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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時間: 2009-05-30 05:00:00 / 報主: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公益聯播]第四季早上講堂
綠林好漢媒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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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再見囉。》────┘
媒大事

「複製的體感」─電子閱讀器是報業的新出路?
[責任編輯:簡旭伶]

亞馬遜於日前發表新一代的電子閱讀器kindle DX,將目標鎖定在報章雜誌的閱讀市場,透過顯示螢幕尺寸的放大(9.7吋),kindle DX可旋轉以閱讀寬廣的頁面內容,讓使用者使用起來更方便且更近於真實讀報的經驗。促使評論者認為電子閱讀器的出現,就如同ipod之於低迷的音樂市場, 可為慘澹的報業市場開創新的商業模式。

小編媒批:

新一代電子閱讀器kindle DX將目標鎖定在報章雜誌的閱讀市場,與美國主要報紙紐約時報簽約合作,未來訂戶可透過電子閱讀器,付費下載授權的報紙內容閱讀。此舉,一方面,迎合新一代網路族群的閱讀經驗;另一方面,有利報社節省成本,開創新的獲利模式。但就電子閱讀器的設計本身,主要在「擬仿真實」閱報經驗,例如:螢幕色澤、翻閱聲響等。如果實體報紙在售價便宜且易得性高的情況下,都無法獲得讀者的青睞。那麼硬體售價昂貴(489美元),搭配軟體計件付費的電子閱讀器,如何能召喚傳統報業讀者的回流?將報業的春天,寄望了科技是不是給錯了答案?

政策與實務的差距,文化產業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責任編輯:簡旭伶]

行政院於今年五月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草案,希望提升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其中,六大產業包含電視、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與工藝產業。在電視、電影與流行文化產業方面,著重在大陸市場的開發,如:推動兩岸合拍電影、電視劇,計畫製作累積時數從現行474小時增為3000小時。

小編媒批:

文化產業在2002年即被視為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之一,並開始透過獎勵補助的方式,培植我國的影視文化產業,據新聞局年度預算表顯示,98年度對廣電事業的補助金額有五億四千兩百三十七萬多元。但政府投入的金額與產業實際的狀況卻有差距,目前無線電視台頻道仍充斥著重播與播外劇的情況,電視劇缺乏質量上的更新,嚴重影響從業人員的工作機會。最近的「文創產業發展方案」將焦點放在與對岸的合作上,雖符合一部分產業的現況,但似乎無法對電視劇結構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編輯室

勝犬的有線電視以著作權高招搪塞結構不對等
[責任編輯:陳美靜]

今年四月底以來,總用戶數已達近八十萬的中華電信MOD再次遭遇內容播出問題,不少MOD收視戶向NCC反應部分無線電視台的熱門節目無法收看,如老王同學會、敗犬女王等遭到蓋台,影響收視權益。

不同於去年質疑中華電信公股轉播奧運為黨政軍介入媒體,這回NCC接受民眾投訴,認為此因相關節目授權未談妥,將督請中華電信善盡平臺業者之責任,提出具體消費者保障措施。

要求中華電信負起相關責任,替消費者打抱不平,似乎是身為主管機關的NCC理當該做的事。然在面對數位匯流中,傳統無線或有線電視與電信產業爭奪觀眾收視的競爭態勢下,巴不得多點節目內容可以播出卻被指控不負責的中華電信實為啞巴吃黃蓮。高舉「因應數位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的NCC若真認為此事的癥結在中華電信,那真不知該稱NCC為天真或有意視困境而不見。

許多聲音認為此次蓋台事件確實起因於部分節目未將適用於網路定址電視(Internet Protocal TV, IPTV)的再傳輸權授予MOD,有線電視寬頻產業協會更於日前舉辦的座談會中指出: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些與內容提供者產生的版權問題應回歸商業機制解決。那麼,是否真的與授權業者協商後便可解決問題?就不得不回頭去看台灣傳播產業因應數位匯流而起變化的發展脈絡。

數位匯流的時代意義,在於將影像、通訊、資訊等原有涇渭分明的傳輸、儲存界線,經資料數位化處理後取消。於是,電話線始可上網、傳輸影像節目,只傳輸影像的有線電視纜線,如今亦可上網、撥打電話。

數位匯流對多數家庭而言,對影像、通訊、或資訊的分項需求,沒有太多改變,但過往僅能賺取單項業務利潤的供應業者,當然希望成為消費者包套服務的唯一選擇。因而同為早已進入家戶最後一哩的電信業及有線電視業,彼此競爭可見一般。

若將MOD和無線電視以新舊科技來看,在影像傳播科技更迭的歷史裡,「新」科技匱於取得「舊」科技資源的狀況不是第一次發生。早期有線電視發端之時,違法私接進家戶,非法播送著無線電視節目內容,只是當時在近乎獨佔無競爭又獲利豐厚的無線三台大老眼裡,根本不把這類草莽起家的有線電視看做競爭對手,自然也不在意內容被私接。

但隨有線電視快速發展,主管機關認為無線電視利用公有電波而生產出的公共資源理應為全民所享有,不應依接收工具不同而有差別,因此在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七條中訂定「必載」規定,要求無線電視需無償並完整地提供內容於有線電視。

此「必載」規範條例,從社會責任論或市場經濟論而言,都有立論基礎。對向來重視社會責任與公共利益的英國來說,必載規範保證了閱聽人可近用更廣泛的內容以促進媒介多元化;邦聯制的德國則在法規中給予各邦決定必載何種地方性頻道的權利,以符合地方需求;與台灣產業狀況類似,有線電視有極高市佔率的荷蘭,曾規定由不同的地方節目審議委員會劃出不同的必載節目頻道,一旦民眾要求必載,有線電視便不得拒絕。但在數位化後,對於必載所額外承擔的費用究竟應由有線電視負擔(即原本的Must Carry規範),或由無線電視台負擔(有線電視僅提供傳輸空間,Must Offer)則尚未有定論。

最後,美國FCC考量地方無線電視台可能會因有線電視的發展而受到威脅,影響公平競爭,規範商業無線電視台可自行決定必載於有線電視,或與有線電視協商「再傳輸」機制,但在九○年代初期此自行協商機制曾數度破裂,造成市場失靈影響消費者權益。

總的來看,可以發現一國傳播政策之立論宗旨對政策傾向有極大影響,重視公共服務的英、德面對數位化仍堅持相關必載;而市場機制較為發展的荷蘭則可見有線電視勢力在必載費用負擔上抗爭;最後向來總在天秤最右端的美國,考量公共頻譜資源與競爭強弱勢後,則交由無線電視台自行裁量必載或是再傳輸的權利。

於是,回到本次事件來看,糾紛的兩端乍看似是取不到節目來源的電信以及擁有節目的無線電視台。但端詳為何無線頻道內其他節目皆無問題,僅特定數個原本便在無線及有線電視台輪播的節目出狀況後,便不難推估此次事件背後仍有有線電視著力痕跡。

NCC或有線電視寬頻產業協會提到的「網路播出的再傳輸權未獲授權」,當然是種看似維護節目產製端權益的說法,但頂著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為宗旨的 NCC,難道不見有線電視長期壟斷台灣市場,超額提供消費者不滿意的節目內容以獲取利潤,看似百道菜色可選,但實際每道皆難以入口的狀況?有線電視甚至可以大聲地說因為民眾對多頻道的需求,所以無法減少頻道數目,以致每個頻道僅得微薄資源勉強求生。這樣一手在結構上傷害內容產製端,一手疾呼內容產製端再傳輸著作權被侵害,有線電視不可不謂高招。

於是,面對來勢洶洶MOD,除了頻道可以單選分套,無線電視中的精采節目進而劃歸不需額外付費的基本頻道,有線電視當然不會坐視其競爭對手順利發展。NCC若真欲促進產業健全發展,實應思量其面對產業不對等態勢,如何透過必載規範維護國民權益。

美國信奉自由經濟,而任節目供應者自行與播出通路協商,最後導致市場失靈的事實擺在眼前,NCC是否仍要放任市場勢力懸殊的兩造自行協議,然後再高喊弱勢的MOD不負責,所以需將使用公共資源的無線頻道下架,答案不證自明。

Our Question:

1.你是否滿意家裡的有線電視節目內容?有想過滿意或不滿意背後的原因嘛?
2.MOD除了去年奧運精采節目之外,你還知道什麼其他內容?吸引你嘛?
3.你覺得台灣面對電信、有線、無線在匯流中的競爭,自由市場經濟比較好?或是以社會責任進行的國家干預好?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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