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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url.com.tw · March 13,2018英國殺人犯投訴電視節目侵犯隱私權/何鉅華(資深媒體人)
英國媒體盛行追蹤揭發各類名人聞人的私隱,當然也經常遭到控訴侵犯隱私權,但近期一宗侵犯隱私權的投訴則比較特別,因投訴者是一名惡名昭彰的殺人犯,他向英國電信監管局(Ofcom)投訴電視台播出的特輯侵犯了他的隱私權。不過,電信監管局經研議後,已將投訴駁回。
Jeremy Bamber,照片引自http://en.wikipedia.org/wiki/Jeremy_Bamber |
該殺人犯Jeremy Bamber早於1986年因殺人罪被判終身監禁,案中五名遇害者是他富有的養父母、他自己親姊及她一對六歲孖仔。慘案是在埃塞克斯郡(Essex)一處位於郊外的莊園發生。殺人犯一直聲稱冤枉,並辯稱乃他親姊患有精神分裂病,在槍殺各人後飲彈自盡。
該殺人犯投訴天空電視台(Sky TV)播出的關於此案紀錄片內容對他極不公允,侵犯了他的隱私權。該節目名為「弒父殺母-Jeremy Bamber的故事」,內容詳述警方調查慘案整個過程,內有很多關於Bamber本人的舊照片和錄影片段,也訪問了他多名親友故舊、幾名採訪此案的記者,及一名精神科法醫Kerry Danes。
據英國電信監管局的報告稱,Bamber在訴狀中指該精神科法醫Kerry Danes與他從未見面,但卻將他不正確地描述為一名精神病患者,這對他極不公允。
他又投訴節目內容過於仔細描述及嘲笑他的性傾向,而性傾向問題與他之所以被定罪根本毫無關係。
英國電信監管局駁回投訴。報告指出,Bamber在法理上有其隱私權,然而,廣播機構亦有言論自由權利,而且深入探討有關Bamber本人以及兇案可能動機的種種證據乃符合真正的公眾利益,這比他的隱私權受到侵害就更為重要。
簡單的說,法律面前,人人享有隱私權,但窮凶極惡的殺人犯則屬例外。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電郵:edwardho40@hotmail.com
可參閱報導:Killer loses privacy complaint over Sky documentary - Press Gazette
高中媒體素養(增補之二):新聞可以買賣嗎?置入性行銷對新聞的影響/劉蕙苓(北藝大藝術行政與管理所的助理教授)
2010年底有兩件重要的大事,讓社會重視台灣新聞界奇特的現象:新聞置入性行銷;其一是,12月13日前中國時報記者黃哲斌在部落格上發表〈乘著噴射機,我離開《中國時報》〉一文,並呼籲大家一起連署「反對政府收買媒體」,一個月內,流覽此文的人次超過16萬,共有超過110個團體及五千多個個人參與連署。其二是12月26日全台四十六個傳播系所、一百三十一位學者連署反對「政府置入及業配新聞」,短短一個月不到,立法院快速度在2011年1月12日通過預算法第62條修正案,規定政府宣傳今後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
到底新聞置入性行銷是什麼?它所引發的爭議為何?以下將從實例與理論兩個層面進行討論。
新聞一則多少錢?
一位超過二十年資歷的新聞主管最近在臉書上寫著:某天早上X單位的主管打電話來,希望她所服務的媒體能報導一下該公司的貢獻,聽這位老兄洋洋灑灑的吹捧豐功偉業後,她遲疑著回答要再了解一下有沒有新聞價值,沒想到,對方馬上就坦白地說他們可以付費,她立刻婉拒:「我們不收錢」,沒想到對方卻很不高興地說:「你們很清高嘛!別台都可以收,為什麼你們不收」這位新聞主管非常挫折、悲哀!
這不是個偶發的事件,而是新聞界的常態。業者可以訂預算向媒體購買新聞,連政府單位也不例外。以下是在2008年教育部長出訪時要求媒體配合採訪引起爭議的報導:
在此要說明的是,這個現象並非教育部獨有,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單位,都為了宣傳的目的而上網招標,徵求媒體配合採訪報導的「服務計畫書」。當然,這種花錢要求媒體報導的廠商,也涵蓋了許許多多的民間企業。這也就是在台灣近幾年常常提起的「新聞置入性行銷」。
什麼是置入性行銷?
「置入性行銷」源自行銷領域,它的英文叫product placement,顧名思義就是把「產品」置入在媒體的內容中,讓消費大眾自然地接觸了這個產品資訊而毫無察覺它本質是「廣告」。自1980年代起盛行以來,在電影及電視產業中經常可見,台灣的偶像劇《流星花園》、《醉後決定愛上你》都有相關的飾品品牌置入在劇中成為情節的一部份,的確也為這些品牌帶來了很大的商機。所謂的「產品」不只是實質的商品,它也可能是無形的「理念」或「服務」。英國管理媒體的政府機構Ofcom把它定義成:「廠商用金錢或是其他有價值的回饋方式,來換取它的產品或服務可以在節目中出現」;美國管理媒體的政府機構FCC則稱它叫做「嵌入(隱藏)式廣告」。因此,它的本質是廣告,只是用了非傳統的廣告形式呈現。
「置入性行銷」很少涉及新聞,「新聞置入性行銷」是台灣獨有的現象,簡單來說,就是廠商把運用在電視電影的「置入」手法移植到新聞內容中。這個現象自2000年起逐漸普遍,2003年更首度出現在政府集中採購文宣廣告的公告文件中,要求得標的廠商都要配合在新聞中置入政府的政令宣導。此後,民間大企業也紛紛要求媒體比照辦理,各媒體機構為了因應日漸增多的新聞置入專案,都設立了專責單位,也針對不同形式的新聞(純新聞、專題、SNG或新聞座談等)訂有不同的「價格」,供廠商「選購」。在這樣的運作下,新聞成了可以買賣的「商品」了。
雖然在2011年初透過修法政府已明確宣示,不再進行新聞置入性行銷,但各媒體的「置入新聞」仍然不少,在媒體界和學界也有不同的正反意見。
正方觀點:新聞本是商品不該限制媒體獲取利潤
台灣媒體市場小競爭激烈,廣告預算每年約400億元,難以支應各媒體的生存,突破傳統的廣告來爭取利潤,本是商業運作的機制,既然台灣的傳播媒體大部份以商業形式存在,就必然要接受商業的法則,置入性行銷也是一種商業機制下的產物,一味地反對新聞置入會影響媒體生存,一個不賺錢的媒體,如何談理想?如何談社會責任?
此外,政府的媒體採購標案也不完全是所謂的「洗腦」式的宣傳,有很多的政策符合公共利益,如:國民年金開辦、輔導農民創新農業、傳染病防治等,都是民眾非常需要了解的資訊,但在追求收視的商業競爭下,媒體偏愛羶色腥往往忽略了這些新聞。如果能讓媒體兼顧營收與公共服務,接受政府的金錢補助,來報導這些較不具商業競爭又具公共利益或支持弱勢的新聞,又有何不可呢?外界不應用放大鏡來檢視媒體政府宣傳這些對社會有益的事。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數位匯流已是傳播媒體的特色,網路上可以看到各種不同形式的內容,有些像新聞,有些像資訊,有些像廣告,只一味地要求傳統媒體不要做新聞置入,並不能阻檔網路及其他新媒體上所呈現的更自由更商業的內容形式。
反方觀點:新聞公信力最可貴 不容買賣
一齣連續劇及一則新聞,其內容都在談長期食用添加塑化劑的飲料或食品有害人體,為什麼人們比較相信新聞而不認為劇裡的情節是真實的呢?因為新聞的本質是客觀獨立自主的,它告訴我們現在所發生的事。因此,有學者稱新聞叫做「信任貨品」(credence good)。在民主社會中透過媒體的報導,可以呈現多元的意見,保障民眾知的權益。
新聞如果跟其他商品一樣花錢就買得到,即表示新聞工作者不再是獨立自主的報導他所採訪的人與事,出錢的廠商或業主可以依自己的宣傳的目的,指導記者那些是該被報導的重點,並要求編輯將這則新聞安排為「必播」或「必刊登」,排擠了其他可能對民眾有利的新聞。遇到爭議性的事件,一般的新聞工作者都會儘量呈現正反多元的意見,以平衡報導;一旦有單位出錢請媒體報導這類事件時,必然只會呈現對它有利的片面訊息,刻意忽略負面的觀點,這就是被「包裝」過的新聞,遠離了真實與客觀。在媒體中充斥著這種精心設計的「置入式新聞」時,閱聽大眾無法分辨它的真假,而信以為真,不但使民眾知的權益受損,也有違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責任。更何況沒有錢的弱勢團體,是否從此沒有了被媒體報導的機會?
政府的政策確實具有公共性,但在民主社會中,因執政者的利益也可能訂出具爭議的政策,此時,媒體最可貴的即是發揮監督的角色。我們很難找到一個具有共識的指標來分辨那些政策具有公共性,可以買媒體廣為宣傳;而些政策又不該花錢買媒體!何況政府的預算來自全體納稅義務人的所得,更該謹慎,否則即被外界批評:拿納稅人的錢買媒體欺騙納稅人!
自由而負責的媒體是民主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當媒體為了眼前的利潤而任由政府或企業可以用錢來影響新聞報導的獨立性時,所犧牲的是媒體最珍貴的公信力,當民眾不再信任媒體所報導的新聞時,媒體在社會上所扮演的守望與監督角色,也不復存在!一個失去民眾信任的媒體,還有何社會責任可信?一個失去媒體監督的社會,又如何能維護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呢?
延伸閱讀
1.黃哲斌部落格:http://blog.chinatimes.com/dander/archive/2010/12/13/579524.html
2.劉蕙苓(2011)。《新聞,多少錢?置入性行銷對電視新聞的影響》,巨流。
問題與思辯
1.假設社會上爆發了有不肖廠商在嬰兒奶粉中添加有毒物質,此事件涉及的都是知名的大企業。你會期待媒體如何報導?如果有某企業是媒體的大廣告客戶,此時又編了巨額的預算,要求媒體報導這些產品並不會危害生命安全,你覺得拿了錢的媒體會如何報導?如果你知道媒體在報導這個消息時,有收了廠商的錢,你還會相信它所報導的新聞嗎?
2.政府每年都會花很多經費來宣導公共場所不要抽菸、婦女要定期進行癌症篩檢、要注意勞工安全…等,可是現在的新聞都很羶色腥,如果不能花錢要媒體多多報導這些對民眾有益的訊資,那麼,政府該怎麼做呢?我們又能從那裡得到這些消息呢?
3.既然新聞裡摻雜著被置入的「假新聞」,我們該如何分辨新聞的真假呢?
旺旺至少應退出新聞台的經營/戴智權
2009年,旺旺集團成功入主三中集團,成為中國時報、中視與中天家族頻道的新主人。時隔一年,旺旺集團蔡衍明邀請蔡鎮宇與王令麟共同出資成立旺中寬頻,想要併購全台灣第一大的多系統經營者-中嘉網路。旺旺集團想要從頻道業跨入系統經營者,學者對此十分憂慮,擔心未來言論市場過度集中,反而減損台灣多元聲音的呈現,進一步減損民主政治之發展。筆者以為,旺旺集團若是為了減少言論市場集中的疑慮,至少應該退出新聞台的經營。﹝圖片引自http://www.funf.tw/Article_Content_id_15529.htm。﹞
審理本案應顧及平等原則
《憲法》第7條揭示「平等原則」,作為我國各機關與人民必須遵守的法則(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根據釋字第688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換句話說,政府機關對於相同的事物就必須為相同的處理。如果要做不同的處理,就必須有「正當事由」。因此,若從平等原則的角度出發,比較「大富媒體併購凱擘」與「旺中寬頻併中嘉」兩個案子,旺旺集團至少應放棄中天新聞台的經營,才能符合《憲法》要求。
2010年11月17日,大富媒體公司成功併購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但同時被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要求在一年內不得投資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三年內不得控制既有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最重要的是,如果沒有取得NCC的核准,也不能新設新聞台、財經台與購物頻道。從這個個案中可以看出NCC審理媒體併購案的一項原則,如果掌握龐大的系統訂戶,就會限制其垂直整合,節制其市場力量,如果要再經營新聞台,就必須取得NCC的同意。也就是說,新聞台與系統的掌握,二者只能擇一。
大富媒體一案,不過去年才通過,NCC委員也尚未卸任。因此,若是依據上述平等原則,旺旺集團要併購中嘉網路,新聞台與系統也只能擇一。然而,旺旺集團目前握有中天新聞台,掌握對外發聲的管道。如果旺中寬頻併購中嘉網路成功,等於完全控制系統與新聞頻道,叫大富媒體情何以堪?何以同樣是併購案,大富媒體不能做,而旺旺集團卻可以做?因此,如果旺旺集團真的想要進軍有線電視系統市場,至少應該放棄新聞頻道的經營。
在言論市場中,影響最大的是新聞頻道。因此,面對併購議題,NCC必須謹慎以待。一旦併購案通過後,要業者將已吃進肚子的肥肉吐出來,那是不可能的。所以,主管機關站在維護人民言論自由的立場,應該待釐清疑慮後,再核准此併購案。
公開自營與代理頻道事業資料
媒體併購案,只會一直發生。只要業者想要提升企業綜效,併購就是可能達成綜效的方式之一,可是,這就會發生「產權集中」的結果。因此,為了讓各界公平的評估言論市場是否過度集中,不只要公開各系統經營者擁有多少訂戶以外,更重要的是,到底多系統經營者(Multiple System Operator,以下簡稱MSO)集團,在上游自營或代理多少頻道?目前,NCC的網站並無自營或代理頻道事業的資料,在資訊公開上,略有不足。
2011年9月29日,台大公共經濟中心、台大新聞所與媒體改造學社舉行「跨媒體產權集中」論壇,旺中寬頻也派兩位律師參與盛會。經濟系教授與旺中寬頻的律師在開放問答的時間中,對於計算言論市場的集中度KEK值略有爭議。經濟系教授認為,因為王令麟的緣故,應該將東森家族頻道計入本案的言論市場計算,然而,旺中寬頻的律師卻持相反意見,東森家族頻道是凱擘集團代理的頻道,與本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從這樣的爭議中,就可以清楚看出每一個MSO集團自營或代理的頻道,資料並不公開。換言之,當學者或公民團體想要研究我國傳媒市場結構時,認知上可能與業者稍有出入。光是在事實認定上,就有了問題,雙方要如何對話,進而釐清爭議呢?所以,NCC如果手中握有相關資料,可以如同有線電視訂戶數一般,按季公開。筆者相信,業者並不想賺取「侵害言論自由」的不義之財,應該願意積極配合。
儘速制訂跨媒體法
事實上,從最近幾個併購案看出,媒體併購已經是業界的趨勢,然而,我國卻無相對應的跨媒體法因應。為了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確保資訊的自由流通,應該對於跨媒體經營要有所限制。
以目前的《廣電三法》而言,只有《廣播電視法》第14條規範,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NCC的同意。換句話說,在《衛星廣播電視法》與《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股權轉讓的規範,完全付之闕如。如果,業者私底下為股權交易後,完全不向NCC提出申請,這完全合法。然而,現在的業者基於尊重主管機關的立場,才會提出申請,也才讓主管機關有置喙的空間。
針對個別的媒體立法以外,更重要的是,因應匯流趨勢,跨媒體法的制訂也十分重要。以旺中寬頻為例,一旦併購成功,將成為跨報紙、雜誌、網路、無線電視、衛星頻道與有線電視系統的超級巨獸。台大經濟系教授援引德國KEK值計算市場集中度,在我國是否也有法源依據呢?對於業者而言,任何的投資都要能預見其風險,然而我國法律政策方向不明,誰願意投入雄厚的資本為閱聽人創造好看的內容?如果NCC沒有公開如何計算言論市場的方式,未來業者要如何「措其手足」?
所以,根本之道還是在於,儘速制訂跨媒體經營限制的相關法律規範,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或許,這是一個燙手山竽,可是遲早還是要面對。目前,行政院推動「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未來的匯流大法也應該將跨媒體的限制納入考量。總統大選即將來臨,藍綠總統候選人也應該要提出適切的傳播政策,為台灣民眾捍衛傳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