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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網路通訊
2015-02-06 16:00:00/ 報主: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聯播]2015-2016年 弱勢服務經費
拆了違建,也拆了房客權益?──賃居違建不可不知的課題

如同家鄉的許多年輕人,阿祺(化名)退伍後就隻身到較繁榮的S市就業。由於社會新鮮人起薪不高,為了方便通勤及節省房租開銷,阿祺選擇在一棟六層樓公寓的頂樓租住,至今快兩年了。

最近違建的火警意外頻傳,包括S市內的許多縣市政府,開始清查並拆除轄區內的違章建築。網路與電視的強力播送下,阿祺也半好玩半好奇地連上市府建管單位網站查查自己的住處。這一查不得了,原來不但阿祺住的是頂樓加蓋,整棟樓還是原本只該有三層樓的大違建!

阿祺越想越不對,哪天市府拆到這裡來,那我怎麼辦?於是他把自己的憂慮告訴房東,希望可以提前解約搬走。不料房東不但指阿祺片面終止租約必須按照租約賠償,還聲稱這整棟樓都是合法建物,「憑什麼說它是違建」。阿祺幾番交涉,還把查詢網頁截圖傳給房東,對方依然堅持己見。這下阿祺苦惱了,面對這麼「盧」的房東,我難道只能坐等房屋被拆,自己苦吞被迫搬遷的損失嗎?

違建?違建!誰說了算?

「違建」可說是這場租屋糾紛的關鍵字。在崔媽媽基金會的多年居住服務經驗中,除了阿祺所住的頂樓加蓋是極普遍的違建類型外,其他像夾層屋(樓中樓)、陽台外推、可能破壞建物結構卻未申請建照的室內裝修(例如屋主私自將屋子隔成多間房以利出租)、法定空地佔用、露台加採光罩、私設花台或鐵窗等,也都是常見的違建。

那法律上要怎麼定義「違建」呢?崔媽媽義務律師許振湖表示,就是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亦即未辦「保存登記」)的違章建物。以雙北地區為例,民眾可以下列管道查詢自己租住的房子是否為違建:

 
臺北市
新北市
違建年份 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既存違建
  1. 將需查詢之資料寄至臺北市建管處之【意見信箱】建管信箱
  2. 依行政區撥公務電話—
27258439:信義、松山、內湖、南港
2725844:萬華、中正、文山
27258442:大安、中山
27258444:大同、士林、北投
2009年6月25日以前產生的違建 可電洽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02)2954-4213
1995年1月1日以後的新違建 可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專區」網站查詢 2009年6月25日以後的新違建 可至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違章建築案件查詢系統」查詢

▲表一:民眾查詢建物是否為違建的管道(以臺北市、新北市為例)

你的違建,他的避風港

由於不合建管法規,這些違建不僅在材質和結構多存有諸多問題,也讓其中住戶例如阿祺的門戶與消防安全也堪慮,更可能發生公共安全、侵佔等法律爭議。然而在長期從事租屋服務、弱勢居住扶助的崔媽媽發現,正因為如此,租屋市場中的違建,行情遠比同類型的合法建物要低廉,成為都市裡學生、社會新鮮人、基層勞工、貧困家戶、獨居長者等經濟弱勢者的租屋首選。

就以社會新鮮人阿祺來說好了,他並不是不想住得安全舒適,但是要在寸土寸金的都市中棲身,相對於潛在的門戶與消防等問題,找個負擔得起的安身之所顯然更為急迫,所以違建自然成為其衡量經濟能力後的無奈選擇。

在這社會脈絡下,此類廉價的家園便長期發揮了吸納都市邊緣人的重大功能。

只不過違建終究是違法的,理論上隨時都有被舉報拆除的風險。雖然許多縣市政府會把老舊違建列入「緩拆」或「免拆」範圍,但許振湖律師強調,「緩拆」只是暫緩拆除,並非不拆,而且以台北市為例,1995年開始的新違建更有「即報即拆」的可能;何況違建若有危害公安之虞,或佔用共有空間遭判決須返還,即使是1995年前的還是會被拆除。

我租的是違建!被拆了怎麼辦?

「你的租約還是有效的喔」,對頑固房東無技可施的阿祺來電求助崔媽媽時,接受諮詢的許振湖律師首先這麼提醒他。儘管房東租給阿祺的違建並沒有「建物所有權」,但司法實務上認為建造人有權對該違建進行買賣、使用、收益(包括出租),因此這份租賃契約在法律上還是有效。

也就是說,只要住處還沒被拆,阿祺就不能單以「擔心違建將來被拆」為由就單方面終止契約,否則頑固房東的確有權依契約的相關罰則要求賠償。若真要提前解約,阿祺也只能以租住的違建可能危害到健康或生命安全為由,並且要具體舉證才行。

既然租約不能隨意終止,萬一住處真被拆了怎麼辦?許律師分析,正因租約有效,房東有義務依約將房子交付給阿祺使用;若出租物被拆除而無法居住,在民法上就構成房東「給付不能」,阿祺屆時就可以依民法行使契約解除權,並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包括搬遷費用、押金與已預付的租金等)。若房東不願意,阿祺可以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或提起訴訟。

對此,崔媽媽法務組長曹筱筠特別補充,必須是違建住處「真正」被拆除,房客才能因房東「給付不能」解約索賠。如果只是政府貼出拆除的公告,房客還是必須向房東清楚詢問、協調後續處理方式。

雖然民法已有上述的規定,最後許振湖律師還是建議阿祺,由於坊間販賣的制式契約通常不會針對違建拆除的賠償規定,日後若要訂定新租約,最好特別要求房東在簽約時加註相關的賠償事宜;另外在房客終止契約方面,可以儘量和房東協調不要有相關罰則(例如罰押租金)等。在以後換約或是又租到違建時,對阿祺才會多一層保障。

違建地雷滿滿是,要怎麼才不會踩到?

當然,就算法律對房客的保障再完善,實務上違建一旦被拆,房客還是馬上面臨沒地方住的燃眉問題,調解或訴訟是緩不濟急的。所以根本解決之道是承租前就避免租住違建。

因為全台灣的違建實在太多,有些裝修精美的違建也難以辨認,因此許振湖律師提醒租屋的民眾若想租住安全合法的房子,在簽約前最好要求房東出示房屋所有權狀,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俗稱「第二類謄本」,任何人皆可申請),同時也請房東出示身份證明,以證明簽約的出租人就是屋主;若出租人與屋主不同(這點在實務上很常見,例如屋主與簽約的出租人是夫妻或其他親人),就得要求對方出示屋主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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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了違建,也拆了房客權益?──賃居違建不可不知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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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物語】扶.住--孤老王伯伯篇

據統計,租屋市場中,願意讓弱勢房客看屋的房東不到10%;而其中願意接納獨居長輩的,更是少之又少。

致力弱勢居住扶助的崔媽媽,看見許許多多弱勢者「有屋租不到」的辛酸與焦慮;房東為求自保而關上的門,成為他們難以敲開的障礙。

崔媽媽希望結合多年的服務經驗,在房東權益與房客需求間找到平衡,以落實「租者放心、住者安心」的目標,讓人人安居的夢想,不再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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