,都一樣必須共同承擔起扶養父母親的責任。故以本案而言,志明的妹妹們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為理由拒絕擔負起扶養父母親的責任,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志明可依照民法第1120條的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妹妹及哥哥們共同負擔父母親的扶養及醫療費用。

 

二、遺棄罪:

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遺棄行為,是指不提供生存上所必要的扶助、養育、保護義務,例如:將年老殘疾無法行動的人留置於寥闊無人之地而棄置不顧;或者把年幼殘疾的人單獨留置在住所內自行離去而不顧;又或者沒有離開年幼殘疾人的身邊,但故意不提供食物、衣服等,任其挨餓、受凍;坐視病者但故意不給予醫藥飲食之類….等等,足以危及年幼殘疾人的性命及生存,都是遺棄行為的一種。

 

又依照最高法院29年度台上字第3777號判例意旨:「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後段第一項之遺棄罪。」。換言之,遺棄罪的成立,還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遺棄的故意。所謂遺棄的故意,意思是指行為人清楚知道自己消極不提供任何生存上必要的保護扶助、養育、保護責任,足以使被扶養人陷於生存危亡之際。如果主觀上認為有其他的人在養育、保護,受扶養的人不至於因此而陷於生死存亡之險境的話,就不會成立遺棄罪。

 

以本案而言,志明的兄長依照民法的規定,本來就有扶養父母親的責任與義務。但由於父母親目前都在志明妥善地保護照顧養下,即使兄長不善盡扶助保護養育之責,也不至於使父母親陷於生死的困境,因此志明兄長的行為,不會構成遺棄罪。除非連志明都不盡扶養父母親的責任,使得父母親將因無人扶養而陷於生死存亡的困境,此時,不僅兄長及妹妹們都構成法律上的遺棄罪,連志明也難逃遺棄罪的懲罰。但本案,志明兄長的行徑畢竟不可取,故建議志明可依照前開民法的規定,併予向兄長們提起訴訟請求共同負擔父母親的扶養責任。

 

 

照顧的故事

~照 顧 路 上 不 孤 單~


:喬雯/家庭照顧者(千人傳愛活動頭獎得主)

我是一個平凡再不過的女子,在一年前我還是在台北生活日夜奔波的媽媽,因女兒還小需要照顧才決定遠赴母親的故鄉-花蓮,為節省其費用,將原來住在養老院的父親也接回一起照顧,原以為是很輕鬆的工作,卻不知道照顧病患的工作是這樣的繁瑣,而且需要極大的耐性,讓我有時不知所措,甚至害怕再走進爸爸的房間!

日復一日的勞累侵蝕著我,更不知道還要顧慮到患者的心情是這麼的困難。突然有一天,朋友告訴我長照中心可以助我一臂之力,哪怕是一點點的幫助,都能在我心中出現一道曙光,在輾轉詢問下發現,只要是患者的戶籍與年齡相符,都可以享受長照中心的福利!為照顧者減輕很多負擔。

 

    正因為有這樣的機會和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南區分站聯繫上,剛好遇上中心所辦理的家庭照顧者支持團體,讓我可以去參與,在我深感無力及需要協助時,有了這個機會,一開始是有些小擔心,因為不知道是什麼樣的內容,但去參與以後,發現其中有臨床心理師及社工師為我們解答,照顧時遇到的種種問題,更讓參與的照顧者能夠把心情說出來彼此交流,有時在照顧的負擔中有不好的情緒,也讓我們在這裡可以進行抒緩。

 

參與支持團體最重要的感受,就是中心及參與團體裡的人都好和善,讓我不用害怕說出我需要的,坦言說出一切,在短短幾週的時間,大家就像一家人一樣。真的很高興可以認識長照中心及支持團體的每一個人,更高興可以參與「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所舉辦的千人傳愛活動,也因為這個機會更可以感受到,原來照顧者不是孤單的,有這麼多的資源、這麼多單位在支持著我們,在完全沒有想到的情況下,還在此次的摸彩中得到頭獎,真的很開心,然而更令人興奮的是藉由活動及宣導,讓更多的人可以支持及幫助我們這些照顧者,讓我們無常的生活可以得到更多的鼓勵、支持及幫助,謝謝大家,祝福每位照顧者都能夠得到資源,來扶持您們走這段辛苦但非常有生命意義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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