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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日期:200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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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09-05-07 05:00:00 / 報主: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公益聯播]第四季早上講堂
【快報/ 20090506共同聲明】跨媒體壟斷 傷害公共利益:中時集團交易,NCC不該草率放行!

媒體改造學社
傳播學生鬥陣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公民媒體改造聯盟


旺旺集團負責人蔡衍明以家族企業名義買下中天、中視及中時集團,向主管機關申請中視、中天負責人變更一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預定於本週五(5/8)召開聽證會。 然而此次聽證程序過於倉促,且對一般公民限制重重。跨媒體經營將危及言論市場多元性、危害台灣媒體公平競爭環境,因此我們呼籲,在審查程序方面,NCC應 該增加聽證會次數、延長審查時程,不能只以一次草率聽證會敷衍了事;在審查標準方面,建議NCC深究其資金來源、股權比例、及對市場競爭與公共利益的影響。 


從本次股權變更案的社會影響來看,旺旺若同時擁有三中媒體,即使在外觀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卻有違相關法令維護公平競爭與公共利益的 立法意旨,因此我們呼籲NCC否決此項股權變更案。同時,我們建議NCC建立一套審查媒體購併案的公開程序與嚴格標準,重新檢討法令與政策不足之處,守護 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媒體多元內容發展、社會大眾閱聽權益以及媒體工作者自主權利。針對此項股權變更案,我們提出以下主張: 


一、 增加聽證場次,取消對公民發言之不當限制 


NCC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立意值得肯定。但是聽證程序急就章,對與會人士之資格與數量限制重重。NCC於4月17日公告將召開聽證會,要求公民團體於公告後7 日內提出申請;同時,只開放3個團體的名額,以及30位公民現場參與。在這樣對公民團體的高度限制下,同時卻擬出13個相關媒體業者為利害關係人,並主動 邀請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與會,卻吝於給予公民團體與閱聽大眾表達意見之機會。為了表達公民社會的意見,部分公民團體緊急提出申請並「獲准入會」,但我 們仍要批評NCC重重限制的作法,違背了舉辦聽證會的意旨。 
 

二、 重大股權變更案,應在程序及標準上嚴格審理  


媒體事業不 同於一般事業,觀諸各國政府對於媒體重大股權變更案,皆審慎為之。以美國FCC為例,有專屬網頁公告重大股權變更案之詳細資訊,並舉行公開聽證,通常開放 至少90天到180天的公開接受各造利害攸關者表達意見。單一案件的審理時程長達一年,已成常態。FCC審查媒體購併案,不只形式上審核是否違法,實質上 考量公共利益與市場競爭秩序,著眼的是跨媒體集中的潛在效應。若媒體購併的潛在負面後果大於正面後果,FCC會否決購併案;就算FCC通過部份爭議案件, 也會對業者附加諸多條件,確保企業合併後會力行其所承諾的公共利益。


三、 旺旺擁有三中媒體,危及市場競爭秩序與公共利益  


旺旺集團負責人蔡衍明以家族企業名義買下中天、中視及中時集團,由NCC所公告的股權結構來看,蔡家百分之百持有中國時報股份,並持有中天電視68.12% 股權及中視44.5%股權。這樣的持股比例,有規避廣播電視相關法規之跨媒體所有權限制之嫌。即便蔡衍明持股形式上合法,但是其實質擁有三中媒體,並在與 前集團擁有者余建新完成交易後,其對內、對外言論,皆強調其對三中媒體的所有權與控制權。觀諸廣電法跨媒體所有權之限制,係在杜絕媒體市場由少數人壟斷集 中之危險,而我國報紙為寡占市場、無線電視為嚴格特許事業,任由一人或一家企業橫跨此二市場,嚴重危及市場競爭秩序與公共利益。 


新聞聯絡人:

  
洪貞玲(媒改社召集人)0952822123
管中祥(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0968243450  


附錄:相關法條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轉讓申請時,受讓人如為自然人,應檢具過戶申請書、受讓人個人基本資料調查表、受讓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向本會申請許可。受讓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國內無設籍、無住所。
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股份所有人,其持股總數超過該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
四、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十以上。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前條股份轉讓申請時,受讓人如為法人,應檢具過戶申請書、受讓法人之登記資料,向本會申請許可。受讓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 未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 國內無營業所或事務所。
三、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或與其相關企業共同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第三款所稱相關企業,係指經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東所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或其投資所占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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