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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url.com.tw · March 13,2018不願成為附庸台長 馬耀比吼離開原民台/張春炎
去年才大張旗鼓宣布將正式脫離公廣集團,準備獨立經營的原視台籌備處負責人馬耀比吼,順利成為第一任的台長,卻在上個月(九月)底迅速宣布請辭。從今年1月17日原民台正式自主營運到九月底,不到八個月的時間,馬耀比吼就離開這個他催生的原民傳播園地,不僅向宣告了他是個少見的短命台長,更透露了出原民台脫離公廣集團未獲得當初所追求的原民傳播的理想。沒有更獨立的運作。
馬耀比吼在接受專訪時表示,原民台現階段隸屬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台長不僅管理權受限,且頻頻受到該基金會董事會、執行長的介入,小至主播人選的安插,大到要求轉播總統參與各項活動,這些例子都再再凸顯出原民台缺乏一套完備的經營體制。在不滿獨立後的原民台反倒成為政治附庸台的情況下,馬耀比吼選擇大動作離開。
頂著招牌的大捲髮,來自花蓮縣玉里鄉春日部落的馬耀比吼,長年活耀於原民傳播權益的爭取,他並曾經擔任過臺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委、原文會董事、原住民族電視台諮議委員等職務。馬躍比吼同時也是長年投入原住民族文化推廣的傳播實踐者,至今已經拍攝超過三十部的影片。
當初原民台長遴選委員會不僅是看中馬耀比吼的豐富資歷,更期待他是那個能夠開創原民台具備原民主體性的傳播經營者。但馬耀比吼的離開卻讓這些當初的期待瞬間落空。而期待之所以會這麼快落空,原因無他,馬耀比吼認為就是因為缺乏一個健全的法令,以至於讓原民台的經營任人上下其手,難以獨立。
因此,離開原民台的馬耀比吼宣告,他不會就此離開發展「原民主體傳播」的道路,未來他將投入「推動原住民族電視法」的工作,從法制面追求原民台、原民主體傳播發展的獨立性,讓原民台將來不致淪為政治宣傳和附庸的電視台。
至於將來原住民族電視法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內涵,如何落實成為保障原民主體性的傳播設計,相信還需要更多人共同投入討論。
媒體如何「適當」呈現原住民族?從節目製作準則看起/Marang Saway(政治大學新聞學系博士候選人)
前陣子有人問起我,若是台灣原視要擬一份節目製播準則,要如何能夠表現出具有(泛)原住民族之特殊性?
我的初步想法是,台灣原視的節目製作準則可能有兩種:一類是要能確保組織人員不觸犯相關法規或是限制。可以參考現有非原住民族廣電媒體之製播準則,或者是法規;甚至可以參考相關單位,譬如國家通訊委員會(NCC)之製播規範(目前有「重大災難新聞採訪及製播原則」和「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NCC處理民眾申訴時的過往案例,但是這些規範多重在滿足非原住民族社會;另一類節目製作準則,則應循著原住民族各族群之文化慣習、社會組織與生活方式之規範,甚而能滿足族群或部落需求;或是最基本的,不至於出現類似非原住民族媒體經常出現的錯誤刻板印象。而此類準則應當有賴於原住民族社會之參與及建議、組織人員之協商與共識,然而就台灣環境而言,目前似乎還沒有此種設計。但是她/他山之石,或能攻錯。
澳洲原民節目的製作指導原則
參考澳洲情況,除一般性節目製作準則之外,若干組織或電視台已經意識到原住民族文化協議(cultural protocols),且嘗試將其納入準則或是作為節目製作指導(guidance)。舉例來說,澳洲SBS(Special Broadcasting Service)於1997年時委託Lester Bostock調查撰寫了 “The Greater Perspective: Protocol and Guidelines for the Production of Film and Television on Aboriginal 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Communities”一書,就製作原住民族相關節目時應該注意之文化要求提出說明。譬如,手冊開題便提出基本原則:(1) 節目製作人應當意識且挑戰自身之偏見、刻板印象以及對於原住民族之觀感。(2) 關於原住民族議題之原住民族觀點可能不同於非原住民族;(3) 非原住民族製作原住民族相關節目應當咨詢原住民族,尤其是作為節目主角時;(4) 應當開放且誠實地製作,原住民族應當獲得充分之告知若其同意拍攝之後續為何,且原住民族有權尋求獨立之法律建議;(5) 拍攝計劃所需資訊之收集與使用不應當違反或是有害資訊告知者。
指導手冊內容主要可以分成三區塊,第一個區塊在說明,認識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社會時,必須注意其多樣性,這包括了像是語言使用、社會習慣或是信仰內涵等文化多樣表現,例如偏遠地區與都市近郊此些不同居住地區形成之差異。還有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擁有不同於西方社會之價值觀,像是大家族(extended family)生活方式中不同於西方核心家庭的親屬關係;建立於「分享」的擁有權價值觀,例如神話或是土地可能是屬於某個家族或是社會組織等「共有」,而不像是西方習慣的「個人」擁有權概念。
手冊第二區塊則是關於和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社區時應當注意之基本協議(protocol)。最優先的是,媒體工作者或團體必須避免可能的媒體殖民態度,也避免自以為是媒體人便有權力接近(access) 任何原住民族資訊或是人物,因為此種態度正忽略了原住民族資訊或是人物的存在脈絡、未能察覺到被她/他們視為「弱勢」的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乃是有權於(control)自身資訊或是事物。
於是,媒體工作者或團隊若是拍攝或是工作涉及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時,必須時刻注意尊重且遵守族群或是部落慣習、不應錯誤呈現原住民族等倫理規範。進入部落或是社區之前,工作團隊必須先聯繫部落議會、土地議會或是相關組織,告知工作內容以取得部落同意團隊進入和拍攝。拍攝過程中必須注意關於人物或是地景的呈現,像是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對於往生者相關資訊(從人名到影像)的呈現有著嚴格規範或是禁忌、有些地景被部落視為是男性(masculine),其呈現必須搭配著相應的「女性」(feminine)地影等。
第三部分則分就工作團隊與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之合作關係、戲劇製作、製作清單、拍攝場地確定與拍攝、後製等環節提出基本原則。舉例來說,戲劇呈現上,原住民族角色應當由原住民族人來扮演,以非原住民來扮演原住民只會呈現出消極刻板印象,亦是低視原住民族;劇本寫作時應當確保涉及原住民族的相關內容符合現實之部落語言、行為與活動方式,必要時應邀請族人參與討論。或是,拍攝過程中應配合部落規範或禁忌:菸品或酒精可能不允許進入部落、特殊場域或空間可能因著文化或信仰而對於不同性別有不同限制、不能破壞部落土地或是環境等等。
除了SBS,澳洲廣電公司(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亦有類似說明:Cultural Protocols for Indigenous Reporting in the Media。我推想其原因,或許是因為澳洲原住民族之爭取、以及澳洲政府或是地方政府意識到有必要尊重及遵守,因此可見許多關於原住民族文化協議之說明與指導說明,譬如澳洲電影委員會(Australian Film Comission)在2001曾出版相關報告, “Issues Paper: Towards a Protocol for Filmmakers Working with Indigenous Content and Indigenous Communities”,以提醒電影工作者拍攝澳洲原住民族與托雷斯島民相關內容時應注意的事項。
鄰近於澳洲的紐西蘭亦可見類似的指導準則。
紐西蘭製作原民節目的規範原則
就紐西蘭情況,廣電媒體必須遵守獨立之政府組織「廣電規範局」(the Broadcasting Standards Authori, BSA)之製作規範。規範局分別就免付費電視(Free-to-air TV)、付費電視(PayTV)、廣播、及選舉節目(Election Programmes)製定規範。免付費電視製作規範有11項目,各項目下有2-6款之要求,BSA依循此規範處理民眾之申訴。BSA雖然並未針對毛利族製定特殊規範,但BSA早意識到毛利族之文化特性與現實需求不同於一般紐西蘭民眾。
BSA在2003年委託威林頓維多莉亞大學的毛利研究團隊針對出現在廣電媒體中的毛利族與毛利世界之描繪進行研究,「廣電媒體中的毛利與毛利世界描寫」(2005出版)。研究團隊於報告中指出,當時廣電媒體所製作的毛利相關節目大體上符合廣電規範局對於平衡(balance)、正確(accuracy)與公平(fairness)之要求。但是,研究團隊認為廣電規範局之製播準則內涵來自於西方世界關、法規範概念,其原初思考不必要符合毛利世界觀或是現實,甚至是無法適當反映毛利現實、關注與興趣。換言之,廣電準則呈現出的是「一體適用」(one size),如此一來便無法考量到紐西蘭與毛利文化價值之間的不平衡權力關係。
意識到此問題,BSA再於2009年委託調查、出版了 “M?ori Worldviews and Broadcasting Standards: What Should be the Relationship?”。 BSA在此書中承認到就,BSA係依照《廣電法》(Broadcasting Act 1989)而設置之組織,就(法律)現實,BSA難以將毛利族之特殊性納入製作規範中,因製作規範亦受限於廣電法內容。然而,就此份研究報告的訪談資料來看,若干毛利廣電製作人提到,如平衡、公平等規範概念亦可見於毛利族世界觀當中,只是毛利人對此些概念有著因文化脈絡特殊性而來之不同詮釋與操作。對於涉及到毛利知識與經驗的申訴案件,BSA所採取的方式乃邀請毛利專家參與會議,即使毛利專家最終並未擁有案件決策之投票權,但其建議將作為決策之主要依據。
關於涉及毛利之申訴案件處理方式,有建議指出BSA應當是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會議,而非僅邀請單一毛利專家提供意見。BSA亦贊同此建議,只是就此類案件仍屬少數──自1993年起,BSA處理了約100件涉及毛利之案件,當中關係到毛利知識、語言、詆毀等案件則低於40件──因此尚未有適當時機形成專門小組。
除了官方的製播準則外,紐西蘭亦可見類似澳洲文化協議之相關手冊與說明。譬如,民間組織「毛利影視製作協會」( Ng? Aho Whakaari, the Association of M?ori in Screen Production )曾出版了兩本小書:“Te Urutahi Koataata: Working with M?ori in Film and Television”(2008)與 “ Working with M?ori in Screen Production ”(2013),於書中說明毛利文化特性,以及製作時應當注意事項。
長久以來,主流媒體不當呈現原住民族形象與知識為人詬病但始終無法獲得充分解決。如果從通訊傳播委員會到各媒體組織、以至於大專院校的傳播科系,能夠省視當前的製播準則其內涵所追求的是「一體適用」,卻無法反映原住民族與台灣社會之間的不平衡關係此困境時,各界能夠開始著手討論、擬訂能夠充分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與知識的製播準則,我想應該是應當、且是急迫進行的解法之一。
「氣候難民」爭取紐西蘭居留權
張時健 |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與傳播研究所
張春炎 |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
楊樺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所
新聞報導
來自吉里巴斯男子,正努力說服紐西蘭法院接受他成為難民的權利。不過,他主張自己成為難民的原因並非人為迫害,而是氣候變遷。
這名37歲的男子6年前帶著妻子離開吉里巴斯(Kiribati),搬至紐西蘭長住並生下3名子女。他申請居留的理由是海平面升高威脅吉里巴斯家人的生命財產,但紐西蘭移民局兩度拒絕他的申請。
該男子說,1998年起老家的海堤經常被浪潮毀壞,村民擠入愈來愈少的高地避難。高地因無污水處理系統,被迫飲用髒水,導致身體不適。他告訴法官,若遷回家鄉,最小的兩個子女將有生命危險。他們全家目前住在紐西蘭的一所農場裡打工。
雖然情勢緊迫,但紐西蘭專責難民的移民與保護法庭認為這並非管轄事務。柏森(Bruce Burson)法官主張難民的法律概念是指受人為手段迫害者。他說,法院駁回的理由是他並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並且沒有證據指出該男子遷回吉里巴斯會受到立即傷害。
委任的律師認為委託人確實間接受到人為迫害,因為氣候變遷是人為導致。專長憲法問題的奧克蘭大學助理教授比爾‧何吉(Bill Hodge)支持這個見解,但認為訴訟不會成功,因為該名男子不是因為性別、種族或政治訴求而受難。儘管如此,訴訟仍有助於憲法對難民定義的擴大解釋,何吉期待紐西蘭與澳洲政府能考慮接納為氣候變遷受害的太平洋島國國民。
吉里巴斯位於南太平洋,由33個大型珊瑚礁組成,有103,000位居民、經濟條件普遍不佳。
科學家認為吉里巴斯是全世界受氣候變遷影響最劇的國家。2013年9月底IPCC最新評估報告指出,全球暖化「極可能」是人類活動造成,並估計在本世紀結束前,海平面可能上升近1公尺,這將使低海拔的吉里巴斯國土被海水淹沒。
潮汐紀錄,1970年以來全球海平面以每年3.2毫米均速上升。在溫室氣體減量成效不佳的情況下,科學家預期海水上升速度會更快,且更多強烈颱風將給低海拔國家帶來傷害。
吉里巴斯政府正採取對策,在斐濟附近買了60平方公里的土地,並開始儲備糧食,作為日後世代的避難所。該國政府也與日本洽談建造人工浮島,這可能得耗資數十億美元。國家發言人里蒙(Rimon)指出,吉里巴斯正訓練國民具備看護、木工、汽車維修等技能,希望藉此提高國民的生產力得以被他國接納。
里蒙說:「吉里巴斯也許很快會因為氣候變遷覆滅,但只要把氣候變遷視為難民的成因,就可解決問題。」
新聞中的環境科學知識
「氣候難民」(Climate Refugee)早在 2002年聯合國IPCC(跨政府氣候變遷因應小組)的報告中正式出現。2007年IPCC進一步釐清,氣候難民與其他自然災害造成的難民不同,氣候變遷是全球性現象,所謂的氣候變遷難民是指因受到氣候變遷影響,造成海平面上升、極端氣候事件、乾旱或水資源缺乏等原因,導致人類居住環境變化,被迫須立刻或即將離開居住地的人。
氣候難民是一個相對新的概念,在國際法和規約中都是發展中的概念,因此世界各國對於氣候難民的接受與否和保護政策均有差異。主要原因在於,各國面對難民問題主要是依據1951訂定的《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定義難民是指「有正當理由畏懼遭受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之迫害而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由於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願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事件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者由於上述畏懼不願返回該國者。」
依這個法律定義,難民身分成立的要件在於必須是受到迫害,且迫害是由國家或政府施加於個人的。因此環境法學者認為,若氣候難民要獲得各國接受,就必須在法理層次證明受到環境或氣候變遷的迫害是因為「國家或政府行為施加於個人」,如此國際才會承認難民的地位。
然而,IPCC歷次的報告,指氣候變遷引起的災害都不是個別國家或政府的行為,是人類集體的活動所造成。因此被害人很難在法律上成功主張自己是難民,因為很難證明自己是受到「迫害」而必須遷徙。這也說明為什麼紐西蘭的移民與保護法庭會兩度駁回吉里巴斯男子的難民身分及移民申請。
但氣候難民問題越來越嚴重,既有的難民條約和定義明顯不合時宜,聯合國已嘗試修改難民定義和相關法律條文,在國際法層次承認氣候難民的地位。
各國也針對難民法做修正,2013年澳洲難民委員會(The Refugee Council of Australia)建議政府應建立新難民的分類,納入因氣候變遷受影響的族群,並提供與戰爭難民同等的援助措施。(本文由國科會補助?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環境科學傳播與新聞產製執行團隊編譯)
責任編輯:張春炎 |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
校編: 卓亞雄 | 聯合報
審校: 胡元輝 | 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暨電訊傳播研究所
新聞來源:《UN climate experts stress solidity of new report》美聯社2013/09/23斯德哥爾摩訊/記者Karl Ritter
延伸學習:
來源:《Climate refugee' fighting to stay in New Zealand》美聯社2013/10/01紐西蘭訊/記者Nick Perry
王震宇(民102),氣候變遷與環境難民保障機制之研究:國際法規範體系與歐美國家之實踐,歐美研究,43(1),149-212。
UN refugee agency chief warns of security, displacement threats from climate change
第一批的氣候難民
台灣氣候難民
氣候難民暴增 爭取氣候正義刻不容緩
本文首刊於科技部科技大觀園(http://scitechvista.most.gov.tw/zh-tw/Feature/C/0/3/10/1/7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