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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主:傳媒與教育
創刊日期:20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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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11-01-21 11:00:00 / 報主:「傳媒與教育」電子報
[公益聯播]節慶活動
本期目錄
英國傳媒公信力:電台最佳,報紙最差/何鉅華(資深媒體人)
《兒少法》修正案暫緩三讀 .新評會:必須訂定更清楚的辦法/林海嫣
媒體與政府合作也有良例:荷蘭公視推老人學電腦節目/周傳久
英國傳媒公信力:電台最佳,報紙最差/何鉅華(資深媒體人)

  台灣現在反買新聞雷厲風行,無可置疑,置入性行銷近年對台灣新聞媒體的公信力已造成重大戕害。在英國,傳媒置入性行銷情況雖然從不嚴重(以電視及電台而言,新聞及兒童節目一向禁止),但部份媒體近年盛行收買資料、設局套取資料、偏袒某一政黨或團體利益,以及慣用跟蹤、偷拍、渲染、甚至竊聽或誇張失實的風氣下,以致媒體的整體公信力亦已大不如前。

  至於在幾大類別的新聞媒體之中,究竟那一類仍然最受公眾信賴呢?在英國而言,答案是電台新聞廣播。

  英國電信監管局(Ofcom)早前進行的一個調查發現,在新聞報導的可靠性和準確性方面,電台廣播比任何其他新聞媒體更獲公眾信賴。

  調查指出,66%的成年人信任電台的新聞報導,而新聞網站所獲的信任度是58%,電視新聞為54%,至於報紙則只有34%,在四大類別中排名榜尾。

  這個「媒體素養」(Media Literacy)調查在去年夏天全英各地一共訪問了1,824名成年人,得出這一結果。

傳媒公信力整體下跌

  另一方面,過去一些媒體研究(如YouGov民意調查公司的調查結果)也曾證實了一個現象,就是英國人近7、8年來對新聞記者的信任程度不斷下降;儘管如此,廣播界記者(包括BBC、ITV及Channel 4)所獲的信任程度則仍勝於報界記者,但小報記者一如以往,非常不受公眾信任。

  下面列出YouGov曾在2008年12月公佈的一個調查結果,雖然事隔兩年,應仍有參考價值(附表一)

  該項調查訪問了2,024名成年人,其中一個調查結果是:在23批人士當中,小報記者 (英國走煽情路線的小報tabloid,傳統上一般都將報頭套上紅色,其記者也被俗稱為紅報頭記者-red-top journalists)的信任度差不多最低,只是比榜尾的地產經紀人稍好一點。英國傳媒學教授Professor Steve Barnett 已曾指出,公眾對小報記者的信任本來已是低到無可再低的了。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

可參閱報導
A More Accountable Press
People trust radio news over TV, net and papers - says Ofcom|The Wire|Press Gazette

《兒少法》修正案暫緩三讀 .新評會:必須訂定更清楚的辦法/林海嫣

  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日前於立法院通過一讀,但卻因規範籠統引發箝制新聞自由的疑慮,在立法院院會遭擋下,暫緩三讀。對此,新聞評議委員會於28日召開座談會,邀請傳播學界及媒體業界人士共同研擬未來修法走向之建議。新評會委員胡幼偉表示,新評會認同修法方向與精神,但在規範範圍與裁罰的認定標準上,必須訂定更清楚的辦法。他建議,政府相關單位可列舉不適合之案例,以供媒體參照。

  此次《兒少法》修法,較具矚目部分有保護當事人隱私之「梧桐妹條款」與禁止報導有害兒童身心健康之新聞內容的「蘋果條款」等,其皆擴充在新聞報導中兒少權益的保護。觀看此次立院初審通過的修正版本可發現,其由現行的75條大幅增加為115條。其中,與媒體相關條文主要有兩大區塊,包括:(一)為健全兒少閱聽環境,加強新聞紙及網際網路內容的管理機制,增訂新聞紙不得報導事項,違反者最重可處罰50萬元;另賦予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對兒少應採取防護措施之責任,違反者最重可處罰30萬元。(二)為維護兒少隱私權利,修正條文擴大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分資訊之對象,包括監護權事件爭訟事件當事人或刑事案件當事人等,但如為維護公共利益,亦訂有排除條款。

《兒少法》修正案暫緩三讀  .新評會:必須訂定更清楚的辦法/林海嫣

  對於修法方向,涉及兼顧兒少權益、隱私權與新聞言論自由之爭議。中央通訊社董事長洪健昭表示,新聞工作人員本應遵守新聞倫理規範,對於犯罪細節之描述,未達新聞價值之必要且也未涉及民眾知的權利,新聞並不需要對此詳加描述。不過,世新大學傳研所所長游梓翔表示,對於規範範圍的擴充,乃是政府「嚴重防衛過當」,過度誇大行政權。他強調,對於媒體相關規範,應回歸傳播規範機關處理,而非以修改兒少法的方式來偷跑。

 

中央通訊社董事長洪健昭

  自由時報副總編輯吳俊彥則對《兒少法》有關媒體規範部分提出疑義,包括修法中第44條,有關犯罪細節不得描述之規範,其中之犯「罪」所指涉之範圍廣泛,除了血腥、暴力、色情等外,亦包括詐欺、貪污等罪,新聞媒體在該類重大事件之報導,實難避免過程之敘述。再者,就新聞紙之規範,其中新聞紙乃包括新聞報導以及副刊,而該限制,不僅有損媒體新聞自由之權利,亦會影響報紙相關的文藝創作。此外,對於罰則部分,要求業者「下架」、「勒令停業」等規定,乃有違比例原則情形發生。

               自由時報副總編輯吳俊彥

                            

《兒少法》修正案暫緩三讀  .新評會:必須訂定更清楚的辦法/林海嫣
  新評會委員胡幼偉表示,提升兒童及少年保護範圍,乃是各界認同之目標,但其中平衡拿捏不當,則易箝制新聞自由。對此,他說涉及兒童及青少年隱私之部分,媒體應表達尊重恪守維護兒少權益。但若規範範圍涉及到對兒童及青少年「可能」有影響之「任何內容」,即會有爭議。也就是說,規範標的之定義模糊不清,容易造成規範對象無所不包,加上認定標準及由誰來認定亦是問題之一。

媒體與政府合作也有良例:荷蘭公視推老人學電腦節目/周傳久

媒體與政府合作也有良例:荷蘭公視推老人學電腦節目/周傳久

  傳統的媒體理論常認為媒體要和政府劃清界線保持獨立。晚近台灣現象則是政府置入性行銷使部份媒體表面監督政府,但實際上又有些仰賴政府。但媒體和政府互動只有這種這些模式嗎?荷蘭公視推出的老人電腦節目計畫卻是媒體與政府合力發揮公共價值的正面例子。

  荷蘭公共電視系統旗下有許多電視台,其中鎖定五十歲以上觀眾的新興電視台MAX非常重視滿足老人需求。所謂需求不只是從討好老人觀眾的角度看,同時也是以觀察社會變遷時老人需要的生活技能為開發節目的根據。這就是一種媒體的經營價值和社會角色認知。

  不久以前,MAX理解越來越多的稅務金融及交通都要用到電腦,老人如果具備使用電腦的能力,才能保有獨立自主生活。同一時間,政府也有意提昇老人資訊素養,因為老人和一般人有一樣的價值,尤其是在非常重視弱勢者權益的荷蘭。政府和該台合作一項計畫,政府挹注一些經費,讓MAX製作老人學電腦節目,並且配搭許多公立圖書館預置電腦教學服務人力,然後由電視台播節目,播出後告訴觀眾,如果還想進一步學習,可以就近去附近圖書館,那裡有人等著幫助你。

  MAX的總監Jan Slaghter告訴筆者,電視台可以盡量讓學電腦的節目有趣、吸引大家,並設想到老人學習而將節奏放慢。但不能回答所有問題。而政府與電視台的目標是讓所有五六十歲以上的都會。所以讓公立圖書館為據點,有不懂的可以去。協調鼓勵有年輕人搭配幫忙,這需要徵招志工。後來連歐盟也加入給錢。

  其實在MAX開始這項合作計畫前,荷蘭已有老人網站(http://www.seniorweb.nl/)。Slaghter表示那個網站,要付錢25歐元才能為會員,但MAX卻免費讓所有觀眾都有機會使用。電視製播老人節目的理念不僅是想到學電腦解決生活,還能激起大家想更多問題與小孩互動。研究顯示,寂寞是老人生活問題中顯得很嚴重,很多社會都知道要提供活動給老人,但是老人們回家以後卻會更寂寞。而另一研究顯示上網與人溝通可以減少這樣的寂寞感,如學會即時通(msn),就算是晚上十點都還可以找到朋友聊天。因此,創立網路是解決寂寞感的好方法,所以max特別看重。MAX也根據這種知識背景在電視台網址設立老人聚會平台。

  MAX是這幾年荷蘭收視和社會評價都成長很快的電視台,知名度和商業電視有得拼。這和該媒體很重視社會需要有關。在政府想做的事與媒體本身的看法有共識時,媒體基於自主而與政府合作未必一定是置入行銷。而一起為解決社會問題而努力,還有更好的效果。背後的理念都是公共服務與公共價值。這種合作並不需要一定要讓政府某主管上電視擺姿勢、打知名度也不是行銷政府做了什麼了不起的事。

  現在台灣頻道很多,但是有些本地需要的服務不是洋頻a道一堆能取代。MAX發揮電視散播快又廣而且有聲光的特性,不止掌握技術資源,還有對人的觀察,然後再有所原則的與政府合作,倒也彌補一點經營成本,但大概不至於被認為讓政府買通這麼難聽吧。

  行文至此,大概有讀者會說,台灣受困置入性行銷的是商業媒體為多,和MAX不太一樣。其實是不太一樣。可是一個社會要有怎樣的公共媒體本來就是大家可以決定的事。今天台灣的商業報紙和電視很多而很難生存,媒體要生存而導致觀眾讀者看到很多置入性行銷報導和節目。為什麼我們不能有像荷蘭一樣的強大獨立的公共媒體?一個強大獨立的公共媒體在某些發展策略上,能自主的與理念相同的政府部門合作,可以發揮終身學習的社會功能,這不也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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